Re: [問卦] 中國法院的判決書 會像台灣寫贅字嗎?消失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噓 mskk: 未滿14歲沒有不同意的能力嗎?不然幹嘛要有222加重要件 04/19 02:48
: 噓 mskk: 我就看不懂法匠跳什麼針啊!三歲女童先適用221違反意願 04/19 02:49
: 噓 mskk: 再用222加重 這樣一下就七年以上 04/19 02:50
: 噓 mskk: 為何法匠堅持用227?我看不懂法匠邏輯! 04/19 02:50
: 噓 mskk: 我是說中國判決很白話 你跳針到中國刑法規定? 04/19 02:51
: 噓 mskk: 等一下法匠又跳針我們噓的全部都是分身 有夠腦羞 04/19 02:52
: 說到法匠
: 閣下這種思考模式
: 不管法條結構,立法意旨,全部從重處斷
: 這才是真正的法匠思維
: 舊刑法規定得很清楚了
: 已滿14歲,有性自主能力,以強制手段致使不能抗拒而為性交=>適用221I
: 未滿14歲,無性自主能力,不論其有無同意性交=>適用221II(準強姦罪)
: 88年修法,把221I的致使不不能抗拒放寬到違反其意願
: 並把221II搬到227去處理
: 但是並未同時修正222 造成漏洞
: 致使227無法適用222的加重
: 但這是立法缺失
: 應透過修法解決
: 而不是囫圇吞棗 不管221I的構成要件中強制手段的問題
: 直接把姦淫幼女罪當作強姦罪處理
: 只為了要適用222的加重
: 這根本就只是把刑法當作政治管理的工具使用而已
: 就連對岸的刑法都沒這麼野蠻
: 閣下居然還振振有詞 毫不害臊
: 真不知道是哪裡來的自信心?
: 第236條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匠~你一直跳針這是立法缺失 到底有何證據?
根本是憑空想像啊?自己腦補?
再說準土博士班候選人講話也真是沒邏輯!
一直講立法沿革
實際上適用法條就跟立法沿革沒有一定關係
哪一個法條有規定適用法條要參照立法沿革?
法條已經寫很清楚
違反意願性交221
如果違反十四歲以下幼童意願再加重用222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跟未滿14歲幼童性交才是227 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照起來看 227就是要跟未滿14歲的合意性交
221+222才是違反意願跟未滿14的性交
這樣你看不懂啊?
什麼都要扯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很多80年前的
現在還適用嗎?你很爆笑!
80年前文書就是要寫在有體物上
所以現在在網路濫用他人名義發公告都不構成偽造文書
因為網路不是有體物 以後大家都在網路亂寫
簡直把刑法220-2准文書定義架空 偉哉 法匠匠
然後剛剛有人人肉出來
http://imgur.com/6b0K1RW

這是妳說的嗎?
周玉蔻真是冤枉 依照法匠說詞
周玉蔻本來就不用自己證明所言是事實啊
因為刑法310從來沒有說要被告自己證明所言是事實
周玉蔻怎麼還會被判有罪?
(法匠又開始把釋字509架空XD)
天才法匠匠!偉哉 台大法研所
偉哉 台大法律69級分 啾咪!
有沒有法匠69級分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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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9 之 2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