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中國法院的判決書 會像台灣寫贅字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19 12:39), 編輯推噓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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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噓 mskk: 未滿14歲沒有不同意的能力嗎?不然幹嘛要有222加重要件 04/19 02:48 : 噓 mskk: 我就看不懂法匠跳什麼針啊!三歲女童先適用221違反意願 04/19 02:49 : 噓 mskk: 再用222加重 這樣一下就七年以上 04/19 02:50 : 噓 mskk: 為何法匠堅持用227?我看不懂法匠邏輯! 04/19 02:50 : 噓 mskk: 我是說中國判決很白話 你跳針到中國刑法規定? 04/19 02:51 : 噓 mskk: 等一下法匠又跳針我們噓的全部都是分身 有夠腦羞 04/19 02:52 : 說到法匠 : 閣下這種思考模式 : 不管法條結構,立法意旨,全部從重處斷 : 這才是真正的法匠思維 : 舊刑法規定得很清楚了 : 已滿14歲,有性自主能力,以強制手段致使不能抗拒而為性交=>適用221I : 未滿14歲,無性自主能力,不論其有無同意性交=>適用221II(準強姦罪) : 88年修法,把221I的致使不不能抗拒放寬到違反其意願 : 並把221II搬到227去處理 : 但是並未同時修正222 造成漏洞 : 致使227無法適用222的加重 : 但這是立法缺失 : 應透過修法解決 : 而不是囫圇吞棗 不管221I的構成要件中強制手段的問題 : 直接把姦淫幼女罪當作強姦罪處理 : 只為了要適用222的加重 : 這根本就只是把刑法當作政治管理的工具使用而已 : 就連對岸的刑法都沒這麼野蠻 : 閣下居然還振振有詞 毫不害臊 : 真不知道是哪裡來的自信心? : 第236條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匠~你一直跳針這是立法缺失 到底有何證據? 根本是憑空想像啊?自己腦補? 再說準土博士班候選人講話也真是沒邏輯! 一直講立法沿革 實際上適用法條就跟立法沿革沒有一定關係 哪一個法條有規定適用法條要參照立法沿革? 法條已經寫很清楚 違反意願性交221 如果違反十四歲以下幼童意願再加重用222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跟未滿14歲幼童性交才是227 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照起來看 227就是要跟未滿14歲的合意性交 221+222才是違反意願跟未滿14的性交 這樣你看不懂啊? 什麼都要扯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很多80年前的 現在還適用嗎?你很爆笑! 80年前文書就是要寫在有體物上 所以現在在網路濫用他人名義發公告都不構成偽造文書 因為網路不是有體物 以後大家都在網路亂寫 簡直把刑法220-2准文書定義架空 偉哉 法匠匠 然後剛剛有人人肉出來 http://imgur.com/6b0K1RW
這是妳說的嗎? 周玉蔻真是冤枉 依照法匠說詞 周玉蔻本來就不用自己證明所言是事實啊 因為刑法310從來沒有說要被告自己證明所言是事實 周玉蔻怎麼還會被判有罪? (法匠又開始把釋字509架空XD) 天才法匠匠!偉哉 台大法研所 偉哉 台大法律69級分 啾咪! 有沒有法匠69級分的八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66.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576782.A.4F1.html

04/19 12:41, , 1F
哇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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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2:57, , 2F
不過給未滿14歲之男女一些好處,讓他開心,很少會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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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2:59, , 3F
還有97年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還說對於未滿7歲之男女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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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2:59, , 4F
性交是用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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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04, , 5F
給未滿14好處利誘性交 可以用伺機性交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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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05, , 6F
七歲訂的很怪 所以滿七歲之後合意性交用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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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06, , 7F
差一天滿七歲合意性交用222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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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18, , 8F
立法沿革不是絕對 但也絕對不會淪落到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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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18, , 9F
也沒有說一定要參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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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24, , 10F
那也要找到理由解釋才行 只說它舊恐怕沒辦法說服任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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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25, , 11F
如果新的民意認為舊的立法理由嚴重錯了 最好要修法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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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25, , 12F
現行法已經規定很清楚 為何要用舊法姦淫幼女罪類推到新法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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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25, , 13F
我就是搞不懂那位土博士候選人在想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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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26, , 14F
否則被告主張這種立法史解釋的時候 法官要怎麼回應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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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27, , 15F
但是現行法並沒有直接說227就是舊法姦淫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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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28, , 16F
現行法也沒規定227規範等同舊法姦淫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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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3:29, , 17F
一切都是那位土博士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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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43, , 18F
我弄不懂一點:如果白玫瑰眾弄不清楚法令意思而理盲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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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44, , 19F
那么是否恰恰證明了法令闡述之曖昧模糊?
04/19 16:44, 19F

04/19 16:47, , 20F
以至于「理盲」抗議運動發展如斯?不恰恰證明大眾之迷茫
04/19 16:47, 20F

04/19 16:57, , 21F
那麼大一串我都不知道是如何轉到這個話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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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6:59, , 22F
只在隨意點閱看到一個意思的考古 即「前開」的歷史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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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17:02, , 23F
但為何不直接使用「前述」?這能精簡幾何?省墨幾毫?
04/19 17:02,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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