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中國法院的判決書 會像台灣寫贅字嗎?消失
※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所以閣下不知道227的由來?
: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 : 第 221 條
: :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這原是由舊刑法221條二項的準強姦罪而來的
: : 在民國88年修正為
: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 : 第 221 條
: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其修正理由略謂
: : 三 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
: :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 。
: : 並將同條第二項搬至227
: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條 立法理由
: : 一 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
: :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 : 所以不是合意不合意的問題
: : 而是221的構成要件裡就有強暴手段的前提
: : 如果沒有強暴手段
: : 那就只能適用227的準強姦罪
: : 這一點在中國大陸的刑法規定也是一樣的
: 法匠法條只有看一半?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法匠以為只有強暴手段才構成221 沒有強暴手段就是227
: 笑死人 後面的其他違反意願方法 這幾個字你有看見嗎?
所以你立法理由都不看的嗎?
拼命要自曝其短?
三 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人家修正條文僅是把強制手段中的「致使不能抗拒」放寬到「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結果你就把它單獨抽出來當作獨立的構成要件討論
你的刑法概念還真是清楚啊
: : 同上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性行為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無論是否自願)[1],均按強姦罪從重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此罪以前稱為「姦淫幼女罪」,200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2]將刑法第236條的罪名確定為強姦罪,取消了姦淫幼女罪罪名。[3]
: : 我是不知道什麼叫文組誤國啦
: : 不過在下是台大法研所畢
: : 台大土木博士候選人
: : 副修電機資訊
: : 身旁一大堆同學也是理工法商兼修的
: : 甚至還有拿李遠哲化學獎考上司法官的
: : 可從沒聽過過啥叫文組誤國的
: : 看來閣下對於社會科學的認知有很大的謬誤喔!
: 台大法研所很多程度都不好 不然李茂生怎麼三不五時在臉書罵碩士班程度差
: 把教唆寫成叫唆 他說他改考卷考得快吐血 根本程度連小大一都不如
: 你這種破程度不要自稱自己是台大法研所畢業
: 還拿人家中國法條出來戰 人家中國法條就寫很清楚
: 不管有無違反意願 都是適用那條法律
: 台灣法條是違反意願221 跟未滿14歲者又違反其意願222
: 跟未滿14歲性交是227 不就表示227是要跟未滿14歲合意性交嗎?
: 然後今天一個三歲女童 還有六歲女童 七歲女童
: 法官發神經用227合意性交 這民眾不會憤怒嗎?
: 找個鑑定人來鑑定被告違反女童意願 這個很難做?
: 很多小孩一看見大人就怕得要死 也不用大人用什麼強暴手段 看見大人走過來就嚇死
: 完全不敢動 這樣難道不是屬於221後段[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都有辦法生出宋朝公使錢 大水庫理論 你要跟我說沒有辦法用222重判嫌犯?
: 笑死! 根本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 遇到權貴趕快生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大水庫理論橫空出世
: 遇到弱勢小妹妹 趕快嚴格罪刑法定 要嚴格證明被告違反小妹妹意願
: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違反小妹妹意願 那小妹妹就是跟被告合意性交 適用227
: 有無法匠雙重標準的八卦?
所以你最推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6條規定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你要怎麼解釋?
可別雙重標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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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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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不要自曝其短好了嗎?
你最推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也是把姦淫幼女罪跟強制性交罪分開處理
你怎麼不批判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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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看不懂?
以強暴手段==>221
對未滿十四歲非強暴手段==>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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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適用227啊還要跳什麼針?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條 立法理由
一 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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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台灣或大陸 要構成強制性交罪
都必須以暴力手段為前提
而台灣舊法還必須要達致使不能抗拒
新法則修正為只要違反意願就好
至於非暴力的性交
如未滿14歲
不管在台灣或大陸都是以[準強姦]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6條規定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同台灣的221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等同台灣的22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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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同台灣的221
31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等同台灣的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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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修法的缺失啊
舊法準強姦罪因為規定在221可以用222的加重
新法搬到227就沒法用222的加重
這是立法院修法的問題
不滿意找立法委員去啊
難道還要法官超脫法條的規定
準用222?
這可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喔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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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您說這用準強姦罪處理是看不懂嗎?
台灣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條 立法理由
一 *[31m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m;第二百二十?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同台灣的221
*[m31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m,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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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您說法條構造就是這樣子啊
以強暴手段手段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221
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不論其是否有同意==>227(特別保護)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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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
居然有人不知222是加重構成要件
不是獨立的犯罪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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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滿十四歲的性交
舊法是放在221條二項處理
新法則搬到227去
怎麼你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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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你說這是立法特別保障啊
舊法把未滿十四歲的男女認為無同意能力
所以與其性交者 不論有無同意均以準強姦罪處理
新法則搬到227去
這有很難懂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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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不是單獨構成要件
必須配合221使用
但88年修法的時候把原本221條二項的準強姦罪搬到227去
但222卻沒有跟著修 所以造成漏洞
但這是立法缺失
只能透過修法解決
而不是強迫法官背棄法條規定去類推適用222加重
這是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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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跳針了
你要不要看看中國刑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5.90), 04/19/2017 02: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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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就是適用222加重啊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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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跳針了
先回答你最推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6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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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判決不是您自己提的?
現在又不認帳了?
你還真反覆無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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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都回答你了
那是88修法的時候222沒修到
你還在鬼打牆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5.90), 04/19/2017 02: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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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21 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法
221II+221
新法
227 221X (立法缺失)
我已經說的那麼清楚了
怎麼還看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5.90), 04/19/2017 02: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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