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中國法院的判決書 會像台灣寫贅字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19 01:44), 8年前編輯推噓-12(16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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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ifaka (當之無愧)》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 所以閣下不知道227的由來? :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 : 第 221 條 : :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這原是由舊刑法221條二項的準強姦罪而來的 : : 在民國88年修正為 :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 : 第 221 條 :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其修正理由略謂 : : 三 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 : :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 。 : : 並將同條第二項搬至227 :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條 立法理由 : : 一 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 : :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 : 所以不是合意不合意的問題 : : 而是221的構成要件裡就有強暴手段的前提 : : 如果沒有強暴手段 : : 那就只能適用227的準強姦罪 : : 這一點在中國大陸的刑法規定也是一樣的 : 法匠法條只有看一半?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法匠以為只有強暴手段才構成221 沒有強暴手段就是227 : 笑死人 後面的其他違反意願方法 這幾個字你有看見嗎? 所以你立法理由都不看的嗎? 拼命要自曝其短? 三 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人家修正條文僅是把強制手段中的「致使不能抗拒」放寬到「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結果你就把它單獨抽出來當作獨立的構成要件討論 你的刑法概念還真是清楚啊 : : 同上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性行為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無論是否自願)[1],均按強姦罪從重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此罪以前稱為「姦淫幼女罪」,200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2]將刑法第236條的罪名確定為強姦罪,取消了姦淫幼女罪罪名。[3] : : 我是不知道什麼叫文組誤國啦 : : 不過在下是台大法研所畢 : : 台大土木博士候選人 : : 副修電機資訊 : : 身旁一大堆同學也是理工法商兼修的 : : 甚至還有拿李遠哲化學獎考上司法官的 : : 可從沒聽過過啥叫文組誤國的 : : 看來閣下對於社會科學的認知有很大的謬誤喔! : 台大法研所很多程度都不好 不然李茂生怎麼三不五時在臉書罵碩士班程度差 : 把教唆寫成叫唆 他說他改考卷考得快吐血 根本程度連小大一都不如 : 你這種破程度不要自稱自己是台大法研所畢業 : 還拿人家中國法條出來戰 人家中國法條就寫很清楚 : 不管有無違反意願 都是適用那條法律 : 台灣法條是違反意願221 跟未滿14歲者又違反其意願222 : 跟未滿14歲性交是227 不就表示227是要跟未滿14歲合意性交嗎? : 然後今天一個三歲女童 還有六歲女童 七歲女童 : 法官發神經用227合意性交 這民眾不會憤怒嗎? : 找個鑑定人來鑑定被告違反女童意願 這個很難做? : 很多小孩一看見大人就怕得要死 也不用大人用什麼強暴手段 看見大人走過來就嚇死 : 完全不敢動 這樣難道不是屬於221後段[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都有辦法生出宋朝公使錢 大水庫理論 你要跟我說沒有辦法用222重判嫌犯? : 笑死! 根本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 遇到權貴趕快生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大水庫理論橫空出世 : 遇到弱勢小妹妹 趕快嚴格罪刑法定 要嚴格證明被告違反小妹妹意願 :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違反小妹妹意願 那小妹妹就是跟被告合意性交 適用227 : 有無法匠雙重標準的八卦? 所以你最推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6條規定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你要怎麼解釋? 可別雙重標準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45.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537482.A.5D7.html

04/19 01:46, , 1F
丟臉!
04/19 01:46, 1F
閣下不要自曝其短好了嗎? 你最推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也是把姦淫幼女罪跟強制性交罪分開處理 你怎麼不批判一下呢?

04/19 01:46, , 2F
看成十四週的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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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48, , 3F
你可以去重修國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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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48, , 4F
別人在講東你在講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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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49, , 5F
你沒有回221或227法條的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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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看不懂? 以強暴手段==>221 對未滿十四歲非強暴手段==>227

04/19 01:49, , 6F
真的很悲哀,學校真的不要亂強迫別人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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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50, , 7F
幾篇下來,法律人先看國籍再批對錯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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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50, , 8F
我快笑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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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51, , 9F
有意見認為"違反意願之方法",算是補充規定,要和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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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51, , 10F
你沒看內文?那如果3歲,7歲,你要怎麼判?沒說不就是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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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51, , 11F
性交?問題是才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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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適用227啊還要跳什麼針?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條 立法理由 一 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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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看不懂這串到底在吵什麼了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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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52, , 13F
脅迫..等等的手段相提並論才行。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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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1:54, , 14F
學校亂強迫休學會洗一堆帳號上ptt亂,然後一亂亂十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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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內文還提到222,未滿14歲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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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台灣或大陸 要構成強制性交罪 都必須以暴力手段為前提 而台灣舊法還必須要達致使不能抗拒 新法則修正為只要違反意願就好 至於非暴力的性交 如未滿14歲 不管在台灣或大陸都是以[準強姦]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6條規定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同台灣的221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等同台灣的227

04/19 02:00, , 16F
跳什麼屁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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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同台灣的221   31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等同台灣的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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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滿十四歲為性交,立法上視為強姦行為,一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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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你不回他最後一段,小孩自可能看到大人走過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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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死了,這不能算違反其意願?沒用221,可以用222,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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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用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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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修法的缺失啊 舊法準強姦罪因為規定在221可以用222的加重 新法搬到227就沒法用222的加重 這是立法院修法的問題 不滿意找立法委員去啊 難道還要法官超脫法條的規定 準用222? 這可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喔

04/19 02:02, , 21F
法匠會叫你去看立法理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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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03, , 22F
不就是因為那個不能證明"違反其意願",而讓人感到不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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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03, , 23F
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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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您說這用準強姦罪處理是看不懂嗎? 台灣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第 227 條 立法理由 一 *[31m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m;第二百二十?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同台灣的221   *[m31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m,從重處罰。

04/19 02:03, , 24F
濫貨 等一下又要栽贓我們噓的都是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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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04, , 25F
我是說某些法匠是濫貨 不是說樓主不要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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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05, , 26F
這輩子第一次聽到判決還要看立法理由 有些民國二十年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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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05, , 27F
理由早就不合時宜 還在那邊引用 難怪文組被瞧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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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06, , 28F
明明都改掉暴力手段,卻不評估違反其意願的情況,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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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06, , 29F
準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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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07, , 30F
法匠又來了 你去找立委 你法盲 你去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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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08, , 31F
暴力手段你說改了,那怎麼違反其意願卻無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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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10, , 32F
違反意願就可以用強制性交不是嗎?問題是你不去評估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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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10, , 33F
孩童的狀況,而用"準強姦"?
04/19 02:10, 33F
就跟您說法條構造就是這樣子啊 以強暴手段手段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221 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不論其是否有同意==>227(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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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看不懂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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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19, , 35F
與未滿14又不同意的是222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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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 居然有人不知222是加重構成要件 不是獨立的犯罪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04/19 02:20, , 36F
221條文不是有"或違反其意願",你自己都說暴力不是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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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21, , 37F
要件了(保護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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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滿十四歲的性交 舊法是放在221條二項處理 新法則搬到227去 怎麼你還看不懂?

04/19 02:24, , 38F
之前回文的就是在問你未滿14歲孩童的狀況,不去考量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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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24, , 39F
狀況,為什麼不拿221判卻拿227?難道這算同意性交?
04/19 02:24, 39F
就跟你說這是立法特別保障啊 舊法把未滿十四歲的男女認為無同意能力 所以與其性交者 不論有無同意均以準強姦罪處理 新法則搬到227去 這有很難懂嗎?

04/19 02:33, , 40F
問一個問題,如果221適用且符合222條件而227也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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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優先選用哪個法條?
04/19 02:33, 41F
222不是單獨構成要件 必須配合221使用 但88年修法的時候把原本221條二項的準強姦罪搬到227去 但222卻沒有跟著修 所以造成漏洞 但這是立法缺失 只能透過修法解決 而不是強迫法官背棄法條規定去類推適用222加重 這是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

04/19 02:37, , 42F
他會跟你說227未滿14歲,問題是222的第二項是接續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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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37, , 43F
可以227對意願非意願的判刑卻沒有明顯分界,這變成強姦
04/19 02:37, 43F

04/19 02:37, , 44F
跟準強姦沒有區別。
04/19 02:37, 44F
不要跳針了 你要不要看看中國刑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5.90), 04/19/2017 02:40:47

04/19 02:38, , 45F
她一直反覆跳針立法理由 跳到民國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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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39, , 46F
如果你的刑度比較嚴重是可以判222,可是"未滿14歲"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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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39, , 47F
222不就是針對未滿14又違反意願 227才是與未滿14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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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39, , 48F
接視為無同意能力,原本可能七年以上,變成只有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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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39, , 49F
這樣,應該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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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40, , 50F
這樣才有區分刑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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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40, , 51F
呃,你沒看懂意思,我說221符合且222也符合,此時與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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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40, , 52F
相比該先選哪個?已經配合使用的情況
04/19 02:40, 52F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就是適用222加重啊

04/19 02:40, , 53F
未滿14沒有同意能力 但也不代表沒有反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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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跳針了 先回答你最推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36規定吧!

04/19 02:42, , 54F
就是227啊,所以就在吵這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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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42, , 55F
她一直跳針中國刑法要幹嘛?人家怎麼訂關我國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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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43, , 56F
法匠還一直跳針227不管有無違反意願都適用
04/19 02:43, 56F
中國判決不是您自己提的? 現在又不認帳了? 你還真反覆無常啊?

04/19 02:44, , 57F
因為"未滿14歲"這個條件,他就是視為無行為能力,可是22
04/19 02:44, 57F

04/19 02:44, , 58F
7對於強姦跟準強姦卻沒有明確界定,變成強姦都能輕罰
04/19 02:44, 58F
不都回答你了 那是88修法的時候222沒修到 你還在鬼打牆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5.90), 04/19/2017 02:48:03

04/19 02:45, , 59F
那為什麼本案不能適用221+222? 女童沒有同意可以姦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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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45, , 60F
04/19 02:45, 60F

04/19 02:46, , 61F
未滿14歲沒有同意能力,這邊的同意能力的定義為何?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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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46, , 62F
有沒有不同意的能力?
04/19 02:46, 62F

04/19 02:47, , 63F
你拿中共的回我,問題是你剛跟我說的227是準強姦好嗎?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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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47, , 64F
是在吵為什麼是227的準強姦,不是22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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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2:47, , 65F
法匠看不懂啊!明明可以用221再加222加重要件
04/19 02:47, 65F

04/19 02:47, , 66F
我法盲,需要有專業的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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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21 條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法 221II+221 新法 227 221X (立法缺失) 我已經說的那麼清楚了 怎麼還看不懂?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5.90), 04/19/2017 02:52:01

04/19 02:48, , 67F
未滿14歲沒有不同意的能力嗎?不然幹嘛要有222加重要件
04/19 02:48, 67F

04/19 02:49, , 68F
前面有人回文跟你問一樣的,我剛也在問,他就說227啊,
04/19 02:49, 68F

04/19 02:49, , 69F
因為未滿14歲
04/19 02:49, 69F

04/19 02:49, , 70F
我就看不懂法匠跳什麼針啊!三歲女童先適用221違反意願
04/19 02:49, 70F

04/19 02:50, , 71F
再用222加重 這樣一下就七年以上
04/19 02:50, 71F

04/19 02:50, , 72F
為何法匠堅持用227?我看不懂法匠邏輯!
04/19 02:50, 72F

04/19 02:51, , 73F
我是說中國判決很白話 你跳針到中國刑法規定?
04/19 02:51, 73F

04/19 02:52, , 74F
等一下法匠又跳針我們噓的全部都是分身 有夠腦羞
04/19 02:52, 74F

04/19 02:59, , 75F
呃,我覺得你進入誤區了。我知道的是,為何本案無法適
04/19 02:59, 75F

04/19 02:59, , 76F
用221,我不想知道為何適用227。221哪個條件本案不符合0
04/19 02:59, 76F

04/19 03:00, , 77F
.0?
04/19 03:00, 77F

04/19 03:00, , 78F
0.0?
04/19 03:00, 78F

04/19 03:07, , 79F
同意樓上 我是想知道為何不能適用221+222
04/19 03:07, 7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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