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勞動部轉彎了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16 23:56), 編輯推噓17(3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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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鬼扯還一堆人推 只能說 呵呵 這篇函釋的意思是: 如果勞工與雇主已經約定在休息日加班X小時 但是勞工在加班中可能發生其他必須要離開工作的緣由 舉例來說,像是身體不舒服等 這時候就可以依照平常請假的規則去請假 那勞工獲得的薪資會稍微被扣一點 像是函釋中的例子 你平常日時薪150 休息日加班本來約定4小時,但你身體不適請病假2小時 後面2小時本來能拿到的加班費就必須要依病假扣一半 至於你老闆要違法 嗯 建議你檢舉 台北勞工局大家都很相信的 ※ 引述《mitsunari (毛利要三成才行)》之銘言: : 魯蛇小弟的公司最近收到一封勞動部的公文 : 勞動條2字第1050133150號 : google 可以看到全文 : pdf檔如下 : http://bola.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72715103435.pdf : 簡單的說 : 原本一例一休的例假日如果要加班的話 : 未滿4個小時要算4小時加班費 4-8小時要算8小時 8-12小時要算12小時 : 當初這樣設計的用意 就在於要讓勞工在假日出勤時的交通成本被雇主考量 : 以我遇到的例子 : 有老闆只因為找不到資料 就在假日摳員工來幫他找 : 員工住市區 公司在郊區 光交通時間就要半小時 來回一個小時 : 所以加班費把移動成本計入 讓顧主要求勞工加班時要付出更高的成本 : 可是問題來啦,可能因為一堆企業覺得你只來上1小時的班要我給你4小時的錢 : 做夢吧你 : 所以勞動部就出了這個修正公文 : 魯蛇公司也馬上公佈相關說明 : 簡單講 以後假日加班 你就是4個小時的基數起跳 : 你只來一個小時 然後家裏有事還要趕回去的話 : 對不起哦 不可能給你四個小時的加班費 : 請你要請假三小時 還是一樣只能領一個小時的加班費 : 所以這個修正公文 完全把原本設計的理念給打破了 : 勞動部偷偷的發了這個公文 讓了一個後門 : 如果你也無法認同 : 請一起打電話向勞動部抗議 : 或是打給你選區的立委 請他們做點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89.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9679787.A.6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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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很好操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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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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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除了台北之外,尤其是南部都是資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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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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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事,就只好請事假,就連半薪都沒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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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開後門給資方方便阿 原PO哪有說錯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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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偷,就請特休,可惜老闆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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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第一篇就有人說不用請假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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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加班是老闆要你來的,事假恐怕也不是你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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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當初就不用推這個加班制度,只是文字遊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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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覺得怪 2月的舊文 但是一堆人好像看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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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打手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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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叫開後門好嗎 原PO哪裡鬼扯 他講的狀況完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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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第五點就說明 雇主不得強迫休假方式減免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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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五點就在教雇主開後門了 你護航沒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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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青不是最愛喊"被自願"? 被自願請假3小時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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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加班X小時"本身就是沒有意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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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未滿四小時 還是照算四小時工資 減免的是額外加成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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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你有事不能做滿4小時,難道不該請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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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是不是故意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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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延長工時之必要 勞雇同意就加班 加完班就下班 就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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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還會來加班?都來加班還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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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不舒服 家裡狗臨時生了 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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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臺北市都會被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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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愛被自願,跟人家談什麼修法?給你講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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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申報單 跟 請假單 同時遞給你 你只填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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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加班到一半會生病,那一開始就不要來加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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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來惹 塊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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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沒上過班嗎?加班加到一半3小時變1小時,還是加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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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雞生氣氣了 不要讓公雞變飼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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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邏輯很白痴啊 叫你來上班 不想四小時 只上一小時 我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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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沒聽過上班半天 強迫你只做一小時就回家 你來一小時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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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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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什麼請假?20幾年來第一次聽到加班還要寫請假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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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請假單都填好了 隨便你怎麼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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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ick 是啊 不用寫 更沒東西查了 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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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都寫加班單?加班幾點到幾點寫的清清楚楚。寫請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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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不足四小時 八小時 就當你請假囉 一休完全破功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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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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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函在加班規定開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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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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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耶 好強 滿嘴的後門 你就叫後門兄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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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是哪個政黨支持這種加班請假的說法的?很明顯舔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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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勞檢 依一般請假規定 都配合填好填滿 自然是查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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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舔資,把法條上沒寫的亂加,還能接受的政府。有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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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函釋都禁止了, 你乖乖配合老版弄假單滅證, 那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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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誰都幫不了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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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假也會影響考績和全勤(沒假的情況下),或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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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一天情況直接被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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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情況是檢舉 而不是勞動部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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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規定與勞基法衝突,那公司的規定不是應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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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檢舉 再說勞動部/局沒用 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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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區解函釋不用矯正自己的觀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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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能依靠勞工自己檢舉,那難怪台灣的慣老闆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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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經濟壓力的人,真的很容易說"為什麼不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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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不敢拒絕不敢檢舉, 還主動配合老版作假滅證, 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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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怪都是勞動部的錯, 那難怪台灣的慣老闆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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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勞動部?不是勞動部告訴老闆可以"被請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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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本與勞基法的法條不符,勞動部也說可以,那要去哪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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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的是哪個平行世界公文? 第五點跟你說可以被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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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根本沒看函示 不要被他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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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ohQlyV 底下推文很明顯她就是沒看過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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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原po沒有說錯 老闆只要發個公告說公司加班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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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小時為單位 自此之後 員工加班未滿4小時就要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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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立法優惠勞工的用意就完全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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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加班時間」不是老闆說了算,請去檢舉老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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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約定前,勞方就知道只能來兩小時,就要跟資方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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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不同意,勞方是可以拒絕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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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資方也可以拒絕讓勞方只加兩小時,但因為不能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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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所以就不用加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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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例假日加班規則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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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律寫給4小時是寫心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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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4條第3項 可忽略的邊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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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說的就是加班時數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記,勞工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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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薪資解釋我上一小時可以拿四小時的錢..但是老闆和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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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解釋成每次就是有四小時為基數...如果是解釋跟以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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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差別?根本不用修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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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沒差 多砍你七天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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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本來就是曲解 鄉民很好操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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