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從PTT女版事件開始:性侵害想像╱不起訴消失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光在去年衛福部有紀錄的就有1,559名男性、8,514名女性被性侵
從94年到103年的性侵案的結案統計報表中,不起訴占35.78%
另外,
人在遭遇創傷事件後,除了創傷反應外,很容易產生所謂的「防衛機轉」,其中性侵受害者,他最常見的防衛機轉是壓抑作用(Repression)和否定作用(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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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PTT女版事件開始:性侵害想像╱不起訴書的意涵
在PTT女版的事件後,我想還是得來討論一些觀點。
我想討論「性侵害的想像」和「不起訴書的意義」兩件事情。
這起案例的起因是在諮商過程中,因諮商師覺得應該要通報,才進入法律流程,心理學界的人到底如何看它呢?其實諮商師的通報有一定的準則,比如我們至少會確認一下細節和創傷反應,判定是否屬於「性侵」。
在這一起案例中,我想在諮商師收集完資訊,判斷屬於是「性侵」後,才進入了通報流程,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知情者有義務通報,諮商倫理上也有這樣的規範,理論上我們都得嚴格遵守諮商倫理。
在性侵害的想像和不起訴書的解讀上,去補上一些背景知識,就可以稍微以不同的角度來看這起事件。
一、大眾對於性侵害的想像
我得說,我們平時對性侵害的想像,其實相當刻板化。
被性侵害的當下,受害人多半處於極度混亂中,他會有很多情緒,包含:恐懼、恐慌、害怕。大多的熟人性侵,都發生在情侶、親人、朋友之間。來想像一下吧,認識多年的好朋友,平時你覺得,他好像還不錯,即使對你有點意思。
那天,你喝了酒,喝醉酒的時候,你其實意識有點模糊,對感官失去控制,你感覺你的判斷力大幅削弱......(我想喝過酒的人,應該都明白這種感受)。
好朋友把你到帶到床上,然後推倒了你,你覺得有點恍惚。你當下的反應是?拒絕嗎?呼救嗎?還是......
可能性很多。
但比較能客觀解讀的部份是,此時你混亂而無法思考清楚,因為太突然了啊,突然到在自己意識無法清楚之下,半推半就的發生關係,是容易且可能發生的。
這也是我們在做心理諮商經常碰見的案例,正好卡在要通報,以及不要通報之間,所以我們得先界定是否性侵真的發生了嗎?我們要協助案主釐清一件事情:
——你自己是不是感受到自己遇到「性侵」了?
——或是更深一點點,你現在的感覺是什麼?
這樣問要看案主有沒有創傷反應或防衛機轉。這兩種都是生理上最真實的反應,然後仔細觀察非語言訊息,察覺有無「創傷反應」。
因為被「性侵」後,最明顯的就是創傷反應。
創傷反應是什麼?
簡單來說,就是你可能還混亂著,反覆自責說:「我怎麼了?我是不是被性侵了?還是我不好。」,除了反覆自責以外,種類非常多元啊,像是:
沒有安全感、無法信賴他人、反覆哭泣、焦慮、憂鬱、暴食、攻擊傾向增加、身體狀況變差……
這些都是喔,我們不會隨便通報性侵,我們會問細節,會仔細觀察,創傷反應通常假不了,這種事情要假裝,也得受過不下於中國武術的嚴格訓練。
那些不反抗的理由,很可能出自於你的意識不清,喪失判斷力。
我不覺得這能拿來責怪女生當下沒反抗啊,她在網路上的發言,可能就是她最真實的感受了,包括謊言在內也是。女方部份的言論說謊,我也覺得在情理之中,因為那剛好符合了一些防衛機轉的現象,合理化一些事情。
這一點感覺是造成整件事情目前一面倒的傾向男方的主因,因為這讓大家覺得女方說的不是真的,但拿女方有說謊這點,能做為整件事情都可以被翻盤的理由嗎?
也許能,但需要更多的說法,否則這件事情就會是一場羅生門。因此我無意談這件事情的真偽性。
在談防衛機轉以前,我想問一個小問題。
大家覺得,在疑似被性侵後。當事人生活很正常,甚至還和加害人有說有笑......
這可能發生的嗎?
答案是,可能,而且常見,尤其熟人性侵,在親人性侵後更常見。
我要來幫大家科普一下心理學小知識,事實上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人在遭遇創傷事件後,除了創傷反應外,很容易產生所謂的「防衛機轉」,其中性侵受害者,他最常見的防衛機轉是壓抑作用(Repression)和否定作用(Denial)。
壓抑作用(Repression)?否定作用(Denial)?
我幫大家擴充一下性侵受害人的想像,我想強調啊,真的不要再以為每一位性侵受害人都會哭著說:「我好髒……」,也不要簡單認為每一個受害者,在遇到事情當下都會「強烈抵抗」。
事情沒那麼簡單。
壓抑是去遺忘不好的經驗。
否定是去刪除不好的經驗。比遺忘更強烈,因為受害者根本性地去拒絕相信「我被性侵過」,那樣才能夠維持自己,才能過生活下去。
當衝突過於巨大,人會毀壞,像是一台被打壞的機械一樣,磅的一聲,停止運轉,無法修復。防衛機轉是人的機制,是大腦去調節自己認知的方式。
現在,你多少可以理解一點性侵受害人的長相了嗎?
如果一名剛被性侵的人好像生活一如往常,那可能是他的防衛機轉正在運作。
我看到很多網友說類似的話:「被性侵的人,怎麼可能和加害者還有說有笑,怎麼可能正常生活呢?」
事實上,這在心理學理論上根本完全說不通。因為絕大多數沒有出現創傷反應的受害人,都進行了壓抑或否定。
二、不起訴處分
我知道的檢察官偵查的結果只有兩種。起訴和不起訴。
本案目前是不起訴,但不代表沒有再提告的空間,在這邊最有趣的是,以不起訴處分的情況下,我們看到檢察官主要採信被告和被告證人的證詞。
因為女方進入被告證人的家中。
也就是女方沒有第一時間驗傷,缺乏物證。沒有同行友人,缺乏人證,因此怎麼看這起官司都是對原告極端不利,除非有新物證,在再次提告時會另起新案,此時才有翻盤的可能。
比如:
阿翔說:「我承認我提供了一個危險環境給你,整個過程我一直鼓吹犯罪,這部分我道歉,可以?」
這一段錄音如果真的存在。那或許某種程度上就能證明這一起事件是具有「預謀犯案」的犯意。
我們完全地不去檢證地信任這份文件,是不夠謹慎的,當然,我不否認它有一定的可性程度,但這份不起訴書,只要有利原告的證據出土,它就會被推翻。
客觀而言,檢察官如實紀錄了兩造說法後裁定判決,後來男方的說法比較能說服檢察官,於是判定暫不起訴。
我一向喜歡引用數據,你知道,性侵案有多少結果是不起訴嗎?從94年到103年的性侵案的結案統計報表中,提到不起訴占35.78%,等等,三成?有沒有搞錯?
不起訴占35.78%
不起訴占35.78%
不起訴占35.78%
你可能會覺得很驚人,天啊,三成的嫌疑人,都不起訴!
難道真的那麼多性侵案,都是無罪?到底是哪裡搞錯了?我也非常好奇,於是我查閱了相關的文獻。
我引述一段第五十五期「刑事雙月刊」的說明,大家可能會更明白這些不起訴處分背後所代表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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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雙月刊》
性侵害案件起訴率不高,依據案件不起訴理由分析。
「被害人指陳與事證不符」所占比例最高。
「男女朋友關係未能證明違反意願」次之,
「被害人指陳前後不一」再次之。
性侵害案件因多數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互相認識已知,就警察刑案偵辦而言,破案難度不高,但就整體司法程序視之,起訴率與判刑率卻不高,性侵害案件本質即具有發生於隱密空間、兩造說辭迥異、蒐證不易等特性,若沒有其他積極事證,或是受害人沒有立即報案到醫院做驗傷採證,相關證據難以保留,造成檢察官起訴困難。
另若雙方具有男女朋友關係,或告訴人與被告共同出遊多次,或共處一室並有相互聯絡等情況,實在難以判斷性行為是否違反告訴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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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代表這一起案件,符合了「實在難以判斷性行為是否違反告訴人意願」,但是幾乎所有熟人性侵,都難以判斷,違反了告訴人意願,這就是目前性侵案的通例。
檢察官努力的方向是找出一個真實能夠證明「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證據,這是唯一,能夠去使真相在司法程序上越辯越明的手段。因為絕大多數的「性侵案」在法庭上攻防或人際關係上攻防的劇情都驚人的相似。
首先,你會聽到一個版本,是加害人陳述合意性交。
再來,你會聽到被害人的版本,他會陳述被趁機性交。
在關於性侵受害者的流言中,我們最常聽見的版本,多半會指向是受害人自願和加害人發生性關係,這樣的故事,如果你往前翻查近幾年的案例,就會發現,這根本像是同一套模子印出來的劇情。
女板的事件,我不知道真相如何。後續版主的鎖文,造成女版的淨板,版主固然處置不當,但大量攻擊女性的污辱性言論(辱罵當事人,或是地圖砲攻擊台灣女性),那都是一件大家都看在眼裡的事情。
其實,我非常非常希望,這一起事件,不是一起真正的強暴事件,因為強暴的發生,對於受害者的創傷是極為巨大的,沒有真正遇上,你很難去想像,看過一次就不會忘記。
如果是假的,那就太好了……。
那萬一是真的呢?
除了繼續走司法途徑,也只能由諮商師和友人,開始進行漫長,幾乎看不到底的陪伴與協助。
但我想有些觀念很簡單,是不是能上床?是不是要去發展一段關係?你得去尊重當事人,你得詢問啊,當事人不要,就是不要。即使他脫光了,即使一起開了房間,一起喝了酒。
只要問,對方說了不要。
那就是不行。
男生女生都一樣。那是最根本人與人彼此尊重的問題,每個人都有性欲,都會投射,都可能想占有某些人。
我們有下半身有性欲,但我們上半身也有腦子啊。
即使對方對你充滿吸引力,你很想上對方,但在這之前,他是你朋友,在朋友之前,他更是人,是要被尊重的獨立個體。不要把異性或同性之間的關係簡化成只有上床,只有修幹,我真不懂這邏輯。
我超希望性侵案能夠大量減少,因為每一個案主我們都得花上大幅的心力,事後的重建與復原,短則一年,長則三五年甚至是一輩子的事情。
性侵之所以嚴重,因為一但發生過就會毀掉一個人的一生。然而,每年有多少人被性侵呢?我這裡只放去年的數據提供大家參考,在104年中共有
1,559名男性被性侵
8,514名女性被性侵
381名性別未知的人被性侵(不要問我為啥性別未知,這是參照衛福部的數據。)
也就是在衛福部的記錄裡,一年就有一萬起性侵通報案例啊!
在台灣,性侵案真的是一件犯行容易、提告困難、判刑不重的事,我們總是無法讓司法給予犯案者符合對等原則的制裁,只要減少一千人犯案,那就是創舉了,近五年來,基本上減少的趨勢可以說是沒有,到底該怎麼做?
有沒有更完善的制度?更有效地遏止犯罪呢?
我總由衷希望受到傷害的人能再少一點,再少一點,再少一點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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