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合約與法規一定要寫文言文的八卦?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10年前 (2016/03/20 23:35), 編輯推噓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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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eiba5566 (Ceiba56)》之銘言:: 這邊說你嫌契約文字太冗長讓你看得失去耐心: 下面又說你希望契約文字直白,讓你一望即知: 殊不知,中文語氣越直白,得使用的文字量就越大,契約就更冗長: 請問你超直白但厚達數十頁的契約,你會有耐心看完嗎?: 為什麼法律文書、契約要用這麼艱澀的文字,一來是基礎用語的使用上是有共識的: 二來是就是要節省文字使用量,免得契約又厚又重: 三來就是要減少模糊空間,避免各說各話: 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變成直白文字就是:「任何人如果殺了其他人,就會被法院判刑,判處的刑度可能有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由法官決定。」: 六法全書已經夠厚了,你希望最厚要有多厚?一本過去砸死人嗎?: 而且寫得長還是有可以爭執的模糊空間,寫得長沒比較屌這是台灣才有這種掙扎,中國文化大革命後,一切的公私文書都全面白話了。同樣是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條文,是 1979 年中國首次制定《刑法》時,就有的條文,白話程度尚可。去年的最新版刑法修正案,又比初版的條文更白話了。如新增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主要的癥結點在,中華民國從大清繼承了整套的成文法,不斷修改到今日。如果要把所有的用語全部改用白話,工程太過浩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則無此困擾,他們在建國之前和建國初期,就自己用白話訂定法規。文化大革命後,中國重新建立整套成文法之時,他們已經不用文言很久了,自然順勢就全面白話。--※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57.6※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8488122.A.9AD.html

03/20 23:36, , 1F
就是很多的 的個沒完沒了
03/20 23:36, 1F

03/20 23:42, , 2F
不是有之乎者也就叫文言吧
03/20 23:42, 2F

03/20 23:52, , 3F
他們法律通常"僅供參考" 難道就是因為這個理由?
03/20 23:52, 3F

03/21 00:04, , 4F
其實法條語法有程式語言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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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3:19, , 5F
少來,難道台灣的法律就人人遵守?
03/21 13:19, 5F

03/21 13:20, , 6F
光是交通法規一堆應注意未注意這種模糊空間,就讓人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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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3:21, , 7F
有罪,選擇性辦案,這樣難道跟白不白話有關係?
03/21 13:21, 7F

03/22 23:01, , 8F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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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02, , 9F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
03/22 23:02, 9F

03/22 23:02, , 10F
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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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02, , 11F
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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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03, , 12F
這樣有比較不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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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04, , 13F
相對應的中華民國刑法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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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04, , 14F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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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3:04, , 15F
者,為過失。
03/22 23:04, 15F

03/22 23:05, , 16F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
03/22 23:05, 16F

03/22 23:05, , 17F
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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