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說學生違法在先 求打臉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蘇聯)時間11年前 (2014/04/01 03:43), 11年前編輯推噓7(7035)
留言42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4/20 (看更多)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 兩岸協議無需法律修正者,送立法院備查。 僅就這點討論。 大法官釋字第329號理由書: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 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張特生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指出: (二)無解釋必要之理由: 6.本件立法委員聲請解釋,係因辜汪會談,我方與中共海協會所簽訂之協 議應否送立法院審議而起,本件解釋僅於理由書內表示該項協議並非國際 書面協定,「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對於實際問題之處理,毫無裨益。 據近月新聞報導,立法院已有立委提議研訂「涉外關係締約法」及規範兩 岸協議之特別法,以解決國際條約及兩岸協議之審議問題,由此可見立法 院亦有自行解決問題之途,殊無由本院越俎代庖之必要。 大法官並沒有說,兩岸協議非法律。目前學說上有各種說法,有國際條約 說,兩岸簽定的協議是國與國的關係;有準國際條約說,比照條約處理; 也有迂迴以行政命令、行政規章的角度,試圖解決兩岸互相認定的問題, 採準條約說或行政協定說,需要檢視協議內容是否涉及國內法律修正,涉 及者為準條約,否則是行政協定。 即使我們拋開協議定性的爭執,法規命令需具有授權明確性,授權的依據 、授權的內容和範圍應具體明確。試問,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授權法源是 什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如果是,由行政機關決定我要簽訂一個協議、然後再依此認定我們簽訂的 協議是行政命令,最後「啪」一聲告訴人民,行政命令送給立法院備查, 適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 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這不是循環論證,什麼是循環論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44.16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294991.A.6C9.html

04/01 03:48, , 1F
只要騜上點頭,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也可以是行政命令
04/01 03:48, 1F
※ 編輯: SuLiaen (114.47.44.168), 04/01/2014 03: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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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說的是兩岸協議非條約,你也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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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授權明確性」,服貿協議之所以無需修法,在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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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早已為現行法規規定或授權,這完全符合授權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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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我中間有說明,協議定性學說紛云,我個人不同意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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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命令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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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授權明確性?兩岸關係條例可以完全涵蓋經濟財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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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只說兩岸協議非國際協議 沒說非條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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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談判的規範?可以完全跳脫立法者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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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要不要送立院審議 請立院自己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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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同 訂定兩岸協議之特別法來規範 國會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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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拿行政命令解套,可想而知行政權碰到兩岸協議,會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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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的授權,來自內容中諸多行政裁量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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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大陸人投資來台,現在就已授權行政機關制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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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巨大,行政權決定就好了嘛,立法者最後也只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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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服貿的授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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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立法權先授權行政權,行政權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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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倒了,按照你的說法,為什麼人民會擔心被執政黨賣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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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法權不先授權大陸人來投資規定,行政權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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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理由。言盡於此,每個人的觀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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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說「現行法律不完善」,不能說張慶忠違背現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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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hero 喔 少來鬼扯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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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幾個公法名詞想嚇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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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忠是違反議事規則!! 請不要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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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只需備查,那立法院連「審」的資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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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講,按照法律,行政院是可以讓服貿自動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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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張慶忠的決議 送出內政委員會 則會違反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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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因為要讓國會監督,才到今天都在等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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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送出內政委員會根本不重要,行政院依法可直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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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是行政命令 那是執政黨擴大解釋 是為了滿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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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但是行政院選擇讓國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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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舉出一條必須因服貿而修正的法律,就不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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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的大頭啦 執政黨為了滿足備查 才把服貿凹成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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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協定 本來就該接受國會審查 就算是特殊的國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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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執政黨的硬凹 當作法律上唯一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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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 馬英九是想到國會背書, 但王金平不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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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故意配合dpp的程序葛杯, 結果就府院開始一堆動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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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協定」,已經被大法官打臉的就不要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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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再理他了啦 在版上已經被電爆 趁半夜出來 洗洗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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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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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馬迷說再多也沒用啦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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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好可憐耶 自己說過的話都不做 說的話沒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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