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frey)時間3年前 (2020/09/12 18:44), 3年前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5/10 (看更多)
※ 引述《Dodoroiscute (再想想)》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時間: Sat Sep 12 17:06:43 2020 : :: :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 :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你的論述是反對使用借貸物權化, 但如同我前面推文說的, 今天所要討論的主題是,要讓答案內容更加完整,兼顧不同學者的主張, 到底要不要去寫出使用借貸物權化這個爭點, 贊成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學者他們採行的邏輯、法理是什麼, 面對租地借屋會用哪一個法條去分析, 至於評析、反對都是點出這些論點之後再去做吧。 : :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 :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 :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 那麼,在認為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類推適用425條的學者眼裡, 他們在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形裡, 會去類推適用426-1?還是就直接類推適用425條1項? : :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 :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 :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 :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 :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 :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 : : 簡言之,以下兩點: : :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 :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 :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 :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 :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 :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 :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 :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 : : :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 :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 :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 :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這個你不用擔心啦,會出現這些爭議, 前提條件通常都是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關係X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65.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907485.A.75F.html ※ 編輯: jjeffrey1015 (42.77.65.84 臺灣), 09/12/2020 18:49:31

09/12 20:34, 3年前 , 1F
我有回你上一篇文 可以討論一下 蠻有趣的
09/12 20:34, 1F

09/12 21:01, 3年前 , 2F
我也發文回了一篇,是關於"類推適用"的原則..
09/12 21:01, 2F
文章代碼(AID): #1VNAQTTV (Examinatio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10 篇):
文章代碼(AID): #1VNAQTTV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