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再想想)時間3年前 (2020/09/12 17:06), 3年前編輯推噓9(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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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簡言之,以下兩點: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 1.類推425-1 : 2.類推426-1 :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 貸契約繼續存 : 在) :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 1.得否類推425 : 2.得否類推425-1 : 3.得否類推426-1 :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6.110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html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 推 valentines: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 09/11 21:59 : → valentines: 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 09/11 21:59 :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這是個大爭點,怎麼在這個案例裡完全隻字未提425,是不是應該也要 : 討論一下?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1:54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7:06 : → valentines: 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 09/11 22:15 : 使用借貸類推425的爭議,學說相當分歧,沒有都認同實務見解阿 : → valentines: 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 09/11 22:15 : → valentines: 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 09/11 22:15 : → valentines: 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 09/11 22:15 : → valentines: 個人見解 09/11 22:15 : 推 james0326123: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 09/11 22:16 : → james0326123: 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09/11 22:16 : 其實我會想問,就是因為我覺得跟事實最相近的法條就是425 :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23:09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51:10 : → CCWck: 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09/11 23:01 :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 09/11 23:13 : → ryanchang03: 推425的問題 09/11 23:13 : 推 final9711: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 09/11 23:37 : → final9711: 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09/11 23:38 : → final9711: 堆 09/11 23:38 : 確實是在425-1底下沒錯,不過會困擾的原因是案例問的不是「得否類推425-1」而是「受讓 :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3:55:30 : 推 final9711: 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09/12 00:03 : 推 final9711: 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09/12 00:11 : 推 DamnHungry: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09/12 00:59 : → DamnHungry: 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09/12 00:59 : → DamnHungry: 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09/12 00:59 : → DamnHungry: 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09/12 00:59 : 推 DamnHungry: 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09/12 01:14 : → DamnHungry: 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09/12 01:38 : → DamnHungry: 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09/12 01:38 : → DamnHungry: ...........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09/12 02:23 : → DamnHungry: 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09/12 02:23 : → DamnHungry: 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09/12 02:23 : → DamnHungry: 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09/12 02:23 : → DamnHungry: 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09/12 02:23 : → DamnHungry: 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09/12 02:25 : → DamnHungry: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09/12 02:29 : → DamnHungry: 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09/12 02:29 : 推 DamnHungry: 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09/12 02:41 : → DamnHungry: 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09/12 02:41 : 推 pon7711: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09/12 03:09 : 推 dreamsletter: 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09/12 04:07 : → CCWck: 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09/12 04:21 : → CCWck: 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09/12 04:22 :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還是有關425 09/12 15:28 : → ryanchang03: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 09/12 15:29 : → ryanchang03: 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 09/12 15:29 : → ryanchang03: 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09/12 15: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18.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901605.A.4BB.html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7:15:11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7:26:30

09/12 17:24, 3年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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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7:27:55

09/12 18:41, 3年前 , 2F
推,雖然不知道你說的對不對,但我聽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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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0:05, 3年前 , 3F
如果承租人不可憐,425可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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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0:36, 3年前 , 4F
一旦適用425,就算承租人不可憐,後手土地所有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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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0:36, 3年前 , 5F
憐吧,沒租金拿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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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0:38, 3年前 , 6F
這等於無償契約過給後手,C大要怎麼把它轉為有償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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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0:38, 3年前 , 7F
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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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0:53, 3年前 , 8F
我講的是租賃,不是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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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0:57, 3年前 , 9F
425就是預設房客處於弱勢..雖然實際上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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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1:34, 3年前 , 10F
印象中是有被法院認定不夠可憐而不適用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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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10, 3年前 , 11F
錒....不就是窮到沒錢租才去拜託用借的嗎..... 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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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10, 3年前 , 12F
理由蠻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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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10, 3年前 , 13F
不是很懂學說拿弱勢保護的立論到底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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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13, 3年前 , 14F
未必預設弱勢,保障承租人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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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27, 3年前 , 15F
借地建屋又不是窮到租不起才去借的......都有錢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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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27, 3年前 , 16F
了哪來窮,通常會有糾紛幾乎是親人間基於情誼把地借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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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27, 3年前 , 17F
親人蓋房子,假設大伯借地給二伯蓋房好了,後來大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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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兒子繼承,嗣後把土地賣了,發生糾紛。要不然就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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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關借地給榮民蓋眷舍,以便照顧眷屬生活,後來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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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27, 3年前 , 20F
民幾乎死了剩後代,已無原先使用借貸之目的,所以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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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27, 3年前 , 21F
收回造成後代不滿,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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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與保護弱勢承租人無關? (A) 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B)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C)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之規定 (D) 租賃之默示更新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23:30:33

09/12 23:31, 3年前 , 22F
上面那是考試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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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36, 3年前 , 23F
B啊,這篇我是支持你論點的,上面是在回dream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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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23:39, 3年前 , 24F
那題目也是給d大跟j大看的...有關弱勢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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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0:24, 3年前 , 25F
關於弱勢保護的說法不是不能理解 但我個人不覺得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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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0:24, 3年前 , 26F
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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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0:32, 3年前 , 27F
回樓上d大,很多老師跟教科書都說保護弱勢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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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0:33, 3年前 , 28F
您可能不是法律系的,或許有自己的想法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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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1:44, 3年前 , 29F
呃....我知道很多老師跟教科書或坊間參考書都有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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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1:44, 3年前 , 30F
障弱勢這點 也確實這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參土地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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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條上下的規定) 但我覺得說是承租人就是弱勢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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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償無償跟債之相對性例外應從嚴解釋的說法我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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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1:44, 3年前 , 33F
是認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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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7:08, 3年前 , 34F
就不一定是弱勢,你寫保障弱勢承租人,有些老師就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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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7:08, 3年前 , 35F
得很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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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1:13, 3年前 , 36F
這篇論點正確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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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7:36, 3年前 , 37F
抱歉,發言過於偏激,在此深切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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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7:43, 3年前 , 38F
胡天賜,買賣不破租賃制度之法律經濟分析,臺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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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7:43, 3年前 , 39F
學叢論,第33 卷,第1 期,2004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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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7:44, 3年前 , 40F
摘要:「本文結論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立法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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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7:44, 3年前 , 41F
民國十八年)之所以採買賣不破租賃制度,固然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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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7:44, 3年前 , 42F
保障基於社會經濟弱者地位之承租人,然至今雖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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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7:44, 3年前 , 43F
租人已不再是社會上之弱者,但仍採用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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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7:44, 3年前 , 44F
制度之原因乃在於欲發揮租賃制度以及租賃標的物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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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7:44, 3年前 , 45F
濟效率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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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VN8-bI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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