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人,有維持社會安定的功能。
而借地蓋屋的問題是,借用人是否因房屋所有權,使其對土地的占有有特別保護的需要。
另外,也可以從425條地2項限期五年的規定也可看得出來,
若類推適用第2項,未經公證的使用借貸契約只維持5年後就要拆屋還地,似無實益。
因此在使用借貸土地上蓋房屋的情況下,
類推適用425條,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對借用人占有土地的保護,那何必適用?
簡言之,以下兩點:
第一、保護的對象不用,法理論據也不同。
承租人一無所有,因此居住的安定需要保護。
借地蓋屋的借用人擁有房屋,基於社會經濟秩序,故其對土地的占有需要保護。
(如果借用人沒有蓋房子,只是堆雜物,那就直接767,沒有以上的問題。)
第二、類推適用無法達到保護的目的。
買賣不破租賃的情況是契約的期限若超過五年是無效的(未經公證的情況下)。
借地蓋屋,借用的期限若也只有五年,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
若只適用第一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卻不適用同條第二項的期限限制,又要如何說理?
另外我再補充一下,若只類推適用425的第一項,把租賃契約換成使用借貸契約,
一樣不能達到保護借用人的目的。
因為依照470和472的規定,對借用人的保護更少,因為是無償的關係,
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或得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多。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 1.類推425-1
: 2.類推426-1
: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 貸契約繼續存
: 在)
: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 1.得否類推425
: 2.得否類推425-1
: 3.得否類推426-1
: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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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 推 valentines: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 09/11 21:59
: → valentines: 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 09/11 21:59
: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這是個大爭點,怎麼在這個案例裡完全隻字未提425,是不是應該也要
: 討論一下?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1:54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07:06
: → valentines: 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 09/11 22:15
: 使用借貸類推425的爭議,學說相當分歧,沒有都認同實務見解阿
: → valentines: 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 09/11 22:15
: → valentines: 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 09/11 22:15
: → valentines: 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 09/11 22:15
: → valentines: 個人見解 09/11 22:15
: 推 james0326123: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 09/11 22:16
: → james0326123: 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09/11 22:16
: 其實我會想問,就是因為我覺得跟事實最相近的法條就是425
: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23:09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2:51:10
: → CCWck: 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09/11 23:01
: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 09/11 23:13
: → ryanchang03: 推425的問題 09/11 23:13
: 推 final9711: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 09/11 23:37
: → final9711: 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09/11 23:38
: → final9711: 堆 09/11 23:38
: 確實是在425-1底下沒錯,不過會困擾的原因是案例問的不是「得否類推425-1」而是「受讓
: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3:55:30
: 推 final9711: 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09/12 00:03
: 推 final9711: 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09/12 00:11
: 推 DamnHungry: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09/12 00:59
: → DamnHungry: 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09/12 00:59
: → DamnHungry: 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09/12 00:59
: → DamnHungry: 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09/12 00:59
: 推 DamnHungry: 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09/12 01:14
: → DamnHungry: 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09/12 01:38
: → DamnHungry: 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09/12 01:38
: → DamnHungry: ...........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09/12 02:23
: → DamnHungry: 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09/12 02:23
: → DamnHungry: 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09/12 02:23
: → DamnHungry: 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09/12 02:23
: → DamnHungry: 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09/12 02:23
: → DamnHungry: 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09/12 02:25
: → DamnHungry: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09/12 02:29
: → DamnHungry: 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09/12 02:29
: 推 DamnHungry: 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09/12 02:41
: → DamnHungry: 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09/12 02:41
: 推 pon7711: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09/12 03:09
: 推 dreamsletter: 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09/12 04:07
: → CCWck: 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09/12 04:21
: → CCWck: 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09/12 04:22
: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還是有關425 09/12 15:28
: → ryanchang03: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 09/12 15:29
: → ryanchang03: 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 09/12 15:29
: → ryanchang03: 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09/1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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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與保護弱勢承租人無關?
(A) 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B)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C)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之規定
(D) 租賃之默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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