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已刪文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借用人占有土地是依與原土地所有人的使用借貸契約,並非無權占有,
縱然之後土地所有權移轉於他人,該契約並非當然失效,
故土地受讓人不得逕依民法767逕向借用人請求返還。
土地受讓人雖非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惟其為土地真正所有權人,
故可類推適用同法470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或視有無472各款得終止契約之情形,於使用借貸契約終止後,
借用人已無占有本權,受讓人當得依767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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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5: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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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5:33,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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