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再想想)時間3年前 (2020/09/12 14:49), 3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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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借用人占有土地是依與原土地所有人的使用借貸契約,並非無權占有, 縱然之後土地所有權移轉於他人,該契約並非當然失效, 故土地受讓人不得逕依民法767逕向借用人請求返還。 土地受讓人雖非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惟其為土地真正所有權人, 故可類推適用同法470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或視有無472各款得終止契約之情形,於使用借貸契約終止後, 借用人已無占有本權,受讓人當得依767請求返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18.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99893389.A.A2B.html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5:13:26 ※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18.48 臺灣), 09/12/2020 15:28:09

09/12 15:33, 3年前 , 1F
為何不當然失效?你這樣說法就違背債之相對性
09/12 15:3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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