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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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6(16推 0噓 32→)留言48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melody0709 (MiA)時間3年前 (2020/09/11 21:32), 3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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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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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3→)留言18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jjeffrey1015 (frey)時間3年前 (2020/09/12 13:17), 3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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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的案例事實變化是這樣:. 貸與人→房屋受讓人 : §767?(借地建屋,建築物轉售). 土地受讓人→借用人 : §767?(借地建屋,土地轉售). 土地受讓人→房屋受讓人 : §767?(借地建屋,建築物轉售、土地轉售). 不是不行,. 主張使用借貸可以類推適用425的學者,. 確實認為在借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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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Dodoroiscute (再想想)時間3年前 (2020/09/12 14:49), 3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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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占有土地是依與原土地所有人的使用借貸契約,並非無權占有,. 縱然之後土地所有權移轉於他人,該契約並非當然失效,. 故土地受讓人不得逕依民法767逕向借用人請求返還。. 土地受讓人雖非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惟其為土地真正所有權人,. 故可類推適用同法470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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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36→)留言45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Dodoroiscute (再想想)時間3年前 (2020/09/12 17:06), 3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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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 因為425條法理是基於保障通常基於弱勢的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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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jjeffrey1015 (frey)時間3年前 (2020/09/12 18:44), 3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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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論述是反對使用借貸物權化,. 但如同我前面推文說的,. 今天所要討論的主題是,要讓答案內容更加完整,兼顧不同學者的主張,. 到底要不要去寫出使用借貸物權化這個爭點,. 贊成使用借貸可以物權化,學者他們採行的邏輯、法理是什麼,. 面對租地借屋會用哪一個法條去分析,. 至於評析、反對都是點出這些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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