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 引述《TJQAZ (魯小小)》之銘言:
: ※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小弟的舉例是針對原題目~ 重傷人後而被害人不能自救--->這種情狀下,
: 當屬客觀能預見,而為加重要件。(這時沒甚麼無遇見可能性吧)
: 若為主觀能預見則論故意行為~
刑法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加重結果犯的概念,加重結果犯= 故意+過失
例如:傷害故意,但是沒有重傷故意,但確造成被害者重傷死亡
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但沒有重傷或死亡故意的話
(要去判斷行為人沒有預見發生重傷或是死亡結果之可能)
如果有預見可能性,預見一個故意傷害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者死亡或重傷
那就是加重結果犯
沒有預見一個傷害的行為會造成被害者死亡或是重傷的話
就不是加重結果犯
你說的主觀的問題,那叫「故意或者過失」的判斷
構成過失之判斷:預見可能性 迴避可能性
反正加重結果犯 客觀上要有預見可能性
主觀過失也要有預見可能性 就對啦
: 大大你這兩種結論~只是延伸冬雨大的意志,承繼他的概念(不好意思~海賊王看多了 呵~)
: 小弟請教你一個問題~何以行為人有救助義務,須負遺棄致死罪,而不用負不救助人
: 的不作為殺人罪呢??講白點~ 只要肯認有義務行為且該負責,就必須負此兩罪不是嗎??
: 以上小弟拙見~
因為不作為殺人,沒有殺人故意,如果有殺人故意,就直接論「作為殺人罪」了
沒有殺人故意,當然討論「過失」,問題是「不作為過失致死罪」
依照目前想像,很難去說一種行為,屬於不作為過失!!!
題目:甲傷害乙,將乙打傷後,離去。乙昏迷到晚上,被丙駕駛輾斃。
1.甲傷害乙,傷害罪無疑
2.甲離去的行為,討論不作為殺人罪,因丙介入,切斷正常因果歷程
為反常的因果關係,討論著手與否,假設假著手殺人,那構成殺人未遂
但是,甲頂多只有傷害乙的故意,無殺人故意,主客不一致,不構成殺人未遂罪
3.討論甲離去行為構成不作為遺棄罪
乙為無自救能力者,甲為刑法15條之負有救助義務者(危險前行為)
甲離去行為造成乙的生命法益風險之提高
主觀上,明知自己遺棄乙不顧,且有意欲為之,為遺棄故意
但對於乙會昏迷這麼久的時間,導致晚上被輾斃,毫無預見可能性
(你高興可以寫,「乙昏迷這麼久屬於合理,到了晚上,照明不佳,
被車輛輾斃,實有預見之可能」,甲對於乙的死亡有預見可能性)
一樣,有預見可能性 =>不作為遺棄致死罪
沒有預見可能性 =>不作為論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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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55555 來自: 114.40.107.68 (05/03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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