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 引述《TJQAZ (魯小小)》之銘言:
: 標題: Re: [課業] 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 時間: Thu May 2 20:50:29 2013
:
: ※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31.239.127
: 推 loveflames:有預見死亡才論271,未預見之294用吸收犯或不罰後行為 05/02 21:08
: → loveflames:處理 05/02 21:08
甲重傷故意乙後 造成乙死亡後 這是加重結果犯吧!!?
有預見可能性 = 重傷致死罪
無預見可能性 = 論重傷罪
判例雖然很重要,不過判例也不是絕對
每種判例,就是一種看法,看法不一,就採字己看得順眼的說法下去寫,應該都OK吧
論不論重傷後的遺棄罪,
應該要問問行為人有沒有具備,純正不作為犯的身分
依照目前的刑法15條,危險前行為的概念
重傷一個人,就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
所以面對一個遺棄無自救能力人的行為,
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險風險提高的法益侵害,當然構成遺棄罪
如果不引刑法15條,認為依照社會觀念,
既然要重傷一個人必然不會有救助的觀念
就是一般社會大眾並不會對於甲重傷乙的行為,引起一種信賴,信賴甲會救助乙
所以不具純正不作為身分,那就不具身犯,自始不構成294了阿
反正刑法這科目,沒有絕對的標準,不是嗎
寫的合情合理,引出該引的法條或判例,不要引出不該引的法條
或是引出矛盾的法條,寫的合情合理就OK吧
然,最後乙(死者通常是乙)死亡的話
就要去看到底是「甲重傷行為造成乙死亡」去論重傷致死罪
或是「甲重傷行為並不會造成乙立即的死亡,遺棄行為才是造成乙死亡的主因」去論294
判斷的點,出於救助可能性
如果甲重傷乙,就算送醫已沒有用,那論重傷致死罪了
如果甲重傷乙,送醫還有救,但是甲並沒有把乙送醫,那就是遺棄致死罪啦
我又來亂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07.68
→
05/02 22:28, , 1F
05/02 22:28, 1F
有什麼高見,可以回文指點一二
※ 編輯: P55555 來自: 114.40.107.68 (05/02 23:2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