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 引述《deagleray ()》之銘言:
: 某甲故意將某乙打成重傷,某乙成為無自救力之人
: 那某甲的不救助,是否還會另外構成294遺棄罪呢?
: 我只知道故意開車撞傷人逃逸不會構成185-4
: 感覺故意將人傷害到無自救力之程度後的不救助
: 應該也不會成立294
: 想請教考試遇到這種題目應該如何討論呢?
看到推文有許多板友都受到某個實務見解的影響
認為故意犯罪後 其後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
故不成立294的遺棄罪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故意犯罪後 其後的不作為行為 因為欠缺期待可能
而不成立犯罪
前提是先前作為犯罪所要保護的法益
至少大於或等於之後不作為犯所要保護的法益
行為人連先前較大之法益都敢侵犯了
才能說不能期待行為人以另一個積極作為
去回復原本所造成法益的侵害
反之如果行為人是侵害一個較小的法益
那麼對於所侵害法益之損害擴大
仍然有期待可能行為人以積極作為去防止
舉個不倫不類的例子
1.送女友禮物 連5萬LV包都敢敗下去了 還會在乎那請西堤的幾百塊嗎?
2.請女友吃西堤 所以之後送5萬LV包是應該的?
大家應該會覺得1合於常情
2不能苟同
回到題目
一如果行為人是故意殺人 殺了n刀被害人陷入昏迷
行為人想說得手了 於是離去
一小時後行為人真的因為無人救助失血過多而亡
我們不會去評價遺棄罪 因為殺人和遺棄罪都在保護生命法益
殺人罪是實害犯 遺棄罪是危險犯
在對生命法益故意造成實害的過程中
無法期待行為人以積極作為除去對生命法益造成的危險
二原po問的是故意重傷後 還能不能成立遺棄罪
比較重大身體實害法益 和生命抽象法益
後者應該大於前者
行為人在造成重大身體法益之實害後
仍有期待行為人去防止生命法益進一步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所以不能以欠缺期待可能阻卻後面遺棄罪的罪責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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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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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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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他人 不代表對生命法益沒有救助義務
也不代表對於防止他人生命法益受到侵害沒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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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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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重傷結果都已經構成 已經是既遂犯 何來中止犯思考...
重傷後對於生命法益的保護不是中止犯可以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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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跑走算至多煙滅自己刑事證據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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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go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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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防止另外一個保護法益位階更高的犯罪呢?
上面二位的思考會產生一個不合理的結果
舉例而言
A在馬路上故意開車撞傷B後致B昏倒在馬路上
A越想越氣 明知等等紅燈轉換後
會有大量車輛經過 仍然不予理會 想說B死死算了
於是B果然被經過的車輛碾死
這時按照上面兩位的說法 故意犯沒有就救助義務 或者對於後來的犯罪沒有期待可能
所以A只會成立傷害致死 不會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反之X開車不小心撞傷Y導致Y昏倒在馬路上
X下車察看後發現是仇人 心想今天終於被我碰到了
明知等等紅燈轉換後
會有大量車輛經過 仍然不予理會 想說Y死死算了
於是Y果然被經過的車輛碾死
這時候X成立過失傷害罪和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但是A和X明明在客觀上的行為都一樣
主觀上A在前階段還比X多了一個故意 後階段都一樣是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反而A只成立較輕的傷害致死 X成立較重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顯然輕重失衡
所以以上兩位的立論是有錯誤的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61.220.23.103 (05/0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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