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冬天的雨)時間12年前 (2013/05/01 23:01), 編輯推噓1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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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agleray ()》之銘言: : 某甲故意將某乙打成重傷,某乙成為無自救力之人 : 那某甲的不救助,是否還會另外構成294遺棄罪呢? : 我只知道故意開車撞傷人逃逸不會構成185-4 : 感覺故意將人傷害到無自救力之程度後的不救助 : 應該也不會成立294 : 想請教考試遇到這種題目應該如何討論呢? 看到推文有許多板友都受到某個實務見解的影響 認為故意犯罪後 其後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 故不成立294的遺棄罪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故意犯罪後 其後的不作為行為 因為欠缺期待可能 而不成立犯罪 前提是先前作為犯罪所要保護的法益 至少大於或等於之後不作為犯所要保護的法益 行為人連先前較大之法益都敢侵犯了 才能說不能期待行為人以另一個積極作為 去回復原本所造成法益的侵害 反之如果行為人是侵害一個較小的法益 那麼對於所侵害法益之損害擴大 仍然有期待可能行為人以積極作為去防止 舉個不倫不類的例子 1.送女友禮物 連5萬LV包都敢敗下去了 還會在乎那請西堤的幾百塊嗎? 2.請女友吃西堤 所以之後送5萬LV包是應該的? 大家應該會覺得1合於常情 2不能苟同 回到題目 一如果行為人是故意殺人 殺了n刀被害人陷入昏迷 行為人想說得手了 於是離去 一小時後行為人真的因為無人救助失血過多而亡 我們不會去評價遺棄罪 因為殺人和遺棄罪都在保護生命法益 殺人罪是實害犯 遺棄罪是危險犯 在對生命法益故意造成實害的過程中 無法期待行為人以積極作為除去對生命法益造成的危險 二原po問的是故意重傷後 還能不能成立遺棄罪 比較重大身體實害法益 和生命抽象法益 後者應該大於前者 行為人在造成重大身體法益之實害後 仍有期待行為人去防止生命法益進一步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所以不能以欠缺期待可能阻卻後面遺棄罪的罪責 以上淺見 -- 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3.103

05/01 23:13, , 1F
推~
05/01 23:13, 1F

05/02 00:03, , 2F
推~我覺得雖可用期待可能性~但應無法到可以阻卻罪責
05/02 00:03, 2F

05/02 00:57, , 3F
立論很好 ,但是套用到其他呢?
05/02 00:57, 3F

05/02 00:59, , 4F
如你所說,甲強盜且重傷他人,你還課予他救助義務?
05/02 00:59, 4F
重傷他人 不代表對生命法益沒有救助義務 也不代表對於防止他人生命法益受到侵害沒有期待可能性

05/02 01:00, , 5F
性侵且重傷呢?你仍然課予頭救助義務嗎?
05/02 01:00, 5F
同上

05/02 01:01, , 6F
你良心發現救他使他沒有重傷致死,我們有中止犯考量
05/02 01:01, 6F
如果重傷結果都已經構成 已經是既遂犯 何來中止犯思考... 重傷後對於生命法益的保護不是中止犯可以處理的

05/02 01:04, , 7F
但你跑走就算遺棄嗎?你怎麼不說是湮滅刑事證據呢?
05/02 01:04, 7F
自己跑走算至多煙滅自己刑事證據 不構成犯罪

05/02 01:11, , 8F
不過撲師說殺人和遺棄並非互斥,至多有競合的問題
05/02 01:11, 8F

05/02 01:12, , 9F
所以考卷上還是要討論科科
05/02 01:12, 9F

05/02 01:15, , 10F
故意的不法前行為也可以建構保證人地位~~而有不作為
05/02 01:15, 10F

05/02 01:16, , 11F
的救助義務~
05/02 01:16, 11F
u got it!

05/02 01:23, , 12F
我知道保證人地位,但通過期待可能性的正當性是?
05/02 01:23, 12F

05/02 02:03, , 13F
不能期待一個故意犯該罪的人防止該罪結果
05/02 02:03, 13F
如果是防止另外一個保護法益位階更高的犯罪呢? 上面二位的思考會產生一個不合理的結果 舉例而言 A在馬路上故意開車撞傷B後致B昏倒在馬路上 A越想越氣 明知等等紅燈轉換後 會有大量車輛經過 仍然不予理會 想說B死死算了 於是B果然被經過的車輛碾死 這時按照上面兩位的說法 故意犯沒有就救助義務 或者對於後來的犯罪沒有期待可能 所以A只會成立傷害致死 不會成立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反之X開車不小心撞傷Y導致Y昏倒在馬路上 X下車察看後發現是仇人 心想今天終於被我碰到了 明知等等紅燈轉換後 會有大量車輛經過 仍然不予理會 想說Y死死算了 於是Y果然被經過的車輛碾死 這時候X成立過失傷害罪和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 但是A和X明明在客觀上的行為都一樣 主觀上A在前階段還比X多了一個故意 後階段都一樣是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反而A只成立較輕的傷害致死 X成立較重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顯然輕重失衡 所以以上兩位的立論是有錯誤的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61.220.23.103 (05/02 09:51)

05/02 10:14, , 14F
推~~若故意犯可以用期待可能性來阻卻罪責的話,那
05/02 10:14, 14F

05/02 10:15, , 15F
那若前行為的故意傷害,而致死的原因歸究於遺棄的話,
05/02 10:15, 15F

05/02 10:16, , 16F
那你又說故意犯可沒有期待可能性要去救助被害人,
05/02 10:16, 16F

05/02 10:18, , 17F
那遺棄致死要如何成立。所以我認為遺棄不會因為期待
05/02 10:18, 17F

05/02 10:19, , 18F
可能性而到可以阻卻罪責,不另論的罪原因是伴隨的關係
05/02 10:19, 18F

05/02 16:27, , 19F
B是被經過的車輛輾死,不是因為撞成重傷死掉,欠缺實際
05/02 16:27, 19F

05/02 16:27, , 20F
因果,所以要論不作為犯
05/02 16:27, 20F

05/02 16:46, , 21F
上面推文請無視,我改推下一篇
05/02 16:46, 21F

05/02 22:05, , 22F
為什麼A只成立傷害致死??A應該是成立傷害罪+殺人罪吧
05/02 22:05, 22F

10/11 22:29, , 23F
但你跑走就算遺棄嗎?你 https://daxiv.com
10/11 22:29, 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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