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共 8 篇文章
內容預覽:
刑法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加重結果犯的概念,加重結果犯= 故意+過失. 例如:傷害故意,但是沒有重傷故意,但確造成被害者重傷死亡. 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但沒有重傷或死亡故意的話. (要去判斷行為人沒有預見發生重傷或是
(還有686個字)
內容預覽:
甲重傷故意乙後 造成乙死亡後 這是加重結果犯吧!!?. 有預見可能性 = 重傷致死罪. 無預見可能性 = 論重傷罪. 判例雖然很重要,不過判例也不是絕對. 每種判例,就是一種看法,看法不一,就採字己看得順眼的說法下去寫,應該都OK吧. 論不論重傷後的遺棄罪,. 應該要問問行為人有沒有具備,純正不作為
(還有435個字)
內容預覽:
我大概可以猜到為什麼. 注意293不是最高自己判的. 不多說了. 不過有沒有想到為什麼最高院要去論述對於死亡結果有無殺人故意等等. 如果一開始就沒有保證人地位 或不負救助義務等等. 還需要在乎後面遺棄行為有無殺人故意嗎?. 查了本案之前的最高院判決. 98,台上,1819. 又刑法第. 十五條規定:
(還有2016個字)
內容預覽:
100年台上字第2643號. 刑法上之殺人罪,不論積極行為殺人,抑消極行為殺人,均以行為人有戕. 害他人生命之決意為其主觀要件,而刑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不作為犯,則僅. 止於消極行為之犯罪與積極行為之犯罪,在法律上有同一之效果,並非對. 於犯罪行為之意思要件,特設例外規定,故被告之行為縱令客觀上係違反.
(還有477個字)
內容預覽:
那如果行為人打傷被害人後 送醫仍有實益. 但因為行為人未予救助而死亡. 依然要將死亡結果歸於傷害?. 那如果甚至行為人在送醫有實益的情形下. 明知不予救助即會死亡. 仍然要將死亡結果歸責於傷害?. 如果是的話 就會產生我上篇說的不合理結果為什麼沒有防止義務呢?. 如果法律對於同樣要保護的法益課與過失
(還有92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