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 恕刪
: 該見解記得是講不作為犯
:
:
: 我是這樣判斷的
: 如果該結果是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 如傷害致死,就不再論不作為犯
: 因為不能期待故意犯該罪的人防止該罪結果
: 故欠缺期待可能性
:
: 但是如若該結果非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 如私行拘禁→虛脫→死亡 或傷害→跳海→死亡
: 就須考慮不作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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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7.242.102.107
: 推 winterrain:怎麼判斷是否故意直接引發? 會陷入循環論證 05/02 00:03
: → winterrain:而且不合法理 05/02 00:04
: → jespershine:我覺得是有欠缺期待可能性~但無法到可以完全阻卻罪責 05/02 00:05
: → loveflames:判斷結果是否有實際上之因果關係,若僅為準因果就考慮 05/02 00:07
: → loveflames:不作為犯 05/02 00:08
: → loveflames:像把人打到死,這就有實際上之因果關係 05/02 00:09
: → loveflames:若是追打對方,因而跳海溺死,死亡原因實際上是溺死 05/02 00:10
:
: A實際因果:傷害
: >-----死亡
: B準因果:遺棄
:
: 這樣想好了
: 如果死亡可歸咎為傷害
: 何須另外再來假設是因為遺棄而死亡?
那如果行為人打傷被害人後 送醫仍有實益
但因為行為人未予救助而死亡
依然要將死亡結果歸於傷害?
那如果甚至行為人在送醫有實益的情形下
明知不予救助即會死亡
仍然要將死亡結果歸責於傷害?
如果是的話 就會產生我上篇說的不合理結果
: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27.242.102.107 (05/02 00:24)
: → jespershine:我不去另論不作為的原因不是因為欠缺期待可以性, 05/02 00:24
: → jespershine:而是因為伴隨的關係~~通常一行為都會伴隨出現另一行為 05/02 00:25
: → loveflames:不只期待可能性,這情況我覺得沒有防止義務 05/02 00:27
為什麼沒有防止義務呢?
如果法律對於同樣要保護的法益課與過失行為人防止義務
對於惡性更高的故意行為人反而沒有防止義務
那不是說做越多錯事責任越少嗎?
我想你想表達的是與罰後行為的概念
但是與罰後行為前提也是與罰之罪罪刑要小於或等於處罰之罪
不是一概的說
如果該結果是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不去考慮前作為後不作為行為所要保護法益的輕重
這樣的想法是有問題的
: → jespershine:而另一行為就沒有另論的必要~ 05/02 00:28
: → jespershine:但都還是會構成~只是被競合掉而已~ 05/02 00:29
: → loveflames:用競合去處理也是可以 05/02 00:30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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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3.103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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