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冬天的雨)時間12年前 (2013/05/02 10:18), 編輯推噓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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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恕刪 : 該見解記得是講不作為犯 : : : 我是這樣判斷的 : 如果該結果是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 如傷害致死,就不再論不作為犯 : 因為不能期待故意犯該罪的人防止該罪結果 : 故欠缺期待可能性 : : 但是如若該結果非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 如私行拘禁→虛脫→死亡 或傷害→跳海→死亡 : 就須考慮不作為犯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7.242.102.107 : 推 winterrain:怎麼判斷是否故意直接引發? 會陷入循環論證 05/02 00:03 : → winterrain:而且不合法理 05/02 00:04 : → jespershine:我覺得是有欠缺期待可能性~但無法到可以完全阻卻罪責 05/02 00:05 : → loveflames:判斷結果是否有實際上之因果關係,若僅為準因果就考慮 05/02 00:07 : → loveflames:不作為犯 05/02 00:08 : → loveflames:像把人打到死,這就有實際上之因果關係 05/02 00:09 : → loveflames:若是追打對方,因而跳海溺死,死亡原因實際上是溺死 05/02 00:10 : : A實際因果:傷害 : >-----死亡 : B準因果:遺棄 : : 這樣想好了 : 如果死亡可歸咎為傷害 : 何須另外再來假設是因為遺棄而死亡? 那如果行為人打傷被害人後 送醫仍有實益 但因為行為人未予救助而死亡 依然要將死亡結果歸於傷害? 那如果甚至行為人在送醫有實益的情形下 明知不予救助即會死亡 仍然要將死亡結果歸責於傷害? 如果是的話 就會產生我上篇說的不合理結果 :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27.242.102.107 (05/02 00:24) : → jespershine:我不去另論不作為的原因不是因為欠缺期待可以性, 05/02 00:24 : → jespershine:而是因為伴隨的關係~~通常一行為都會伴隨出現另一行為 05/02 00:25 : → loveflames:不只期待可能性,這情況我覺得沒有防止義務 05/02 00:27 為什麼沒有防止義務呢? 如果法律對於同樣要保護的法益課與過失行為人防止義務 對於惡性更高的故意行為人反而沒有防止義務 那不是說做越多錯事責任越少嗎? 我想你想表達的是與罰後行為的概念 但是與罰後行為前提也是與罰之罪罪刑要小於或等於處罰之罪 不是一概的說 如果該結果是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不去考慮前作為後不作為行為所要保護法益的輕重 這樣的想法是有問題的 : → jespershine:而另一行為就沒有另論的必要~ 05/02 00:28 : → jespershine:但都還是會構成~只是被競合掉而已~ 05/02 00:29 : → loveflames:用競合去處理也是可以 05/02 00:30 -- 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3.103

05/02 16:35, , 1F
所以是該判決見解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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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6:47, , 2F
回頭看二審判決,後來想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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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6:49, , 3F
假設只有傷害故意,不小心把人打到快死,確實能期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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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6:58, , 4F
送醫,假設傷害後有預見死亡結果而離開,還是得論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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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7:29, , 5F
若未預見而離開,能論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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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8:03, , 6F
不是見解有誤 是很多人誤用 要用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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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8:07, , 7F
那什麼情況下才能用該判決之無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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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8:10, , 8F
回去看我上一篇 裡面講的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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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雖有判293,卻未判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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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和不罰後行為的道理是共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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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8:12, , 11F
那個判決的法理 如果我們想的是同一個185-4的判決
05/02 18:12, 11F

05/02 18:13, , 12F
法理上是對的 但你推出的結論是錯的 範圍太廣了
05/02 18:13, 12F

05/02 18:17, , 13F
我講的是100年台上字第2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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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2:30, , 14F
其實和不罰後行為的道理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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