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苗栗縣大埔農民以地換地之感想

看板DPP作者 (Mark)時間15年前 (2010/07/23 22: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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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marshall (AntiGreen)》之銘言: : 引用法條時,沒有人直接引用這種『開宗明義』式法條的 : 而且還引用一半....『下列各款事業』直接就給他跳過了 : 然後加個問號:『ooxxx有必要嗎?』就變成論述主軸 : 這就跟在憲法官司上上去引用『中華民國主權在民』條款 : 或直接引用憲法第一條然後拿出本三民主義課本 : 然後把自己訴求講完以後說『ooxxx有符合憲法主權在民及三民主義意旨嗎?』 : ...如果是打算打撤銷這個徵收決定的行政訴訟,用這個方式去論理 : 保證當場連對造帶法官笑死在法庭上,然後因為法官笑死了所以你還是拿不到好處XD : 你當然是要具體的去指述這個開宗明義的法條在個案中怎樣的被違反呀~ : 至於這個『公益需要』跟『必須』喔...... : 這個計畫已經跑了很多年了 : 即便縮小範圍到這五公頃的地上面,那也是在2008年馬英九上任以前核定的 : 凡徵收『核定』一定有一堆偉大的計畫跟成噸的公文往來 : 你要反駁這些過程中解釋的『必要性』,只怕不是一個問號放大絕就可以搞定的 mm..我除了引用法條,也附上相關連結 如果你連這連結的內容也不願意看,我也沒辦法強迫你 你要認為這個徵收過程有其必要性,絕對可以提出相關的資料來佐證 不過,好像在你寫的文句內,完全沒有提到徵收的必要性或公益需要 看來,應該不只「法官笑死了」吧...... : 公權力行使還要管你願不願意喔? : 關鍵合不合法,合法了,你不願意也一樣 : 公權力行使的依據有法令規定,不爽法令,去修法 : 不是有康世儒在這件事中喇嗎?找他提案修法呀?.....過的了立法院那一關才有毛 不論是憲法22條、23條對於人權的規範,有排除「公共利益」範圍 (http://www.6law.idv.tw/6law/law/憲法.htm) 在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也註明: 「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土地徵收條例.htm#a26) 因此,國家的確可以以「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迫害人民的財產權而加以徵收 如果提出之公共利益的理由可被接受 為何還會讓這麼多人、這麼多媒體選擇批判政府? 就我所能找到的資料,還沒辦法找到這次強制徵地的公共利益、必要性在哪裡 你願意提供嗎? 另外,也希望你不要遇到因為公權力的侵害而損失你自己的權益這種事情發生...... : 同上 : 以下所有有關必要性的可以說都是廢話 : 你一直在那邊打問號有什麼用? : 人家有核定流程跟一堆公文解釋必要性,你一個問號就全推翻了 : 有這麼便宜的事? 如果真如你說的「計畫已經跑了很多年」、「偉大的計畫」、「成噸的公文往來」、 「一堆公文」 縣長、縣政府隨手拿個資料出來,應該可以堵住一群人的嘴 對,打問號沒啥用 不過喔,不提出相關資料,宣稱有「一堆公文」、「偉大的計畫」 看起來好像也「都是廢話」,且也是一件「這麼便宜的事」,哈~~~ : 好笑,提出論點的是你,叫你為你的論點作點功課你說我偷懶? : 話說也沒叫你去作,那麼多邊上嚷嚷的團體x團,早該去作這件事了 的確好笑 有人認為強制徵地合法合理,有人認為強制徵地不合法不合理 很難評論到底哪個論點正確,所以才要各自提出資料、法條、論點來加以討論 要別人「作點功課」,不知道自己到底做了哪些功課? 關於這次的徵地案,好像還沒看到你提出哪些資料、法條 不過,倒是提出很多論點啦 只是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有做功課就是了...... : 不要喔? : 那可以拿現金或拿建地,跟其他人一樣 : 徵收案本身不變的狀況下人家在規定裡面轉彎給你農地讓你種田種到爽了 : 這可是回應你的訴求耶,而且起碼陳文斌本人他是完全沒動到分毫了 : 那大家回到規定跟慣例上去做好了,不轉彎好了 : 錢提存在法院,快點去拿 據我所知,那些農民的訴求是「要原來的農田與房子,且不要在劃設區內」 (可參考: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5740042.shtml) 其他人要拿現金、要拿建地,所有人就都要比照辦理,這理由何在? 假設,我就是不要錢、不要建地,只要原來的地,怎麼辦? 你提的規定、慣例,甚至補償措施,我覺得這些論點都沒錯 但是最重要的問題還是回到一個:到底強制徵地的必要性與公共利益為何? : 『徵收補償』這個理由合不合適? : 凡徵收補償者,補償的東西往往數字上都大過原先被徵收的價值 : 比如說換現金的,公告現值加幾成這是常見的作法 : 換地的,建地的價值即便面積縮小了算成價值也還是比原先被徵收的農地高 : (至於什麼『對土地的感情,無價』這種就別拿出來搞笑了) : 自救會的要求不也有在這方面著墨嗎?錢啊! : 那麼,你是要說這些主張啊辦法的,都有貪污嫌疑?別鬧了ok? 「徵收補償」合適,但是那必須在有徵收的必要情況之下 (還是回到徵收的必要性、不可取代性的公共利益這問題上) 如果真有其不可取代的必要性之公共利益,就應該想盡辦法達到所有權人的要求 也許所有權人趁機要一坪農地1000萬這種價格(很誇張的例子) 國家還是要配合所有權人,或者訴諸輿論,以合理化強制徵收的迫害 問題是,農地所有權人是否有提出過份的補償要求? 國家是否有提出該農地的不可取代性、必要性? 你覺得是「搞笑」,別人不覺得是「搞笑」,應該依照誰的感覺去解讀? 也許你遇到你的財產被強制徵收,你會願意配合政府 那是你自己處理你自己財產,別人難以干涉 憑什麼其他人可以幫農地所有權人決定他們如何處理他們的財產? 也許自救會裡有人想透過政府的高價徵收來賺錢或獲取利益 但是也有人只要原地原屋啊(相關新聞請參閱上一段) 怎麼辦? 投票? 民主多數決? : 老大,刑法,不是望文生義+只看一條就可以用 : 我猜, : 你現在是要指陳承辦人員用好地換爛地所以圖利那些地主所以有貪污之嫌是吧? : 估不論這邊的場景能不能搆上你這邊引用的法條 : 有個簡單的問題你不知道有沒想過:徵收補償這是有法令規定的耶 : 有句話叫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不知道是寫在哪面喔?我忘了,請自行估狗 所以啊,只要國家能提出強制徵收的必要性與不可取代性 甚至可以要求需用土地人來負擔補償費(土地徵收條例第19條) 如果那麼公開的合理徵地過程,甚至跟所有地主分好徵地利益所得 我覺得應該也不會有貪污的嫌疑 : 去問前政府,整個流程在陳水扁政府任內跑+核定的,包括那五公頃在內 : 咦不對,說沒必要的是你啊,幹嘛問別人? : 貌似是你該綜合前後所有情事來說這個沒必要吧? 前政府核定的,所以現政府就要乖乖執行? 你確定你要堅持這個論點嗎? 我寫的是:到底這次徵地案的「必要性」與「不可取代性」在哪裡? 居然被你解讀為「沒必要」,哈~~~ Mar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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