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苗栗縣大埔農民以地換地之感想

看板DPP作者 (AntiGreen)時間14年前 (2010/07/23 15: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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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k0204 (Mark)》之銘言: : ※ 引述《plamarshall (AntiGreen)》之銘言: : : 再辛苦都是在土地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上種的,請注意 : : 老早都跟你講這塊地國家收走了 : 請問,為何這塊地國家要收走? :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http://land.hccg.gov.tw/others/law/law041p.htm) : 第三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 到底國家徵收這塊農地的「必要性」為何? 到底是為了哪些「公益需要」? ^^^^^^^^^^^^^^^^^^^^^^^^^^^^^^^^^^^^^^^^^^^^^^^^^^^^^^^^^^^^^^^^^^^^^^^^^ 引用法條時,沒有人直接引用這種『開宗明義』式法條的 而且還引用一半....『下列各款事業』直接就給他跳過了 然後加個問號:『ooxxx有必要嗎?』就變成論述主軸 這就跟在憲法官司上上去引用『中華民國主權在民』條款 或直接引用憲法第一條然後拿出本三民主義課本 然後把自己訴求講完以後說『ooxxx有符合憲法主權在民及三民主義意旨嗎?』 ...如果是打算打撤銷這個徵收決定的行政訴訟,用這個方式去論理 保證當場連對造帶法官笑死在法庭上,然後因為法官笑死了所以你還是拿不到好處XD 你當然是要具體的去指述這個開宗明義的法條在個案中怎樣的被違反呀~ 至於這個『公益需要』跟『必須』喔...... 這個計畫已經跑了很多年了 即便縮小範圍到這五公頃的地上面,那也是在2008年馬英九上任以前核定的 凡徵收『核定』一定有一堆偉大的計畫跟成噸的公文往來 你要反駁這些過程中解釋的『必要性』,只怕不是一個問號放大絕就可以搞定的 : : 其實只是原本用建地or現金換土地稍微轉個彎而已 : : 你既然主張你要繼續種田,那就不用錢跟建地換了,改用農地換 : : 看看自救會的原始訴求, : : 我倒是很想知道這樣的農地換農地是不是都符合他們全體出來抗爭的的初衷.... : : 在徵收案本身不變的狀況下,這是折衷的作法 : 該農地的所有權人,不願意以任何方式被徵收,或者被換地 ^^^^^^^^^^^^^^^^^^^^^^^^^^^^^^^^^^^^^^^^^^^^^^^^^^^^^^^^^^^^ 公權力行使還要管你願不願意喔? 關鍵合不合法,合法了,你不願意也一樣 公權力行使的依據有法令規定,不爽法令,去修法 不是有康世儒在這件事中喇嗎?找他提案修法呀?.....過的了立法院那一關才有毛 : 當政府提出徵收那塊農地的「不可取代」之「必要性」理由時 : 我相信會比較有說服力 : 只是好奇的是,到底政府徵收這塊農地的「必要性」在哪裡? ^^^^^^^^^^^^^^^^^^^^^^^^^^^^^^^^^^^^^^^^^^^^^^^^^^^^^^^^^^^ 同上 以下所有有關必要性的可以說都是廢話 你一直在那邊打問號有什麼用? 人家有核定流程跟一堆公文解釋必要性,你一個問號就全推翻了 有這麼便宜的事? : 話說回來 : 不管是以建地或現金換農地,或者以農地換農地(聽說只能換到一半面積以下) : 當強制徵收的必要性這個理由不存在時,為何該農地所有權人要接受這個交易? : 就算一坪農地10萬元,或甚至以更高的價格跟所有權人買 : 為何農地所有權人要被強迫接受? : 根據報導,那些所有權人只接受「原地原屋」的方式處理 : 而不願意「以農地換農地」等其他方式 : 除非徵收案有其必要性與不可取代性,不然根本不用提出「折衷的作法」 : : 以上五行,問陳文斌最清楚了 : : 因為新的地皮繞著他家圈的,就在同一塊地方 : : 你與其在那邊『五行13個問號』+一個『不是』的用反面跟問號完成你這篇文章 : : 為什麼不具體的去陳文斌家裡把他家地面周圍五公頃的地方地質水文都調查清楚, : : 或請熱心人士去調查清楚 : : 確認一下『喔~換的地比原來的地爛!』或『喔!那邊種得出稻子這邊只能種蕃薯!』 : : 然後再來談什麼『以地換地的問題』 : : 這樣不是比較具體嗎? : : 這年頭講事情只要會『不是...』然後一堆問號的反面加疑問論述法就可以過關啦? : : 那我學學你的論調: : : 『萬一新的地皮可以比舊地皮種更好的東西或起碼一樣,那你這篇不就白講了嗎?』 : : .............話說陳文斌是誰你知道吧? : 事情總是叫別人做難的,自己等別人查完再來評論(我也是想偷懶的人啊~~~) ^^^^^^^^^^^^^^^^^^^^^^^^^^^^^^^^^^^^^^^^^^^^^^^^^^^^^^^^^^^^^^^^^^^^^^^^^^^^^ 好笑,提出論點的是你,叫你為你的論點作點功課你說我偷懶? 話說也沒叫你去作,那麼多邊上嚷嚷的團體x團,早該去作這件事了 : 話說回來 : 就算新的地比原來的地肥沃、值錢、地段好,為何就要那些農民接受換地? ^^^^^^^^^^^^^^^^^^^^^^^^^^^^^^^^^^^^^^^^^^^^^^^^^^^^^^^^^^^^^^^^^^^^^^ 不要喔? 那可以拿現金或拿建地,跟其他人一樣 徵收案本身不變的狀況下人家在規定裡面轉彎給你農地讓你種田種到爽了 這可是回應你的訴求耶,而且起碼陳文斌本人他是完全沒動到分毫了 那大家回到規定跟慣例上去做好了,不轉彎好了 錢提存在法院,快點去拿 : 別忘了,既使以好農地換爛農地,除非有合適的理由 ^^^^^^^^^^^^^^^ 『徵收補償』這個理由合不合適? 凡徵收補償者,補償的東西往往數字上都大過原先被徵收的價值 比如說換現金的,公告現值加幾成這是常見的作法 換地的,建地的價值即便面積縮小了算成價值也還是比原先被徵收的農地高 (至於什麼『對土地的感情,無價』這種就別拿出來搞笑了) 自救會的要求不也有在這方面著墨嗎?錢啊! 那麼,你是要說這些主張啊辦法的,都有貪污嫌疑?別鬧了ok? : 不然也應該會牽涉到貪污的問題 :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55282&k1 : =%e8%b2%aa%e6%b1%a1) : 「第 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 : 罰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老大,刑法,不是望文生義+只看一條就可以用 我猜, 你現在是要指陳承辦人員用好地換爛地所以圖利那些地主所以有貪污之嫌是吧? 估不論這邊的場景能不能搆上你這邊引用的法條 有個簡單的問題你不知道有沒想過:徵收補償這是有法令規定的耶 有句話叫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不知道是寫在哪面喔?我忘了,請自行估狗 : 因此,我覺得整個問題的癥結點還是在: : 到底這次徵地案的「必要性」與「不可取代性」在哪裡? ^^^^^^^^^^^^^^^^^^^^^^^^^^^^^^^^^^^^^^^^^^^^^^^^^^^^^^^^ : Mark 去問前政府,整個流程在陳水扁政府任內跑+核定的,包括那五公頃在內 咦不對,說沒必要的是你啊,幹嘛問別人? 貌似是你該綜合前後所有情事來說這個沒必要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27.210 ※ 編輯: plamarshall 來自: 114.43.127.210 (07/23 15:17) ※ 編輯: plamarshall 來自: 114.43.127.210 (07/2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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