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一審有罪 VS 三審定讞

看板DPP作者 (楊威利)時間17年前 (2008/12/16 22: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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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之銘言: : 參政權是憲法的保障 : 禮遇可不是 : 在三審定讞前 : 不管是立法委員還是官員都還是應該要以無罪來看待 : 對於行為的處罰應該要等判決確定才進行 : 不過我唯一贊同的是被判決有罪的官員或民意代表 : 根據其所被判有罪的事項在相關職權行使上進行迴避 : 至於待遇當然是等判刑確定 失去身份自然就會被取消 : 一審有罪就暫停待遇 就算二審判無罪補發 : 還是算處罰了當事人 : 我想只要搞清楚什麼是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權利 什麼不是 : 應該就很清楚 什麼是可以暫時被剝奪 什麼不行 : 我必須強調一件事 : 在法律還沒定讞判一個人有罪前 : 憲法層級所保障的權利都不應該被剝奪 : 因此參政權、工作權都應該受到保障 : 而禮遇並不在憲法所保障... : 以上 選舉官司影響的就是當選資格呀... 既然一審有罪了... 當然要暫停立委職權的行使(因為當選資格"暫時"無效了) 在無罪判決之前你是有罪的... 所以一切的待遇.以及職權的行使都暫停是合理的... 還是你認為所有的案件都要等三審定讞才可以抓進去服刑? 憲法也保障人身自由.不是嗎? 暫停待遇等二審無罪補發... 可以再加一點補貼發給就可以... 其實我覺得如果可以在立法委員報到之前... 或是立院會期開始之前就可以二審定讞... 這樣最好... 只是.這有可能嗎? 再來就是按照你的邏輯... 三審定讞之前每個人都是無罪的... 那麼取消禮遇不就是認為他有罪.所以才要暫停禮遇? 那麼如果三審定讞卻是判決無罪... 這算不算是處罰了當事人? 只因為"禮遇"不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所以一審有罪就可以暫停.我不覺得這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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