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一審有罪 VS 三審定讞
※ 引述《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之銘言:
: 參政權是憲法的保障
: 禮遇可不是
: 在三審定讞前
: 不管是立法委員還是官員都還是應該要以無罪來看待
: 對於行為的處罰應該要等判決確定才進行
: 不過我唯一贊同的是被判決有罪的官員或民意代表
: 根據其所被判有罪的事項在相關職權行使上進行迴避
: 至於待遇當然是等判刑確定 失去身份自然就會被取消
: 一審有罪就暫停待遇 就算二審判無罪補發
: 還是算處罰了當事人
: 我想只要搞清楚什麼是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權利 什麼不是
: 應該就很清楚 什麼是可以暫時被剝奪 什麼不行
: 我必須強調一件事
: 在法律還沒定讞判一個人有罪前
: 憲法層級所保障的權利都不應該被剝奪
: 因此參政權、工作權都應該受到保障
: 而禮遇並不在憲法所保障...
: 以上
選舉官司影響的就是當選資格呀...
既然一審有罪了...
當然要暫停立委職權的行使(因為當選資格"暫時"無效了)
在無罪判決之前你是有罪的...
所以一切的待遇.以及職權的行使都暫停是合理的...
還是你認為所有的案件都要等三審定讞才可以抓進去服刑?
憲法也保障人身自由.不是嗎?
暫停待遇等二審無罪補發...
可以再加一點補貼發給就可以...
其實我覺得如果可以在立法委員報到之前...
或是立院會期開始之前就可以二審定讞...
這樣最好...
只是.這有可能嗎?
再來就是按照你的邏輯...
三審定讞之前每個人都是無罪的...
那麼取消禮遇不就是認為他有罪.所以才要暫停禮遇?
那麼如果三審定讞卻是判決無罪...
這算不算是處罰了當事人?
只因為"禮遇"不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所以一審有罪就可以暫停.我不覺得這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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