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一審有罪 VS 三審定讞

看板DPP作者 (.......................)時間17年前 (2008/12/16 09: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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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pollo99 (楊威利)》之銘言: : 政治情況 立法委員當選資格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 目前現狀 二審定讞 三審定讞 : 藍營 三審定讞才當選無效 一審有罪就取消禮遇 : 有人可以說說到底有啥不一樣嗎? : 一個要改成三審定讞才可以... : 因為當事者是同黨的同志? : 因為還有好幾個在排隊? : 一個要改成一審有罪就取消... : 因為當事者是萬惡的阿扁? : 因為貪贓枉法的總統沒資格領? : 如果立場反過來呢? : 現在被宣佈當選無效的是綠營的立委... : 你們還會說選舉法令不完備需要修改? : 如果陷入貪污風暴的是馬英九... : 你們會提一審有罪就取消禮遇? : 民眾要的是一個可以適用任何情況的通則... : 不是看立場來決定處理的方式吧... : 不然改成三審定讞才當選無效之後... : 會不會又因為某些因素... : 又改回二審有罪就當選無效... : 不然改成一審有罪取消禮遇之後... : 會不會因為"一審有罪"的總統換人了... : 又要改回三審定讞才取消禮遇? 原po所說的立委總統不同審級定讞其實不能放在同一個天平上 因為卸任元首禮遇條例規定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停止 禮遇.那是典型的刑事案件. 而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選舉無效之訴最多二審.則是行政訴訟,只是以前 沒有行政法院,只好由地院民事庭代勞.但是行政跟民事有很多訴訟原則 可以相通.總之,這兩種的認定需求天差地遠.所以才會出現李乙庭刑事 無罪,但是民事敗訴的狀況.這種狀況在目前台灣還蠻常發生的. 當然,藍營提的這兩項議案當然是政治考量.但是基於對受冤枉者的保護 至少必須附加二審無罪宣判後,一審到二審期間的禮遇必須全數發還. 至於選舉訴訟搞到三審其實也不是不行.但是不得發回更審或提起再審 ,而且訴訟時程還是要有限制. 只是這項設計也有盲點,假如判決明顯違背法令時,該如何自處?所以啦, 三審設計配套會很麻煩,結果選舉訴訟也只會沒完沒了.當然,除非三審 還是進行實質審查,但那違反了所有最高審級的運作常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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