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中肯無益於中出)時間17年前 (2008/08/24 09:50),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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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YL (@Seattle)》之銘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第一,你這種「將選舉補助款捐出,再由特別費中領回」並不正確,因為到最 : : 後馬英九捐款的總額已經超過選舉補助款的總額。 : 我被搞混了,馬的捐款總額,在最後一筆大單敲入前是; : 1. 大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2. 小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若是二的話, Y兄的說法並沒錯,也代表馬沒有把「選舉補助款」全額捐 : 出,等於欺騙他的選民。( 當然你也可以說選舉補助款全捐完,不過那等 : 於說特別費沒有用盡 ) 抱歉,正好改掉原文已經不談這一點了。不過你回覆了,所以我還是得說一下 。基本上,在最後兩筆捐款前,狀況是差了約六百萬元,總額 5800 萬的特別費 加上選舉補助款,馬英九其實是捐了 5200 萬。 所以很簡單,特別費爆發後馬英九陣營重新核算他市長任內所有的捐款和特別 費、選舉補助款金額,才發現了這六百萬的差額。所以補救的方式是,他在市長 任內最後時間捐出了 600 萬,過一個星期後可能覺得不放心,又捐了 560 萬。 這作法當然不好看。往好的方面想是馬英九陣營搞錯金額,往壞的 方面想則是他想在總額 5800 萬的金額中污走個六百萬零頭。不過 呢基本上這屬於誅心之論,我不是馬英九,我不知道他是哪一種人 ,在此我只能論他的作法違不違法。 由於尚在市長任內,所以最低限度馬英九的作法是修補錯誤,並且滿足了法律 上特別費使用(市長任內花費)的要求。最後這兩筆捐款仍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因此必須計算,刻意要忽略這兩筆捐款,基本上已經是脫離法律的定義,擅自按 照自己的標準做事了。 要討論這個判決適當與否,最基本的要求應該是就法論法。我是不知道法院是 不是國民黨開的啦,但是我很肯定不是 YHLYHL 這位老兄開的。而他從頭到尾要 依照他個人定義的方式,好作出馬英九貪污的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231.167 ※ 編輯: monopoliest 來自: 122.118.231.167 (08/24 09:58)

08/24 09:54, , 1F
是阿,法律上馬算是躲過了這問題
08/24 09:54, 1F

08/24 09:55, , 2F
不過我這個有投他市長一票的選民,對於被他欺
08/24 09:55, 2F

08/24 09:55, , 3F
騙這回事,總可以批判他吧...
08/24 09:55, 3F

08/24 09:57, , 4F
那六百萬的鈔票來自選舉補助款還是特別費?
08/24 09:57, 4F

08/24 09:58, , 5F
馬只要大聲說,特別費已用完,沒用完的是選舉
08/24 09:58, 5F

08/24 09:59, , 6F
補助款,然後又採信特別費可以預支支用的說法
08/24 09:59, 6F

08/24 10:00, , 7F
,那麼最後一千萬捐不捐,馬都是沒罪的
08/24 10:00, 7F

08/24 10:00, , 8F
只是道德上詐騙了他的選民而已
08/24 10:00, 8F

08/24 10:01, , 9F
當然此一說法有一問題是,可否預先支用,未當
08/24 10:01, 9F

08/24 10:01, , 10F
選任期的特支費,只是我搞不懂為什麼檢查官沒
08/24 10:01, 10F

08/24 10:02, , 11F
打這一點。
08/24 10:02,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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