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給y先生 仍然是看三審判決
y先生算東算西 事實上無罪判決根本不在於"捐多少"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客觀上有
利用其職務上可乘之事機,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以遂
其不法所有之目的者,始克相當。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
位之實務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
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
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
所謂的捐款超過領據列報之特別費總額 只是用來佐證足認並無所謂「不法所得」
也就是說 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何況事實捐出5150萬
我再講一次 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9.218
推
08/23 13:04, , 1F
08/23 13:04,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