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侯寬仁已經用這種標準來看待馬英九了,罪疑惟輕。無法證明的都算特別費了。
所以不是只有一個帳戶的捐款,也就是說:全部的捐款都算進去了,結果還是不夠,懂
嗎?
※ 引述《newline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之銘言:
(2)清查馬英九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所有帳戶之支出情形。
(3)清查馬英九所有未進入銀行帳戶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以上三種情形之所有支出
除非能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均依罪疑惟輕原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客觀上有
利用其職務上可乘之事機,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以遂其不法所有之
目的者,始克相當。
所以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所以佐證不重要?還是你是法官?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位之實務
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
錯誤。
: 所謂的捐款超過領據列報之特別費總額 只是用來佐證足認並無所謂「不法所得」
所以佐證就是不重要囉?哈哈。
: 也就是說 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何況事實捐出5150萬
: 我再講一次 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所以說你還是要堅持: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我沒有意見。畢竟法官已經判決了,所以多說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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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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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玩,所以國民黨支持者的論點是:法官判決一定對囉,不可以討論!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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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官是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所以你要質疑的,應該是法官吧。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142 (08/2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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