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時間17年前 (2008/08/23 13:08), 編輯推噓4(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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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已經用這種標準來看待馬英九了,罪疑惟輕。無法證明的都算特別費了。 所以不是只有一個帳戶的捐款,也就是說:全部的捐款都算進去了,結果還是不夠,懂 嗎? ※ 引述《newline (漫長的等待與相遇)》之銘言: (2)清查馬英九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所有帳戶之支出情形。 (3)清查馬英九所有未進入銀行帳戶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以上三種情形之所有支出 除非能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均依罪疑惟輕原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客觀上有 利用其職務上可乘之事機,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以遂其不法所有之 目的者,始克相當。 所以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所以佐證不重要?還是你是法官?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位之實務 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 錯誤。 : 所謂的捐款超過領據列報之特別費總額 只是用來佐證足認並無所謂「不法所得」 所以佐證就是不重要囉?哈哈。 : 也就是說 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何況事實捐出5150萬 : 我再講一次 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所以說你還是要堅持:就算馬英九沒有捐足1530萬 也是一樣無罪。 我沒有意見。畢竟法官已經判決了,所以多說無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1.81

08/23 13:10, , 1F
你我都不是法官 那就讓真法官判吧
08/23 13:10, 1F

08/23 13:17, , 2F
噢 我都忘了 真法官已經判無罪了
08/23 13:17, 2F
好玩,所以國民黨支持者的論點是:法官判決一定對囉,不可以討論!哈哈。

08/23 13:58, , 3F
Y兄,不會看構成要件請不要亂解讀
08/23 13:58, 3F

08/23 13:59, , 4F
"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錯
08/23 13:59, 4F

08/23 13:59, , 5F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這句話是在
08/23 13:59, 5F

08/23 14:00, , 6F
說明該罪只有故意犯才能成立,ok?
08/23 14:00, 6F

08/23 14:01, , 7F
請問沒有不法所得跟沒有犯意有啥關係?
08/23 14:01, 7F

08/23 14:02, , 8F
我不能很想A錢但沒膽A嗎?
08/23 14:02, 8F

08/23 14:03, , 9F
補個哈哈
08/23 14:03, 9F
不過法官是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所以你要質疑的,應該是法官吧。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142 (08/24 08:59)

08/24 10:41, , 10F
跟你意見不一樣 你就說人不是法官 哈
08/24 10:41, 10F

08/24 10:42, , 11F
既然你也不是法官 就少拿別人不是法官
08/24 10:42, 11F

08/24 10:43, , 12F
擋人的話 自己內文用的招數 怪推聞
08/24 10:43, 12F

08/24 10:44, , 13F
還是你是法官? 這句話是你講的吧
08/24 10:44, 13F

08/24 10:45, , 14F
所以你的論點也是 妳不是法官不能討論
08/24 10:45, 14F

08/24 10:45, , 15F
自己矛盾
08/24 10:45,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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