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所以說:明明有編的預算不用,要用特別費來申報,本身就讓人無法相信吧。
: 推 HYL:你的假設不成立,所以推論就不用看了 76.121.171.173 08/23 12:29
: → HYL:市府自有「公共關係招待費」可供支出 76.121.171.173 08/23 12:30
: → HYL:北市府公關費一年有兩千多萬,姐妹城就有五百 76.121.171.173 08/23 12:31
: → HYL:萬以上的編列預算,不用市長支出 76.121.171.173 08/23 12:32
: 那又怎麼樣?把招待費換成法律規定特別費可以使用的「捐款」,會改變整個
: 會計過程嗎?
: 請不要避重就輕,關鍵是你從來沒有證實,特別費只能在當月領當月使用完畢
: ,無論是法律定義或者會計實務。而你從頭到尾卻用了這一個標準,去檢視馬英
: 九的特別費使用。
現在又在扯這些了。唉,你們還真的是疲勞轟炸啊。
重點在於:特別費可以先預支嗎?你說市長可以,所以請你提出法律證明可以預支。
這樣很難嗎?
這個說法明顯是按照「實報實銷」這詞作字面上的解釋,但是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政府會
計的作法。
所以實報實銷規定市長可以先預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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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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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12:44,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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