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時間17年前 (2008/08/23 12:4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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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所以說:明明有編的預算不用,要用特別費來申報,本身就讓人無法相信吧。 : 推 HYL:你的假設不成立,所以推論就不用看了 76.121.171.173 08/23 12:29 : → HYL:市府自有「公共關係招待費」可供支出 76.121.171.173 08/23 12:30 : → HYL:北市府公關費一年有兩千多萬,姐妹城就有五百 76.121.171.173 08/23 12:31 : → HYL:萬以上的編列預算,不用市長支出 76.121.171.173 08/23 12:32 : 那又怎麼樣?把招待費換成法律規定特別費可以使用的「捐款」,會改變整個 : 會計過程嗎? : 請不要避重就輕,關鍵是你從來沒有證實,特別費只能在當月領當月使用完畢 : ,無論是法律定義或者會計實務。而你從頭到尾卻用了這一個標準,去檢視馬英 : 九的特別費使用。 現在又在扯這些了。唉,你們還真的是疲勞轟炸啊。 重點在於:特別費可以先預支嗎?你說市長可以,所以請你提出法律證明可以預支。 這樣很難嗎? 這個說法明顯是按照「實報實銷」這詞作字面上的解釋,但是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政府會 計的作法。 所以實報實銷規定市長可以先預支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1.81

08/23 12:44, , 1F
先用私人款項墊 不叫預支 請你先搞懂會計
08/23 12:4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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