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陸官媒請網友評毛澤東 罕見
前雯樹山。一點廢文心得分享。
小妹以為,軍隊本是一個非常態的機構,有者暴力與毀滅的本質。歷史上槍桿子既然出政
權,正是說明單方面的武力壓制性對政治結構的巨大影響力。如果我們都不能接受某擁有
或掌握的人士或團體或聲稱代表全民的組織,可以因此會藉此,隨時單方面成為政治領袖
或是君臨社會的構成部分或階級,那就有必要想一下如何控制這個歷史上有暴走可能性的
組織。
而軍隊國家化正是要嘗試解決這種問題。因此,吾人所認識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在憲政上,
是從消極面的權力分立制衡與積極面的使軍隊公民化,來限制軍隊可能的暴走機會。若是
僅就字面意義上去理解軍隊=國家或軍隊被國家擁有,那可能會誤解其憲政上的意義。
定義一下。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9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
工具。第 138 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
人民。
一般來說,這是台灣軍隊國家化法源依據。從而軍隊不屬於某人或是某團體,而只是國家
的一部分,只受國家指揮。
因此繼續導出,憲法第140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這是文武職分開概念,避免軍人
干政。又憲法137條二項,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這是因為軍隊是行政權的一環(自然
也因此行政中立),同時也揭示軍隊受立法權制衡。
綜上所述,大概就能從憲法文本裡,推出一個軍隊國家化的輪廓。軍隊是不受個人、地域
、黨派的控制,既是國家行政權的一環就要受立法權與司法權的事後制衡,行政中立不影
響政治活動,而其惟一的效忠對象就是國家。
而從制衡面來說,先不提廣義的立法對行政的制衡。較細的來看軍事部門與立法權的關係
,依中華民國大法官釋字(下稱釋字)461號解釋,參謀總長有接受立法院備詢的義務。而
在當時的時代背景,台灣的國防體制是採用軍政軍令二元化,參謀總長實際上掌握軍事實
力卻不受國會監督,由此可以認識此號解釋的意義即在於,朝軍隊國家化更前進一步的把
軍隊的第一號人物拉近來接受權力分立的制衡。
接下來台灣國會持續修法,將台灣國防體制修改為軍政軍令一元化,參謀總長是僅屬於國
防部長之幕僚長。同時立法限制國防部長為文官職,這即是文人政府領軍,故而又往軍隊
國家化再進一步。
接者是軍隊公民化的概念,亦即軍事人員的基本權利保障。軍隊的來源當然來自國家的公
民,在台灣目前揚棄特別權力的關係的今天,當然有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適用,通常教科
書的話就是,軍人只是著軍裝的公民而已。
那麼實踐憲法基本權利保障,就範圍就很大很大了,在此就無法詳盡。舉例來說,現在台
灣的軍審法即將修法,那就是在落實軍人在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保障。但是憲法上基本權
利與社會上的個案層出不窮,所以具體落實的會有程度上的不同。但是思考上可以想見,
軍人當然有政治上權利得以投票,可以參加政黨,軍職身分如同一般公職會受保障,權利
受侵害可以向司法權的法院提出救濟。
從比較法來說,米國更鼓勵軍人以公民身分參與政治活動,發表個人的政治意見。惟當然
居於行政中立與軍隊的特殊性,仍有別於一般公民的無所限制的參加。而這一條線的劃分
,其目的並非在限制軍人的公民身分,只是在考量軍隊國家化的中立特性與軍事任務特殊
性的權衡而已。
故而何謂軍隊國家化,不能單純字面意義理解。因此中國大陸若是把黨等於人民,又黨代
表國家,因此黨掌握軍隊就算是軍隊國家化了,那只文字轉換的硬凹而已了。
又若是artpower所謂,少數服從多數、上級聽取下級意見、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
,從地方基層選舉及深入群眾的組織活動層層堆疊起來的民主制度。
老實說,這裡我只看到上命下從的行政權概念,而所謂的多數決原則對現代民主法治國來
說,說穿了都快變成計算工具而已,幾乎快不具實質意義了,層層堆疊也會有代表性的問
題...。
而衡量軍隊國家化的標準,就是權力分立的制衡,軍人公民化而已。各國程度都會不一,
這也不是0與1的全有全無問題。
又若是依專業的calebjael所言,對於中國的傳統政治制度是虛假的意義。但是自公元前
221年以來,割據的情況不也時常發生?文人領軍與中央強力集權,不是自宋朝才開始發生
的嘛。
(在C大前面講到歷史好興奮,咦?)何況,家天下的封建朝代或中央集權(行政權)怎麼看都
不是軍隊國家化的概念啊。
最後,小妹並不是有多討厭所謂具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畢竟我就不是在對岸的政治制度
下生活,但如果中國共產黨能夠設計出一套目前人類思想之所無的,一黨專政下如何限制
政府權力與制衡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概念,也許能在人類的政治思想史添上重重一筆吧
。又再回到本文,究竟中國大陸的對軍隊控制機制又是什麼呢?黨實際掌控軍隊根本就不
是軍隊國家化,實際上中國政府也反對西方的權力分立與軍隊國家化的概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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