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救人唷]關於加工後素材的著作權

看板Comic_Techn作者 (燕鴻)時間24年前 (2001/06/14 20:41),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20 (看更多)
※ 引述《younglu (Lensterfan)》之銘言: : ※ 引述《HL (可愛路人趴趴歌帆)》之銘言: : : (刪) : : 或許是我講的不清楚。 : : 依照我國目前現行法(請仔細看第二項) : : 是將這原著作物和衍生著作物的著作權獨立視之 : 我知道 : 問題是對衍生著作的認定 : : 換言之,即便是在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下,予以改作 : : 仍然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 不見得? : 各國及公約的規定不太一樣,學說見解也不相同 : 就我所知,例如像羅明通的書上就認為非法改作不應保護(見著作權法論,P.209以下) : 賀德芬老師似乎也認為非法改作並非第六條所指衍生著作 : 但謝銘洋老師則認為可以受到保護 : 而目前我國司法實務,在第六條的適用上,會考慮到有沒有經原作者同意 : 應該是沒有記錯吧,若有錯誤,請指正 ∵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635號 主旨: <略> 三、又「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 他之語文著作」、「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 分別著有明文。是以翻譯人未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逕予翻譯, 不論該原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其所翻譯之著作(即衍生著作) 如符合上開條文規定者,即屬另一獨立之著作,翻譯人就其所翻譯之著作亦 得依著作權法受保護,第三人侵害上述衍生著作之著作權,其權利人自得依 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及第七章「罰則」之規定為救濟。 <略> ∴我國司法實務在第六條的適用上,不論有無經原作者同意, 應該都是適用的。 -- 見てよ!四つのイクセルマシンがひとつに成れ! 我が身すでに不退轉! 當方に迎擊の用意あり! これが新イクサーロボだ!!
文章代碼(AID): #xAB3c00 (Comic_Tech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xAB3c00 (Comic_Tec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