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救人唷]關於加工後素材的著作權
※ 引述《HL (可愛路人趴趴歌帆)》之銘言:
: 綜觀,
: 不過就是甲說和乙說的差別罷了。
: 甲說:有,即便是侵害他人著作,仍享有著作權。
: 乙說:沒有,因為是侵害他人著作,所以不應該享有著作權。
: 實務上甲說、乙說具有
: 就這樣。
: 該知道什麼叫做doubtful claim
可是這是「甲說」是「中華民國政府」說的,
和不知何人(:p)的「乙說」比起來,
實務上的差別應該不小。
: 你是可以主張有著作權,
: 但是,一旦到了法庭上,法官願不願意採納見解,這就是法官的問題。
至少,依政府解釋的見解是有利的多,
只要翻一下著作權相關的判例,
就可以看到法官大多以內政部及經濟部的解釋做為判決的根據。
: : 目前就國內而言,很難說哪一種說法才是正確的,而且也尚未形成判例
: : 但若稱凡改作一定有獨立之著作權,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 請仔細看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二項。
: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換言之,衍生著作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與原著作均為獨立著作
: 二著作分別享有其著作權,互不影響。
解釋令函台(84)內著會發字第8401635號的說法,
直到去年的(八九)智著字第89003641號中仍被引用,
該函就是在說明原著、衍生著作、衍生著作利用間的問題,
不論有無判例,國內對衍生著作保護的問題,
立場該是很明確的。
: 這長串的討論下來,
: 差別不就只是在甲說、乙說之間罷了。
: 我認為,對於同人創作者而言,
: 太深入的法律研究應該反而是種負荷。
: 我認為,只要知曉有這兩種說法
: 大概知道一下理由就為以足了
: 就這樣。
我倒是認為不論有幾種說法,其理由為何,
只要知道「中華民國政府」的看法也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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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てよ!四つのイクセルマシンがひとつに成れ!
我が身すでに不退轉!
當方に迎擊の用意あり!
これが新イクサーロボだ!!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4 之 2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