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救人唷]關於加工後素材的著作權
以下轉錄以前整理的一些關於著作權的文章,不過這是1999年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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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
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之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
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
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演出語文、音樂
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
公開演出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
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伯恩公約◎
伯恩公約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文學及藝術著作之著作人專有授權他
人為下列行為之權利:
(一)廣播其著作或藉由任何其他無線散播之方法將訊號、聲音或影像傳
達於公眾;
(二)原廣播機構以外之機構以有線電視或再廣播之方法,將原廣播之著
作再傳達於公眾;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類似器材將原廣播著作之訊號、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傳達。」
伯恩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戲劇、音樂劇及音樂著作之著作人專有授
權他人為下列行為之權利:
(一)著作之工開演出,包含以任何工具或程序公開之演出;
(二)以任何方法將著作之演出傳達於公眾。」
◎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
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八條第一項:「受本協定保護之戲劇著作、樂劇
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人,享有下列授權之專有權利:
甲、以任何方式或程序公開演出、上演或演奏其著作。
乙、其著作之演出、上演或演奏之任何公開傳播。」
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九條第一項:「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及藝術著作
之著作人,除本條第(二)、(三)項特別規定外,享有下列授權之專有權利:
甲、著作之廣播或其他以信號聲音或影像之無線電散播方式之公開傳播
乙、由原廣播機構以外之機構,將已傳播之著作,予以轉播或有線傳播
方法之公開傳播
丙、以播音員或其他類似器具以信號、聲音或影像,將著作之廣播公開
傳播
丁、上述權利之行使,依本協定各該方領域內之法令為之。」
◎TRIPS◎
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將表演固著於錄音物一事,表演人應有防止下
列未經授權之行為之可能性:將其未固著之表演予以固著及重製此固著物。
表演人亦有防止下列未經其授權之行為:將現場表演以無線廣播及其他方法
向公眾傳達。」
9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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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也可以到這裡參考看看。http://stlc.iii.org.tw/03-5.htm#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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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中夢社團網頁:http://home.kimo.com.tw/sangzhai/ 2001.6.1 更新
夢中夢電子報:http://gpaper.gigigaga.com/ep_publisher.asp?p=lucefar
揮墨圖構:http://www.tacocity.com.tw/sangzhai/ 2001.6.9 更新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2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