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短梁問題

看板Civil作者 (傻強)時間13年前 (2011/07/25 12:5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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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xx (蝦!手痛真久)》之銘言: : ※ 引述《ppopzj (傻強)》之銘言: : : 土木401-96 : : 2.3.4 耐震構造之強度折減因數可按第2.3.2節及2.3.3節規定,但下列除外: : : (a)任何抵抗地震力構材之計算剪力強度低於該構材於設計載重併合地震力效應 : : 之計算撓曲強度所對應之剪力者,其剪力折減因數為0.60。 : : 在2.3節裡2.3.4就是解說耐震設計章節的強度折減係數,為什麼不符合耐震特別規定, : : 或者f板友對我上述這段話有什麼解讀??是否可分享。 : 簡單的說不符合的原因 : 梁可以用到剪力破壞的設計嗎? : 如果可以,那你有強柱弱梁嗎? : 今天梁若是要用到剪力破壞時候 ψ=0.6 : 那表示什麼? P大你想想就知道為什麼會不符合耐震特別規定.. : 目前梁會用到剪力破壞的例子,大概只有隔震建築吧,隔震層以上的東西 : 是可以不符合強柱弱梁,才有機會用到ψ=0.6的梁吧 : 不過真的用到嗎?我是還沒見過也沒機會算到這種梁.. : 如果有例子的話可以交流一下吧 依設計者的想法,可以用Ve設計是最沒爭議的,但是現在就是短梁剪力無 法解決,所以才會想到有這個條文可以用。 F板友所說應該是所謂的法規精神,我是提出一條法規上的解釋,也可稱 為漏洞,或者語意不清,反正個自解讀。 他講的就是當fVn < Ve時f可取0.6,而且他也說明了耐震特別規定可適用, 我是照字面上解讀出來,不然F板友請也照規範上的一字一字的解釋來看看 。 如果要繼續扯強柱弱梁,或者隔震層那可能就扯遠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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