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Dragonball版主gkc挾私怨判處水桶.
對於你的發言我給與以下回覆:
※ 引述《YoursEver (銀英傳出webgame!?)》之銘言:
: ※ 引述《gkc (冠元 大師)》之銘言:
: : 本人的答辯如下:
: : 首先所謂可公評之事,指的是你可以就事論事來評論事情,但不能漫罵,何況我是
: : 依法行政,(行為卑劣、舔不知恥)只是你個人主觀臆測,然以涉及公然侮辱他人。
: : 就像實務法院的見解,遇到小三你可以指責他介入他人婚姻,可以指責他沒道德,
: : 但不能罵別人賤人等字眼( 據元配的講法賤人也是對於小三行為的公評用字 ),相
: : 關網址如下:
: : http://www.premiums007.com/law_info.php?htm=12311.php&seek=1
: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225/328602.htm
: : 更何況小三還是真的有違法在先,而我的部分,我的做法我都已經解釋過了,一切依法
: : 處理,你之前的文章有牽連到版規5的嫌疑所以刪文處理,也說明緣由了,你的這些字眼
: : 很明顯不是針對事情所做的客觀評論,而是帶有個人情緒的汙辱用字,所以依據版規四:
: : 四 多次無意義推/噓文 惡意推/噓文 或推圖
: : 利用修改文章 故意竄改 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 : 推噓文涉及人身攻擊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性暗示、政治
: : (界限由板主自行判定)
: : 初犯水桶一個月 再犯水桶終身
: : 判處水桶,沒有問題。
: 首先,我要先先教你念好國中國文.
: (1) 恬不知恥: 犯了過錯卻安然不以為羞恥。
: 《明史.卷二二○.曾同亨傳》:「此中多闇修,非可概斥。
: 即使陽假名義,視呈身進取、恬不知恥者,孰愈哉?」也作「恬然不恥」。
: <<教育部辭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
: (2) 卑鄙: 1. 人格惡劣低下。如:「他真是個卑鄙的人。」
: 2. 地位卑微低賤。
: 《文選.諸葛亮.出師表》:「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
: 三顧臣於草廬之中,諮臣以當世之事。」
: 相似詞: 卑劣.
: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
: gsweb.cgi?ccd=vlY0On&o=e0&sec=sec1&op=v&view=1-1
: 我原文用"行為卑鄙",
你的原文明明是行為"卑劣"。
: 因此是形容你的行為方式,
: 恰好,教育部辭典有個詞叫做"卑劣手段":
: (2-1) 卑劣手段: 下流、低賤的做事手腕和方法。
: 如:「他真是個小人,竟然使出這種卑劣手段。」
: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
: gsweb.cgi?ccd=Xlg6Op&o=e0&sec=sec1&op=v&view=2-2
: 請注意,這個詞是形容手腕和方法的不當,不入流.
: 我完全針對是你身為七龍珠版版主的處事方式,手腕,方法所下的批評,
: 你的在公眾版的處事方式是當然是可受公評之事,我又無人身攻擊,
人身攻擊是指依據他人的人身特質做攻擊,沒有人身攻擊不表示沒有謾罵。
但你的部分很明顯就是謾罵。
: 你說我謾罵就是無的放矢,亂引版規判我水桶就涉嫌挾怨興文字獄以剷除異己.
: 接下來要教教你做錯什麼事情,
: 1. 你身為七龍珠版版主,引爆民怨在先,荒廢版務於後;尸位素餐,不恪於職守,是謂不忠.
不忠?? 我笑了,我背叛了誰?? 請不要濫用詞語,你在歷史上隨便找個不忠的例子,
都跟你的舉例八竿子打不著關係。第二我並沒有荒廢版務謝謝。
: 2. 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更何況你以因人設事的方式,濫權曲解版規,
: 恣意禁言水桶,又鎖文又鬧文字獄;暴虐無道,是謂不仁.
不教而殺謂之虐,這句話的意思是沒有先說明規定就先懲罰人,然而我都是依據
既有規則,所以這句話很明顯又用典錯誤,並且曲解版規是你認為,事實證明,
完全違規的選項3,經過宣導還第2高票,沒宣導要拿第一輕而易舉,這就表示是
誰曲解版規?? 並且我沒鬧文字獄,一切都以投票結果為主。後面更是亂用成語。
: 3. 日前小組長裁決應撤銷frankieeeee案的初始判決,你再度挾怨另覓理由續判f水桶,
: 此謂不義,
一切依版規叫做挾怨報復喔,這個不義顯然又是你自己腦補,依法判案當然要就事論事
,F他2012年已經被警告這是事實,依規定就是再一次就要水桶啊,難不成你要我循私
瀆職不成??
這指控才叫以私廢公,罔顧公理正義,因一己私情而踐踏司法正義。
: 4. 罷免票數95:10早逾罷免門檻,你不知進退不自請處分;昨日被小組長連判四敗訴,
: 又絲毫不知悔改,仍徒逞口舌強詞奪理,此謂不知恥.
真好笑了~一切都要依程序走,有自請處分的規定??
何況對於經宣導選項3還能第二高票,加上裡面的理由與事實不符,還敢說人不知恥??
真要說不知恥,選項3這種違規的選項居然是投票的主流,這只表示這95票絕大多數的
人所認定的標準大多是採線的,才該先好好反省所謂的(知恥),還敢惡人先告狀。
: 你連個七龍珠版主都能當到不忠不仁不義不知恥,
: 弄得群情激憤,自身有若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眾人皆欲除你而後快,
: 你還不知檢討嗎?
你先檢討以近乎強制罪的方式(強迫別人6小時內回信)或者(下次上線強迫回信)這種有
違法爭議的行為再跟我談檢討跟道德。另外~真的講道德就不會違規的選項3,如果沒有
宣導在先,居然還能榮登第一高票~!! 真知道廉恥就會以此為羞愧。
所謂的群情激憤,探究其原因,只要看到違規選項未經勸導可以榮登冠軍,就知道問題
出在哪了。
重點是我採法治完全沒有錯,幹嘛下台?? 不走""無為而治""的(人治)根本沒有問題
請看清楚~連"""站方"""都已經認定PTT要走向法治化了,請自己看""站長""的說法:
1.
以下這篇文章就是前國研組""群組長""MRZ因為不採用法治,以人治為主,然後被版務
站長 mousepad 依違反法治,而拔除國研組群組長的位置,並且永不任用: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8950781.A.8F1.html
然後接著又有歷史群組的版主發表對站長文章看法,裡面已闡明PTT基本上是邁向
""法治"",而非退化為""人治"",並強調所謂法治就是由上到下都需遵守規範且依
法行政,而且博得大家的認同: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79065651.A.C0E.html
2.
也許有人會問,國研組是國研組卡漫是卡漫。那就拿卡漫組為例,一兩個月前我們
卡漫組的群組長也因為卡漫群組的規範法治化有許多不足之處,在版務版被站長要
求召開跟我上次(討論版規公告)性質很像的討論會,然後要求卡漫群組完備法治,
也就是說站長一視同仁,就像站長說的,卡漫群組十幾年前的規範需與時俱進,龍
珠版亦然,用了11年的規定,邁向法治完備化是應該的,相關文章如下: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480196808.A.D0E.html
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480254935.A.23B.html
可見法治已經是站方的共識,可見實施法治根本是正確的。
看到站長說什麼了嗎??
然而,細讀該公告文與置底文,發現該組規:
A. 年代過於久遠,恐已無法用來治理目前的群組運作狀況
B. 形式過於隨意(我很意外卡漫群組竟然只靠一篇歷代剪貼起來的文章作為組規,
而沒有一篇正式的、成篇章的組規文件)
C. 根本的重點是,關於試閱看板通過的評價標準,沒有客觀性可言。
而我們龍珠版也是4~5條版規用了11年且評價標準需更具體~!!
也就是,目前卡漫組規關於試閱看板的規定:
A. 年代久遠,已不符合目前站內與各群組內,讓使用者擁有更多參與權利的運作模式
B. 沒有成篇章、容易找到與理解的規定
C. 更重要的是,這個規定即使不是鼓勵、也至少縱容小組長不需提出客觀的判斷標準,
進而,使試閱看板板主與其使用者沒有可以依循與努力促使看板通過試閱的方向。
因此,本案中,我會這樣分開處理:
(1)關於試閱看板通過與否的規則、以及其他組規
請群組長於一週內於本板提出具體辦法,
說明該群組組規將如何以下列三個方向進行調整與最佳化:
A. 符合本站2016年的文化,
參考其他群組組規與運作模式,
充分反映本站當前、相較於七年前,
讓使用者參與更多公共事務決策過程的機制。
B. 立刻邀請使用者協助整理既有組規,
重新撰寫成篇章、清楚、易搜尋、易理解與可依循的單篇成文組規。
C. 修正各項限制使用者權利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本案中的試閱看板規定),
使各級管理者與使用者有客觀的標準可供遵循。
可見法治已經是站方的共識,可見實施法治根本是正確的。
所以站長的做法幾乎跟我不謀而合,也是請大家集思廣益來讓版規更詳細化、篇章化,
並制訂具體衡量標準(如幹字認定衡量標準)以完備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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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8.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3716166.A.738.html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23: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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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一開始我就轉小組長的文宣導這是違規選項,結果居然還第二名,這才是丟臉
的地方好嗎?? 而且跟第一"""只差2票""",你以為我為什麼要是先轉文??
因為我早就預料到我要是沒事先轉文,選項3第一高票這種丟臉笑話就會發生在我任內。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23: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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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縮影見大啊~
這也是為什麼我說如果沒轉文會第一高票這樣的推測是否合理大家心照不宣。
結果沒人敢回我。 事實上從幾個特徵就能看出真相。為何我能事先預料到這點。
理由很簡單:
1.為何版眾會認為我的認定有問題??
答案很簡單,因大多數人心中認定多半是違規採線的標準,所以才會認為我認定有問題。
2.為何會執意要求大V投票甚至有人會認為推文投票攤在陽光下不妥??
答案很明顯,在那篇公告下幾乎沒有人公然說應該要全面開放幹字,然而匿名大V
卻這麼高票,答案很清楚,因為大多數人心中的標準就是違規的選項3,只是不敢
攤在陽光下講,所以希望匿名投票。因此當我看到一堆人要求大V投票時,心中就
已經預料出,大多數人心中的標準屬於違規標準,所以一定要先轉文勸導。
結果果然被我預料中了~!!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23: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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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閱讀清楚,我說得是""選項3如果第一高票""就是丟臉的笑話。
我把選項3放進去已經解釋過了,因為版眾認為是我的認定問題,為了顧及民意我只好
把大家心目中的認定""選項3""放進去,然而又因選項3雖然最得民意,但畢竟是違規,
所以折衷辦法就是轉文勸導,我只是沒想到我連小組長的文都轉了,還第2高票,這點
也夠丟人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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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曲解他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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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看總票數啊,第一高8票,第二高6票總票數21票在比例上很高,當然啦~
以版眾的潛力,如果沒有轉文宣導選項3要翻倍甚至挑戰新高相信輕而易舉。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23: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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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又不同,大V投票的人本來就比較少,而且我也沒宣傳,罷免可是一堆人在
推文中宣傳,要比就比同樣的事物,基本上這次投票的票數已達版主投票的7成,所
以不算少,也具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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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投票方式又不同,拿來比叫根本是張飛打岳飛,一個還有多人在推文宣傳。
而版上大V投票根本就沒宣傳。懂學理也知道要比較也要先將兩者控制在""其他條件不變""
再來比較才有意義~!!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7/2017 0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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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並未與之前的大V投票相比落差太大所以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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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說的吧,請問版主選舉的方式是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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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你說的是""版友""認為,可見據你的觀察不只是你自己,在你眼裡其他人也是如此,
而且表態認同你的人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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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半段我前面的(回報)文章就有引用了,而且議題一樣,現在只是重複。
當然如果要我補上也可以,現在補給你。
→ ahobo : 出手的少爺刀怒斬 12/2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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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連自己的話都引用不完整了當然糾正你。
另外~既然我已做出澄清,那麼你的觀感只是你個人的感受不能拿來當成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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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是我個人好惡~你的用詞我認真跟你說,都有可能被告了,何況是在網路被罰。
另外你的做法確實是有游走邊緣鑽轉文漏洞的嫌疑,只有刪文超級合理。
※ 編輯: gkc (36.229.21.55), 01/08/2017 2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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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