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Dragonball版主gkc挾私怨判處水桶.

看板C_JapanBoard作者 (冠元 大師)時間7年前 (2017/01/06 18:33), 7年前編輯推噓2(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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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答辯如下: 首先所謂可公評之事,指的是你可以就事論事來評論事情,但不能漫罵,何況我是 依法行政,(行為卑劣、舔不知恥)只是你個人主觀臆測,然以涉及公然侮辱他人。 就像實務法院的見解,遇到小三你可以指責他介入他人婚姻,可以指責他沒道德, 但不能罵別人賤人等字眼( 據元配的講法賤人也是對於小三行為的公評用字 ),相 關網址如下: http://www.premiums007.com/law_info.php?htm=12311.php&seek=1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225/328602.htm 更何況小三還是真的有違法在先,而我的部分,我的做法我都已經解釋過了,一切依法 處理,你之前的文章有牽連到版規5的嫌疑所以刪文處理,也說明緣由了,你的這些字眼 很明顯不是針對事情所做的客觀評論,而是帶有個人情緒的汙辱用字,所以依據版規四: 四 多次無意義推/噓文 惡意推/噓文 或推圖 利用修改文章 故意竄改 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推噓文涉及人身攻擊挑釁、威脅、謾罵、歧視、引戰、性暗示、政治 (界限由板主自行判定) 初犯水桶一個月 再犯水桶終身 判處水桶,沒有問題。 ※ 引述《YoursEver (銀英傳出webgame!?)》之銘言: : [主旨] 申訴七龍珠版版主gkc曲解版規, : 並以C_JapanBoard內前一申訴案為由,挾怨未經公告未列違規條文, : 恣意判處水桶. : [說明] 1. 爭議緣由可見於 DragonBall版, 文章代碼: #1OPTKXNM : 2. 本人遭判處水桶起因於以下噓文: : 噓 YoursEver : 這人甚至用版主權限來干預罷免案訊息的轉錄, 12/30 21:33 : → YoursEver : 行為卑劣,恬不知恥. 12/30 21:34 : 噓 YoursEver : 任何想知道前因後果的版友,請赴小組版C_JapanBoard 12/30 21:41 : 3. 顯然,"行為卑劣,恬不知恥"八字, : 乃針對gkc"利用版主權限干預轉錄罷免案資訊"一事所下的批評. : 此案涉及七龍珠版版務及版友權益,為可接受公評之事. : 4. gkc於推文中所下評斷如下: : 注意自己的措詞,違規申訴就算了,你的問題我也給你文章代碼解答了,還在這罵人 : 帶風向,卑劣和舔不知恥已涉及違反版規四謾罵和引戰,故依法規水桶。不另行公告 : 。 : 4-a) "違規申訴就算了,你的問題我也給你文章代碼解答了", : 此言可證, 基於本人於C_JapanBoard組務版所提出前項申訴事件, : gkc對本人心懷怨懟. : 4-b) "還在這罵人帶風向,卑劣和舔不知恥已涉及違反版規四謾罵和引戰", : 如前述第3項所述,"行為卑劣恬不知恥"乃指gkc干預罷免案資訊一事, : 所批評者為其<干預行為>. : gkc刻意斷章取義,略過<行為>二字不談,挾怨指控本人言論為謾罵引戰. : 4-c) 本人不解何謂"引戰". : 批評可受公評之事, : 告知諸版友目前正有與"版主干預罷免資訊"有關的刪文申訴案, : 豈可以"引戰"論之? : 5. 針對以上所述,籲請小組長撥冗處理此申訴案,撤銷gkc對本人的30日水桶. : 6. 亦敦請小組長盡速協助處理gkc罷免案,蓋除此人已恣意濫權不可理喻之外, : 尚拒絕與諸版友溝通,極不適任七龍珠版版主. : 7. 本人將於發文後,轉寄此文至gkc信箱; : 本人發文前向gkc申訴之私信記錄,將轉錄於本文之後. : 8. (本項新增於2016.12.31/1:05修文時) : 自寄信要求gkc提供回覆時起算(2016.12.31/0:08:56), : 若gkc於168小時內可提供令本人滿意信服之答辯, : 則本人願意撤銷此申訴案.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8.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3698820.A.A09.html ※ 編輯: gkc (36.229.18.117), 01/06/2017 18: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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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再多也改變不了你要下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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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1:58, , 2F
管你辨輸辯贏 龍珠板板友已經看清楚你是哪種人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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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2:01, , 3F
你覺得你還有機會當龍珠板板主嗎?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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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2:02, , 4F
趕快主動下台還龍珠板一個清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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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2:04, , 5F
一個好好的動漫作品討論板 被你搞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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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2:33, , 6F
你連簡單的“自行迴避”都不懂 好意思談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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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3:17, , 7F
我覺得很奇怪 明明還有一位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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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gkc有關的案件應該給另一位板主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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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是gkc自己球員兼裁判下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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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 23:23, , 10F
gkc都不用尊重另一位板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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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新板主比較大?可以不鳥舊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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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3:49, , 12F
睡前突然想到,當小組長指出"刪除罷免案資訊"根本是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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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聞的事件之後,gkc還有什麼立場說刪通知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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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法無據又前所未聞的屢次刪除罷免資訊,難道不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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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過錯卻不知悔改的"恬不知恥"?手段低下的"行為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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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gkc在此文中引喻失義. "賤人"的主體是人,這當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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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身攻擊和公然侮辱,但我原文是批評gkc刪除組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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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知悔改一事. 豈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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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連群組長都說這件事法規完全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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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完全沒法規支持你可以刪罷免文.你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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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有法規說(非發起人可以轉文,然後版主不能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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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有法規禁止非發起人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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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一點,你要談"禁止",那就刪文和轉文都用"禁止"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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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要談"允許",也記得用同樣的允許標準來看轉文和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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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會被罵得體無完膚,就是因為你一下扯沒有法規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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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刪文,一下又扯沒有法規"允許"版友轉組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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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禁止"和"允許"間,以人治的方式詮釋,態度左右搖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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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毫無法治觀念.單一執法標準很難嗎?若難,請辭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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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既然沒有明確法源表示是在(模糊地帶),那依版規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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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依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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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版規五? 謝謝你大方承認"刪罷免文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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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面的推文代表你明明知道沒有法規允許你刪組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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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自行曲解詮釋法規,惡意刪除組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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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3:14, , 34F
我沒惡意~請注意連群組長都說規定裡沒有說,如果有說我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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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3:15, , 35F
知故犯~那才叫做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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