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論 中文翻譯、自製與中文出版的矛盾
大家喜歡講什麼「情、理、法」,
那麼就「情、理、法」一項一項來檢視。
於「情」
如果可以讓對方感到被尊重,那麼「為什麼不」事先告知一聲,讓大家感受好一點?
難道就因為你所主張的「合理性」,主張「對對方有利」,
你就覺得可以省略事先告知,就算冒犯了對方也無所謂?
以追女孩子為例,你當然有在大庭廣眾下宣佈你喜歡誰的權利,
你當然可以送她禮物,再主張收禮物又不吃虧。
但只要對方不喜歡,你就無法改變你冒犯她的事實。
「我怎麼知道妳會不喜歡?」
如果你不打算繼續追她,你大可這麼說,
然後反過來怪罪她不懂你的「熱情」與「真心」。
但如果你至少還想和她維持友好關係,
至少要在你自覺冒犯了她之後,和她道個歉。
和原作者溝通這件事遠比了解女孩容易,那麼你為什麼不先去作?
這只是一個小動作而已,就算你事先忘了作。
對方已經表達覺得被冒犯之後,
就算你在「理、法」上站得住腳,你還是可以和對方致個意,
讓對方覺得心情被尊重。
而不是在這裡裝無辜裝可憐,要大家「同情」你的一廂情願。
如果你真的對「不好意思冒犯了你」感到歉意,那麼就誠懇一點,
而不是擺出「我又不知道這會讓對方不高興」的姿態。
於「理」
面幾篇看下來,所謂「合理性」的立場也不過是一種「效益主義」的主張。
簡言之,只要某件事是對大家有利的,不須經過對方的同意,我就可以去做。
但在實務上,「效益主義」受到很多限制,尤其是在涉及侵犯人權或財產權的時候。
效益主義的用法是這樣,當某件事沒有涉及人權與財產權的侵害時,
我們可以從A方案或B方案當中,選擇一個對整體來說最有利的去執行。
但是當涉及人權與財產權的侵害時,
我們就必須嚴格地舉證有足夠大的公益性或急迫性。
再者,當對方覺得自己的利益被侵害時,
你沒有就這個案例去提出嚴謹的數字或證據,
只是模模糊糊地舉例來說明「我是在幫你耶!」
這也是很奇怪的。
當然你會說,我只是個熱心的消費者,我怎麼有能力去做舉證的工作?
是呀!如果你不明白這裡面可能的風險,就不要去做!
畢竟你做了之後,這可能的風險和損失是對方在承擔,你只是在旁邊嘴砲而已。
如果出版商或作者評估得失後,覺得你做的事對他們有幫助,也同意你這麼做,
這是皆大歡喜的事。
但要怎麼評估這些得失,不要去承擔這些風險,那是出版商或作者要作的決定。
你沒有權利幫他作這個決定。
另一種主張「合理性」的技巧把是廠商和消費者的立場切開。
首先不要誤會一件事,「消費者的便利性」並不等於「消費者的權益」。
出版桌遊作品的同時並不包含「必須授權其它人自由翻譯規則」來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簡單說,如果這件事沒有「必須性」,那就只是作者或出版商的「體貼」,
而不是消費者的「權益」。
再者,出版商、作者、消費者三者並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合遊戲。
從個案來說,以一夜狼人和情書為例,這兩款遊戲因為配件簡單,
自製門檻極低。只要有詳細的規則說明,即使不使用任何美工圖片,
也可以用卡片上寫文字的方式自製一套遊戲。
不須辯駁的是,只要一套遊戲被自製了,潛在銷售量就會少一。
只要銷售量低到一個程度,以後出版商就不敢出版這些配件簡單的遊戲,
以後大家就等著花大錢買那些配件華麗的「收藏品」。
不能老是用那些困難自製的遊戲來舉例說,翻譯規則促進了多少銷售量。
對配件簡單的遊戲來說,所承擔的風險和損失是不能放在同一個天平上的。
如果你沒那個能力去衡量其中的利害得失,並說服出版商同意你這麼做,
就不要擅自幫別人決定,他可以承擔什麼樣的風險。
於「法」
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法律上站得住腳。
那麼就不用擔心對方寄給你警告信甚至是存證信函
也不用在這裡唉唉叫說「合理性」多重要,
或是廠商用法律欺負消費者。
我是不是太認真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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