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zenither
作者 zenither 在 PTT [ CATCH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9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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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樓上是針對版主在酸嘛= =05/28 19:33
14F→:更正 樓樓上...05/28 19:33
27F→:話說#1JX2yXH6這篇底下的推文不算酸文嘛0.0?05/27 22:15
82F→:其實很多狀況是被選入之後公司的容忍度就放大很多....05/26 05:28
83F→:例如本來需要會xxx軟體 結果職訓完發現原來你沒那麼強05/26 05:29
84F→:也頂多叫你給我盡快上手,不可能浪費職訓的經費重聘人05/26 05:29
92F→:鄉長真的超有趣的啊XD 話說所謂的管理職該不會是士官長05/26 05:19
93F→:或排長之類的管理職吧XD05/26 05:19
94F→:不知怎麼的我好像有這種感覺 = =a05/26 05:20
183F→:主動處理跟被動處理其實在長期來說效果差不多.....05/27 22:11
184F→:除非水桶這個處罰完全沒有喝止力05/27 22:12
190F→:@鄉長 沒有大版主主動弄到被讚賞 也沒有被動的被讚賞啊XD05/28 08:55
191F→:這不就代表了兩者沒有差異嘛....05/28 08:55
192F→:我不懂究竟要我看啥。05/28 08:56
225F→:@jpopgirl 以著作權的角度來說 作者同樣可以要求清除05/28 19:22
226F→:精華區的文章05/28 19:22
227F→:因此該討論的是看版環境而非是否有收入精華區。05/28 19:23
229F→:當然,如果文章是被系統刪除那就是沒收精華區的問題了。05/28 19:23
230F→:@ManaBear 我認為如果公告要鎖文,那應該直接明述該文禁05/28 19:25
231F→:止推文,然後刪除下面所有的推文。05/28 19:25
233F→:不然現在鎖住公告底下卻已經有推文,有種讓部分人啞巴吃05/28 19:26
234F→:黃蓮的感覺。05/28 19:26
236F→:@jpopgirl 但你提出的問題點跟精華區停工與否無關......05/28 19:28
237F→:當然,我不否認精華區有"幫助大家閱讀"的效果。05/28 19:29
238F→:但其實精華區沒有"強制作者留下文章"的效果。05/28 19:29
241F推:歡迎大家應徵精華區小幫手(疑?)05/28 19:35
244F→:其實就我的印象 一開始好像一直徵不到小幫手XD05/28 19:37
262F→:無關對錯,搬上一級小組長出來助陣就有點奇妙05/29 01:11
263F→:大家明明就知道小組長跟鄉長是哥倆好XD05/29 01:12
264F→:這種講法跟"不然你去問我朋友"一樣沒說服力...05/29 01:12
265F→:另外,鄉長的說法其實比較類似公務員的處理方式.....05/29 01:13
266F→:大概就是"法規沒規定我就不多做,少做少錯"這種想法。05/29 01:14
267F→:問題是在主動處理與被動應對間 還有修改法規的半主動方式05/29 01:14
268F→:目前版主們的目標應該是這種方式,而非沒規定就不去做。05/29 01:15
268F→:現在不是在提供各種解決方案供版主參考嘛@@?03/13 22:57
270F→:最終決定權當然在版主,大家討論一下方法而已,不是嗎?03/13 22:58
295F→:基本上r版友只是提出他的"擔心" 但如果沒更好的方法,03/13 23:08
297F→:有時候也只好交給版主裁定了。03/13 23:08
305F→:我是覺得可以提出疑慮啊,能不能解決是另外一回事。03/13 23:13
310F→:疑慮跟不信任我個人覺得有點不同啦,疑慮通常用在討論。03/13 23:14
311F→:不信任似乎已經是結論。03/13 23:14
313F→:有疑慮不一定會有辦法解決,提出疑慮有時候可能只是代表03/13 23:15
315F→:讓版主知道"這類事件比較容易引起爭議" 如此而已。03/13 23:16
317F→:我是覺得"無法確信"跟"不信任"還是有點差距啦。03/13 23:17
320F→:無法確信比較像沒辦法完全相信,但其實也並非完全不信任03/13 23:18
327F→:我個人是覺得解決方案是相當困難的事情,不一定要由提出03/13 23:22
329F→:者負責完全解決問題....03/13 23:22
339F→:可以稍微討論個方向啦,例如用什麼東西輔佐判斷之類。03/13 23:25
340F→:教育部字典當然也是個不錯的選擇,不過他沒有整句解釋。03/13 23:26
343F→:稍微新一點的像酸、宅、戰文查不到也是個小問題。03/13 23:27
345F→:話說回來就是提出疑慮時稍微給點方向去討論,會讓大家覺03/13 23:27
348F→:的討論的氣氛比較愉快啦。03/13 23:28
355F→:說想不到方法也是個好辦法。至少告訴大家有認真想過。03/13 23:29
358F→:不過這部分就只是營造討論氣氛的問題了。03/13 23:29
360F→:我覺得這主要是因為會議沒有主持人的關係啦XD03/13 23:30
361F→:其實R版友有說耶,就是單靠版主判斷萬一別人不服怎辦?03/13 23:31
10F→:樓上沒有證據的部分不要做錯誤推論ˇˇ03/07 01:37
11F→:無證據證明以前有所偏頗一向如此進行03/07 01:37
12F→:>無法證明此事件版主是否有所不公03/07 01:37
13F→: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正是如此啊。03/07 01:38
20F→:依照群組的解釋應為該檢舉已過期所以小組不應受理。03/07 02:02
21F→:屬於違反程序法所以建議不做裁罰。03/07 02:02
22F→:群組的公告倒是未對是否公告這部分多做置喙。03/07 02:03
73F→:"又來了.又來了.又拿自己價值觀來戰了"<--這算敘述句吧?03/07 15:51
74F→:光看此句其實沒有任何攻擊性。03/07 15:52
75F→:(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03/07 15:54
76F→:這條如果擴大解釋為推文也位於文章內會好處理的多。03/07 15:55
77F→:物以類聚:原指性質相近的東西常聚集在一起。03/07 15:59
78F→:>後多比喻壞人互相勾結。03/07 15:59
79F→:看到物以類聚這名詞時就可以處置以避免紛爭了。03/07 16:00
81F推:看得出來情緒成分很重,可惜翻字典沒有攻擊性。03/07 16:04
83F推:不然就雙方都處置也是可以,依上面條文也可以兩方都處置03/07 16:07
85F→:那就兩方都處置吧^^03/07 16:08
88F→:我不太懂,討論有無攻擊性不是就是為了討論是否需要處置?03/07 16:11
89F→:現在不是在討論之後狀況發生該如何處理較好?03/07 16:12
90F→:不過如果字典裡面沒有,光靠版主主觀判斷該句有無攻擊性03/07 16:13
91F→:似乎又違背了小組長說不該主觀判斷的意思。03/07 16:13
99F→:我是覺得都在單一文章的推文進行討論還好啦。03/07 17:14
100F→:多辦個投票反而多好幾篇文章@@03/07 17:14
101F→:@rindler 以道德標準來說,那句話"或許有攻擊性"03/07 17:15
102F→:不過我主要是在討論之後如何處置,所以沒有佐證我就說03/07 17:16
103F→:那句沒有攻擊性。03/07 17:17
104F→:畢竟版主管版是需要統一標準且不帶主觀判斷。03/07 17:17
105F→:當然一般人行事是該以道德的高標準自持沒錯^^03/07 17:18
148F→:@mon大:組務有解釋,警告視為水桶之組成條件,所以應公告03/07 20:59
149F→:所以此案主要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而非代表水桶不需公告03/07 20:59
151F→:至於站規未詳定之部分..我問了法務站長可是他們沒回信@@03/07 21:00
152F→:雖然未回信是預料中的狀況啦= =03/07 21:01
161F→:我看到是寫"經公告方生效力"說@@03/07 21:07
163F→:原來是bm版的結論,沒權限看@@03/07 21:08
164F→:不過bm版的結論能不能視為"公告"其實似乎也有爭議性。03/07 21:08
166F→:畢竟一般使用者沒辦法看。03/07 21:09
174F推:@joh bm版有規定不得洩漏資訊給一般使用者得知喔@@?03/07 21:12
184F→:@joh 怎樣算太超過@@?03/07 21:15
194F→:嗯...如果ganbaday在about_life發言較不適當的話。03/07 21:18
198F→:其實joh在L_SecretGard跟catch發言似乎也不太適當03/07 21:19
204F→:畢竟兩個都是公職在身,要就都可以發言,要就都不行03/07 21:20
209F→:@joh 群組長的記律操守規範在哪?我去看一下。03/07 21:21
214F→:所以joh跟jobli小組長都是職業軍人啊?03/07 21:22
221F→:所為的群組長版是ablot_life還是另有隱版?03/07 21:24
225F→:我是覺得要就所有公務人員都不能說話,要就是都當使用者03/07 21:27
228F→:在發言。03/07 21:27
236F推:其實群組版只有兩位使用者抗議ganbaday不應發言......03/07 21:29
252F推:前任組長跑出來說話了@@03/07 21:34
258F→:@joh 我是指組務版跟catch版都不適合發言,非單指組務03/07 21:35
261F→:@要就等同而視全部禁止,要就當作以一般使用者身分發言03/07 21:36
280F→:要我說實話嘛..我個人評論,joh版友你有些評語未附理由03/07 21:39
281F→:卻下判斷,這樣以辯論來說讓人無法認同。03/07 21:39
296F→:@joh 說沒有比較參與我覺得有點不合邏輯...03/07 21:43
301F→:從catch版上的推文看來,其實joh小組長的參與很熱絡ˇˇ03/07 21:44
311F→:我覺得不要用"gan"群組長來做稱謂比較好,很像在罵人@@03/07 21:46
322F→:授權文件??? 私人信件公開與否只是看個人吧@@03/07 21:47
330F→:而不是現在變成組務被你弄的很混亂,你又說不到重點<--03/07 21:50
334F→:以上面這句來說好了,混亂是如何混亂,又是如何沒重點?03/07 21:50
336F→:我覺得詳細解釋清楚比只有下最後評語重要很多。03/07 21:51
342F→:很明顯你不瞭解組務的判決,建議你先回去看<----03/07 21:52
345F→:上面這句也是,究竟是哪邊沒看清楚指出來較好03/07 21:52
347F→:沒看清楚的部分再看10遍也很難看清楚。03/07 21:52
350F→:另外:提供不實資訊造成組務的無從判斷<---究竟哪邊有03/07 21:54
351F→:不實資訊?03/07 21:54
360F→:所以哪邊有不實資訊啊?偽證是很嚴重的指控喔.....03/07 21:56
365F→:vowpool偏心啦,我前面就說過這句話,群組長說的你就推!03/07 21:59
368F→:哪篇,我去看看@@03/07 22:00
370F→:需要小組長您特別指出,不然小弟天資駑鈍,找不到。03/07 22:00
372F→:我只是說笑的,別太在意XD03/07 22:01
374F→: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03/07 22:04
375F→: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03/07 22:04
376F→:如果提不出佐證會有點危險。03/07 22:05
378F→:說提供不實資訊只是有點危險啦。03/07 22:07
380F→:可是某種程度來說,小組是用"判決"二字,或許能當證據論03/07 22:07
382F→:如果是偽證就變成很嚴重的指控了。03/07 22:08
387F→:joh小組長,這是catch版的文章,不是小組版......03/07 22:10
388F→:還是小組長你是指這篇文章被轉到小組版了?03/07 22:11
396F→:@joh 另外,我自行創業,公司老闆應該會聽我的話.....03/07 22:16
403F→:講這種話是要比誰資產多誰說了算嗎= =?03/07 22:18
409F→:以條件論定,其實版主那時確實被霸凌無誤。03/07 22:21
412F→:當然,uyc以現在教育部的規定,也是被霸凌無誤。03/07 22:21
415F→:ganbaday,臉都腫了,別再打了,會出人命的@@03/07 22:22
419F→:@greensh 有人說做假、有人說做錯、有人說不應該那樣做03/07 22:26
420F→:也有人說她乾脆不要做比較好。03/07 22:26
421F→:依教育部定義是霸凌沒有問題。03/07 22:26
427F→:@ganbaday 後面幾句是說我,我就不想特別提出來鞭@@03/07 22:27
429F→:不然有失公正。03/07 22:28
431F→:扯工作主管什麼的我就覺得很莫名,董事長名片是值多少錢.03/07 22:29
438F→:@joh 你確定jobli對站規的解釋完全正確?03/07 22:30
440F→:@有問題就指出問題點大家討論比較恰當。03/07 22:31
442F→:@greensh 確實不是重點,所以我那時候沒有特別提出來。03/07 22:31
443F→:@greensh 我有去查原本提出霸凌定義的外國文獻,其實沒有03/07 22:31
444F→:定義的非常嚴格。03/07 22:32
451F→:@green 那時候無法用版規啊,因為多為小組長或受害人。03/07 22:40
453F→:@babaface 其實現在是有人挑起戰火所以被砲轟的狀態ˊˋ03/07 22:41
459F→:@babaface 一言難盡,最後是在請joh小組長評論前先說明03/07 22:50
460F→:理由這樣。03/07 22:50
462F→:@uyc ganbada在這邊不就版友身份嗎@@?03/07 22:50
463F→:頂多能說一群人討論法律問題時,職業法官話比較有份量@@03/07 22:52
472F→:一開始就很像法官評論,結果書記官說你是法官不準說XD03/07 22:54
473F→:然後書記官自己前面其實一直在評論 囧rz03/07 22:56
476F推:其實應該是法官自己要知道不能被同事跟輿論影響啦。03/07 22:57
523F→:情緒勒索似乎有點難客觀判斷,但交給版主判斷又怕被說03/08 00:36
524F→:過於主觀,有點難兩全。03/08 00:36
526F→:跟引戰比起來,情緒勒索就更模糊了ˊˋ03/08 00:39
661F推:joh連舉證責任都搞不清楚哪招啊= =03/10 21:34
662F→:搞不清楚舉證責任然後還指責別人最基本的東西都不理解...03/10 21:34
663F→:舉證責任似乎也是基本中的基本。03/10 21:35
664F→:真不知道joh大大現在在哪高就?月薪多少?03/10 21:39
687F→:真的這麼肯定收入比我高喔?03/10 23:12
688F→:那想必joh大大不是醫生舊是律師,不然就高階主管嘍?03/10 23:13
689F→:小弟做生意沒有薪轉,貼個目前的股票投資意思意思好了。03/10 23:15
690F→:http://ppt.cc/0QBq03/10 23:16
704F→:說論點能力我都懶得講了,一點證據都提不出來還想講論點03/13 10:55
705F→:至於投資,對帳單拿出來再說吧。03/13 10:56
706F→:沒要求你一定要跟我做同樣的方向,金額差不多就好。03/13 10:56
707F→:喜歡嗆社會資歷就拿點實力出來再回嘴。03/13 10:57
708F→:別跟我說你做空做期貨做選擇權,那些需要保留備用資金。03/13 10:58
709F→:備用資金有到也可以啦,我要求不多。有點實力就好。03/13 10:59
390F→:以我直觀做邏輯上的推理,若為警告後半年刪除,03/04 03:35
391F→:則:每年6/30、12/31分別消除半年期間全部違規紀錄。03/04 03:36
392F→:上面這個句子中的6/30、12/31兩個日期便是莫名的贅字03/04 03:37
393F→:在寫規章時一般人理應不會亂加墜字,神奇大特價可能較高03/04 03:39
394F→:這麼明顯的邏輯前面還有人質疑版主特別針對誰03/04 03:42
395F→:都不知道誰才是被特別針對的對象。03/04 03:43
396F→:另外,會去組務版看的人就會看到組務版的討論03/04 03:44
397F→:用提到組務就不得不轉文來澄清給"所有版友"不符合邏輯03/04 03:46
398F→:刻意做不符合邏輯的行為我不知用意究竟為何。03/04 03:47
400F→:小組長本文第一行說的。03/04 03:56
401F→:原來本文不是轉文,更正為不得不發文。03/04 03:57
402F→:話又說回來,人身攻擊是不可能大特價的,法院在旁邊等。03/04 03:58
405F→:不過沒必要刻意來此澄清,因為兩邊群眾組合不同。03/04 04:01
407F→:要解釋給看板務版的catch版版眾聽,其實版務版解釋就好。03/04 04:01
409F→:我個人還是傾向於把版面留給本來需要catch版的人用03/04 04:02
410F→:小組長其實只有借用標題,內文似乎跟原公告沒很大關係03/04 04:03
414F→:16號的文章等到現在才想到要澄清,我是覺得很詭異啦。03/04 04:05
417F→:樓上這句我有點看不懂。03/04 04:07
419F→:基本上該篇公告確實為小組長指示發之,後還更正不需為之03/04 04:09
421F→:不過小組長的內文著重在消除警告,反到沒有妳說的澄清點03/04 04:10
423F→:整篇10幾行只有一行提到沒有替版主背書而已。03/04 04:12
425F→:頂多能說小組長主要在說明他沒有指示刪除警告03/04 04:13
426F→:不過好像也沒有人懷疑說他有指示版主刪除警告。03/04 04:14
428F→:還是說最近有人如此懷疑,所以才特別隔了這麼久才澄清?03/04 04:16
429F→:通常啦,怕被誤解的話第一時間就會出來澄清了,這拖挺久03/04 04:17
430F→:有一點那麼不太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應。03/04 04:18
431F→:所以我才懷疑是不是有其他因素,或是其他刺激的點。03/04 04:18
434F→:除了原公告文以外,其實都在組務版進行。03/04 04:21
437F→:其實無論什麼刺激,都沒必要來此發文,組務版澄清就好03/04 04:23
438F→:除非他真的"忽然想到"要澄清半個月前的事情。03/04 04:23
440F→:反正其實最後群組長判決完也會有結果,到時候再說就好。03/04 04:25
442F→:那就不知道他為啥"忽然想到"了。要澄清早點嘛。03/04 04:26
445F→:主要是因為下面03/04 04:30
446F→:如果拿不出任何佐證,那是否可以認為是替攻擊U員的所有人03/04 04:31
447F→:解套03/04 04:31
448F→:小組長這句讓我覺得他這個裁判官對版主有偏見03/04 04:31
449F→:身為裁判官應該要公平公正且沒有證據的狀況下預設無罪論03/04 04:32
450F→:但小組長卻說:拿不出證據就是有罪03/04 04:32
451F→:此點讓我覺得裁判官未依照法治的概念在審理此案。03/04 04:33
452F→:或許真是我草木皆兵了也說不定@@03/04 04:38
456F→:說是淌渾水有點太超過了,版主本來就有上訴的權利03/04 05:10
457F→:如果只是因為版主上訴就無法公平公正,總覺得不太好。03/04 05:11
458F→:如果覺得自己判決無誤,好好解釋群組長自然會駁回上訴03/04 05:11
462F→:其實小組長自始至終理論上都不會變成當事人啊。03/04 05:46
463F→:一般來說上訴二審後,整個流程應該就與一審法官無關了。03/04 05:46
464F→:二審的法官也僅是就"判決"做出解釋,不會影響一審法官03/04 05:47
465F→:更不可能把一審法官抓去關,不會變當事人啦@@03/04 05:48
466F→:可惜ptt現行的流程就會把小組長卷入,導致版主跟小組長03/04 05:52
467F→:容易形成對立。一般法院這樣是需要迴避審理他案的。03/04 05:52
478F→:我是覺得單以有無記錄即做是否有罪之推斷太過武斷03/04 15:46
479F→:一般來說要做有罪推斷應該是要有更為有力的證據較好03/04 15:47
480F→:畢竟catch警告數這麼少,隨便記在紙上已經撕掉也不奇怪@@03/04 15:59
481F→:還是說站規跟會計法一樣有規定文件保留年限?03/04 16:00
495F→:j大,你推的這一串就又模糊掉焦點了,我討論的焦點只有03/04 17:48
496F→:"單以是否有記錄"便推斷版主是否有罪證據力不足。03/04 17:49
497F→:上面這一串是目前群組長審判的部分,我便不多做置喙03/04 17:50
498F→:群組長已私下跟我解釋過相關規定,我也尊重他的裁量權。03/04 17:50
502F→:所以j大認為小組長不會因此對版主究責對吧?03/04 18:02
503F→: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當我解讀錯誤,小組長沒因此究責03/04 18:03
504F→:可以代表他在此事上確實判決公正。03/04 18:03
505F→:如果拿不出任何佐證,那是否可以認為是替攻擊U員的所有人03/04 18:04
506F→:但我覺得身為小組長,無論什麼原因說上面的話都不是很好03/04 18:04
508F→:裁判官的發言應該就是就證據>事實做推定而已。03/04 18:06
509F→:我的焦點一直在這樣的發言不太好啊0.003/04 18:07
514F推:我覺得身為裁判官,用字遣詞確實該字字斟酌。03/04 18:09
515F→:m大是希望我替該公告做一些評論嘛?03/04 18:09
517F→:光以公告那篇,其實我是看不到什麼攻擊性字眼。03/04 18:13
518F→:也沒有看到版主說出他支持的對象。03/04 18:13
519F→:但或許舉出uyc的文章之做法不太合適。03/04 18:14
520F→:畢竟uyc當初站在火線上,版主的發言難免會被拿來做文章。03/04 18:14
522F→:單就公告那篇啦,下一篇我正在看。03/04 18:17
525F→:?03/04 18:19
527F→:有點不懂樓上的意思。03/04 18:19
530F→:單以那篇公告我是看不到版主有選邊站的字眼啦。03/04 18:21
532F→:但是確實有舉u版友的文章做例子沒錯。03/04 18:22
538F→:其實仔細看看文章內容,版主只說u版友兩段文字角度相反03/04 18:25
540F→:我的理解是版主在說兩段文字的語氣不同03/04 18:26
542F→:但在那種時候這樣說很容易會被某方拿來做文章,因此不佳03/04 18:26
545F→:r大你太大看成年人的歷練程度了。03/04 18:27
546F→:我看過更多匪夷所思的事情,當事人真的覺得自己沒錯.....03/04 18:28
548F→:所以我個人是不會因此就推斷版主該行為為故意所為。03/04 18:30
550F→:這就要看是要從刑事還是民事的角度來看了,究竟是犯意03/04 18:31
551F→:為主還是損害為主。03/04 18:31
552F→:我有說小組長那樣說不好,也有說版主那樣說不好。03/04 18:32
556F→:這是我個人的判斷方式,你不接受沒有關係,僅個人評論。03/04 18:35
557F→:基本上警告部分是以babaface大說的1來判立。03/04 18:36
560F→:2的部分似乎只是希望版主重新公告而已。03/04 18:37
563F推:因為我是將ptt站規視為站內使用合約,似乎該以民法論。03/04 18:40
564F→:但民法又僅著重損害賠償,而非懲罰。警告又為懲罰。03/04 18:43
565F→:所以只好自己抓判斷標準,,m大如果覺得無邏輯可以討論03/04 18:44
566F→:更好的判斷方式來做判斷。03/04 18:44
569F→:樓上請賜教^^03/04 18:48
571F推:m大是指沒有法益侵害的狀況下不能適用刑法的判斷方法?03/04 18:52
572F→:理應用民事損害賠償的角度來看嗎?03/04 18:52
573F→:我個人是認為借用判斷方法跟是否適用該法沒直接關係啦。03/04 18:54
575F→:如果m大覺得這樣實在太胡亂借用,那我只好另尋判斷標準。03/04 18:55
576F→:我幹嘛跟他纏鬥啊@@就這事件很有趣,有空來討論挺好玩。03/04 18:55
578F→:找能一堆人來做邏輯上的辯論其實機會挺少。03/04 18:56
579F→:law實務事件比較多,法理跟邏輯上的討論其實很少。03/04 18:58
581F→:那邊活人有點少..這邊戰力比較強一點@@03/04 19:01
583F→:logic狀況跟前者相同啊@@03/04 19:03
609F→:樓上,這事情不是之前已經重新公告了嗎?03/04 20:14
611F→:@joh 你說理論錯誤邏輯推理有漏洞可以,不過請指出問題點03/04 20:15
613F→:不然這樣一來無助於問題討論,二來沒有推論過程。03/04 20:16
619F推:所謂的某些是指警告未公告此點,還是還有其他地方?03/04 20:18
620F→:doakaoo,其實版上其他文章數量我沒覺得有變少耶。03/04 20:20
621F→:sorry 是dorakao,網速有點慢打錯了。03/04 20:21
623F→:不過從頭到尾我也沒看到版主有反對uyc申訴的權利就是。03/04 20:24
626F→:greensh,想請問是哪些心法派之前有發文,現在閉嘴了?03/04 20:25
631F→:@joh 說整篇就是全錯等於沒有說出任何問題點喔,請賜教。03/04 20:25
634F→:@dorako 其實版主從頭到尾沒說過半句不希望uyc出現的話03/04 20:26
642F→:一般來說啦,在沒證明事情有改變之前,都當做沒有改變03/04 20:28
646F→:在辯論中相對方不是有指出對方論點缺失的責任嘛@@03/04 20:29
649F→:版主很久沒換倒是真的@@03/04 20:29
652F→:若未指出對方論點缺失,不是只好視為你同意這個部分嘛?03/04 20:30
654F→:其實據我所知不只五年@@03/04 20:31
661F→:2006年1/5號上任@@03/04 20:33
664F→:其實我看過很多次相同的辯論耶,只是不同批人在吵。03/04 20:34
667F→:@joh 改善措施是指警告應公告和改版規嘛?03/04 20:35
670F→:話說dorakao也在挺久了,該不會也晉升人妻了吧@@03/04 20:36
673F→:我的印象是U去推文,然後有人不爽被質疑,最後就吵起來了03/04 20:37
675F→:四年了啊,恭喜^^03/04 20:37
677F→:記得也看過dorakao幾篇好文章呢^^人妻有新心得嘛@@03/04 20:38
680F→:不過照dorakao說的,其實去質疑這件事本身就沒很catch@@03/04 20:39
684F→:各自表述追隨者各自選擇追隨可能比較合適03/04 20:40
689F→:樓上所言甚是^^03/04 20:41
695F→:本來就不能說她錯啊,只是跑去質疑現在當紅的大神這點03/04 20:43
697F→:導致被一堆人砲而已,跟八卦版常發生的事情沒兩樣。03/04 20:43
702F→:其實政治人物常用這招@@03/04 20:44
705F→:@joh 入社會之後實力才看比較重,學生時代倒沒差太多03/04 20:45
710F→:不過就我觀察,其實那幾位不像是辯不過,而是用招逼人03/04 20:46
720F→:我是覺得警告有點判得太嚴重,但版主處置時效有點慢也是03/04 20:49
722F→:都當這麼久了,我想可能是現實因素導致沒辦法盯著版。03/04 20:50
724F→:可能增加版主的數量是首要重點吧。03/04 20:50
730F→:我是沒印象有到七天那麼久啦,不過常常是事件一開始沒滅03/04 20:52
731F→:火,後來就會遍地都是火苗,鎖文一樣可以推文根本混亂@@03/04 20:52
732F→: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多些人手一開始就把火源消滅比較實際03/04 20:53
734F→:八卦版是s只有禁回文啦,能不能多設定我就不知道了。03/04 20:57
735F→:不過catch文量不多,一吵架要刪文可能整面都變卡卡獸@@03/04 20:58
741F→:能真正理解"情緒勒索"這四個字的人本來就不多啊。03/04 21:08
742F→:很難定義的事情就很難去罰,法治的無奈點就在這裡了。03/04 21:09
746F→:如果真要立法去罰,政治人物應該第一個反對吧XD03/04 21:10
751F→:說實話是兩方互相質疑兩方互砍這樣@@當然人多的就砍贏了03/04 21:11
752F→:其實那時候也是有不少人幫uyc說話的,但比例上就是少數03/04 21:12
758F推:會支持uyc論點的人不會笨到去人身攻擊啦@@03/04 21:15
762F→:這事件道德問題大於法治問題,大都是很難規範的模糊地帶03/04 21:16
763F→:除了人身攻擊的以外。03/04 21:16
769F→:頭大的大師頭很大......(舌頭打結中)03/04 21:19
771F→:但很難要求把妹大師變聖人啊@@聖人不用會把妹也人人愛。03/04 21:20
788F→:本來就不能合理化,只是說很難去要求他們一定要做到03/04 21:26
802F推:曹操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亂世奸雄只此一人@@03/04 21:30
803F→:不過這邊真的用不到他@@03/04 21:31
805F→:話又說回來了,究竟是想看到怎樣的"誠意"?03/04 21:32
806F→:誠意也是個很難定義的東西@@03/04 21:32
808F→:不公告理由不是只有一個嗎?03/04 21:34
811F→:就版主"認為"不公告比較保護u版友這樣。03/04 21:35
818F→:其實我覺得有沒有誠意應該是看本人自己認定。03/04 21:37
821F→:問題是接不接受就只能看對方接不接受啦@@03/04 21:37
823F→:g大,你還有印象哪邊有別種嘛,我找找看。03/04 21:38
824F→:這案子文章太多,我要找一下......03/04 21:38
825F→:文章代碼(AID): #1J1Wh7mY (L_SecretGard)03/04 21:40
828F→:本案依群組長指導,針對原案給予版主發言,故不違反原判03/04 21:40
830F→:我的解釋是:因群組長指導,故更改部分判決。03/04 21:41
833F→:我的意思是,只有本人知道有沒有誠意,但不代表有誠意就03/04 21:41
834F→:會有效。也沒說誰的道歉究竟有沒有誠意,那只有本人知道03/04 21:42
838F→:看文章感覺版主跟abcd應該是不認識啦。03/04 21:43
842F推:joh指的是公告道歉還是私信?03/04 21:46
848F→:我倒是覺得這件凸顯出catch一個版主不夠用的狀況。03/04 21:48
849F→:辭職的話下一個接手的也很可憐啊@@03/04 21:48
855F→:警告那邊不違反原判決,可是公告可以不用公告因過期03/04 21:50
860F→:我說的是申訴過期無效啊,檢舉就符合程序了。03/04 22:04
861F→:不過第二次P幣的原標題是申訴,我質疑後才改為檢舉03/04 22:05
862F→:現在已經改正所以應該也無程序問題了。03/04 22:06
865F→:小組長有解釋,檢舉沒有時效問題,所以警告仍就成立03/04 22:08
866F→:也就是說後面兩項是以檢舉論所以沒有時效因素03/04 22:08
867F→:但申訴是過期沒錯,這也是後來p幣文章改標題的原因03/04 22:09
869F→:有嘛@@我再看一次....03/04 22:10
871F→:原警告仍維持原判決,因「組務警告」<----03/04 22:14
872F→:我的理解是因為這是組務主動去警告,而非申訴,無期效03/04 22:14
874F→:uyc的文章其實分為申訴警告未公告,及檢舉版主不公兩部分03/04 22:17
876F→:不過她通通寫在同一篇文章的"申訴"標題下。03/04 22:18
877F→:你看一下組規申訴規定,僅申訴以下三種。03/04 22:18
881F→:該要我說小組長仁慈,沒因為標題不對就不予受理嘛@@03/04 22:20
884F→:嗯,我這邊確有推論過多之嫌。在此向小組長致歉。03/04 22:31
885F→:可能版務眾多,他們也未有時間做如此仔細之劃分。03/04 22:32
888F→:因為他放在一起結案啊@@只好看的人自己想辦法分@@03/04 22:35
940F→:dorakao有被人說你是心法派喔?03/04 23:31
946F→:真的有耶,不過完全純粹指著心法派的其實只有一個。03/04 23:34
947F→:其他人倒還算是理性討論,只能說人多有....03/04 23:35
950F→:大師該發言制止一下倒是真的@@03/04 23:35
953F→:應該盡一下道義責任@@03/04 23:36
960F推:包裝應該要包裝到出來叫大家乖乖別亂罵,順便當好人。03/04 23:38
1047F→:是因為推文過長吧,大部分的版都有這樣的規定03/05 12:33
1048F→:搞不好是為了避免系統負擔過重,這要問站方了。03/05 12:34
1069F→:不要小看這短短的51頁推文,跟僅有1頁的推文比,推一次多03/05 21:23
1070F→:消耗的系統資源說不定多51倍。整個ptt的長推文加起來就很03/05 21:24
1071F→:可觀。03/05 21:25
1073F→:一篇不會,1000篇就會吃掉很多資源03/05 21:29
1074F推:經查證,長推文的10秒是系統內定的沒錯。03/05 21:32
1077F→:我去看了一下,那篇文章是本文長,非推文長@@03/05 22:44
1078F→:系統應該是單以"推文行數"來計算是否做限制03/05 22:45
1084F→:我是問我認識的版主,他說推文過長這種沒辦法改掉。03/06 01:14
1085F→:能不能額外新增相關限制就要再去問了,沒問很清楚。03/06 01:15
1086F→:我自己測試了一下,似乎是推文大於50頁左右開始會被限制03/06 01:16
1089F→:uyc只是想要表示自己目前仍是受害者的事實而已03/06 01:19
1090F→:但表示之餘其實用別種方法偷偷反擊了。03/06 01:20
1095F→:借問一下,有高手知道Dan Olweus關於bullying的定義中03/06 01:49
1096F→:long time究竟是如何定義嗎@@?03/06 01:50
1097F→:網路上他的論文跟書幾乎都要錢買,找不到這點的定義@@03/06 01:51
1124F→:我是覺得下一些貶抑的評語對討論沒有幫助。03/06 02:12
1125F→:u版友的文章到至今還是有人推文是事實,其實點到為止就好03/06 02:13
1128F→:多說太多貶抑的話語反而不如多陳述些事實比較實在。03/06 02:14
1137F推:其實這篇推文也已經變成閒聊狀態了啊@@也沒啥主題。03/06 02:20
1142F→:其實大家多聊聊也是有聊出許多共識的啊,我覺得也不錯03/06 02:24
1144F→:其實就他們的看法比較類似而已,要說護衛隊有點太超過。03/06 02:26
1145F→:人本來就很容易因為看法類似所以聊起來啊@@03/06 02:27
1149F→:他們的意思是說,明明是有人先推文挑釁,所以反諷很正常03/06 02:32
1150F→:主張這是正當防衛這樣@@03/06 02:33
1153F推:啊,我把所有人的混在一起講了,抱歉。03/06 02:36
1155F→:幸好補充上面兩句就很清楚了^^03/06 02:37
1174F→:我的反諷指得是說別人很像年紀不大那句。03/06 02:54
1175F→:不過這確實是我自己的評論沒錯@@03/06 02:55
10F→:開分身轉這種審判到一半的各自陳述究竟為了????03/0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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