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zenither
作者 zenither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40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85F→: 什麼時候同意變成非必要條件了?07/02 02:01
8F推: 《私人信箱》有新進信件還沒看12/17 23:59
20F→: ntr^209/05 17:28
13F→:樓上是針對版主在酸嘛= =05/28 19:33
14F→:更正 樓樓上...05/28 19:33
27F→:話說#1JX2yXH6這篇底下的推文不算酸文嘛0.0?05/27 22:15
82F→:其實很多狀況是被選入之後公司的容忍度就放大很多....05/26 05:28
83F→:例如本來需要會xxx軟體 結果職訓完發現原來你沒那麼強05/26 05:29
84F→:也頂多叫你給我盡快上手,不可能浪費職訓的經費重聘人05/26 05:29
92F→:鄉長真的超有趣的啊XD 話說所謂的管理職該不會是士官長05/26 05:19
93F→:或排長之類的管理職吧XD05/26 05:19
94F→:不知怎麼的我好像有這種感覺 = =a05/26 05:20
183F→:主動處理跟被動處理其實在長期來說效果差不多.....05/27 22:11
184F→:除非水桶這個處罰完全沒有喝止力05/27 22:12
190F→:@鄉長 沒有大版主主動弄到被讚賞 也沒有被動的被讚賞啊XD05/28 08:55
191F→:這不就代表了兩者沒有差異嘛....05/28 08:55
192F→:我不懂究竟要我看啥。05/28 08:56
225F→:@jpopgirl 以著作權的角度來說 作者同樣可以要求清除05/28 19:22
226F→:精華區的文章05/28 19:22
227F→:因此該討論的是看版環境而非是否有收入精華區。05/28 19:23
229F→:當然,如果文章是被系統刪除那就是沒收精華區的問題了。05/28 19:23
230F→:@ManaBear 我認為如果公告要鎖文,那應該直接明述該文禁05/28 19:25
231F→:止推文,然後刪除下面所有的推文。05/28 19:25
233F→:不然現在鎖住公告底下卻已經有推文,有種讓部分人啞巴吃05/28 19:26
234F→:黃蓮的感覺。05/28 19:26
236F→:@jpopgirl 但你提出的問題點跟精華區停工與否無關......05/28 19:28
237F→:當然,我不否認精華區有"幫助大家閱讀"的效果。05/28 19:29
238F→:但其實精華區沒有"強制作者留下文章"的效果。05/28 19:29
241F推:歡迎大家應徵精華區小幫手(疑?)05/28 19:35
244F→:其實就我的印象 一開始好像一直徵不到小幫手XD05/28 19:37
262F→:無關對錯,搬上一級小組長出來助陣就有點奇妙05/29 01:11
263F→:大家明明就知道小組長跟鄉長是哥倆好XD05/29 01:12
264F→:這種講法跟"不然你去問我朋友"一樣沒說服力...05/29 01:12
265F→:另外,鄉長的說法其實比較類似公務員的處理方式.....05/29 01:13
266F→:大概就是"法規沒規定我就不多做,少做少錯"這種想法。05/29 01:14
267F→:問題是在主動處理與被動應對間 還有修改法規的半主動方式05/29 01:14
268F→:目前版主們的目標應該是這種方式,而非沒規定就不去做。05/29 01:15
268F→:現在不是在提供各種解決方案供版主參考嘛@@?03/13 22:57
270F→:最終決定權當然在版主,大家討論一下方法而已,不是嗎?03/13 22:58
295F→:基本上r版友只是提出他的"擔心" 但如果沒更好的方法,03/13 23:08
297F→:有時候也只好交給版主裁定了。03/13 23:08
305F→:我是覺得可以提出疑慮啊,能不能解決是另外一回事。03/13 23:13
310F→:疑慮跟不信任我個人覺得有點不同啦,疑慮通常用在討論。03/13 23:14
311F→:不信任似乎已經是結論。03/13 23:14
313F→:有疑慮不一定會有辦法解決,提出疑慮有時候可能只是代表03/13 23:15
315F→:讓版主知道"這類事件比較容易引起爭議" 如此而已。03/13 23:16
317F→:我是覺得"無法確信"跟"不信任"還是有點差距啦。03/13 23:17
320F→:無法確信比較像沒辦法完全相信,但其實也並非完全不信任03/13 23:18
327F→:我個人是覺得解決方案是相當困難的事情,不一定要由提出03/13 23:22
329F→:者負責完全解決問題....03/13 23:22
339F→:可以稍微討論個方向啦,例如用什麼東西輔佐判斷之類。03/13 23:25
340F→:教育部字典當然也是個不錯的選擇,不過他沒有整句解釋。03/13 23:26
343F→:稍微新一點的像酸、宅、戰文查不到也是個小問題。03/13 23:27
345F→:話說回來就是提出疑慮時稍微給點方向去討論,會讓大家覺03/13 23:27
348F→:的討論的氣氛比較愉快啦。03/13 23:28
355F→:說想不到方法也是個好辦法。至少告訴大家有認真想過。03/13 23:29
358F→:不過這部分就只是營造討論氣氛的問題了。03/13 23:29
360F→:我覺得這主要是因為會議沒有主持人的關係啦XD03/13 23:30
361F→:其實R版友有說耶,就是單靠版主判斷萬一別人不服怎辦?03/13 23:31
10F→:樓上沒有證據的部分不要做錯誤推論ˇˇ03/07 01:37
11F→:無證據證明以前有所偏頗一向如此進行03/07 01:37
12F→:>無法證明此事件版主是否有所不公03/07 01:37
13F→: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正是如此啊。03/07 01:38
20F→:依照群組的解釋應為該檢舉已過期所以小組不應受理。03/07 02:02
21F→:屬於違反程序法所以建議不做裁罰。03/07 02:02
22F→:群組的公告倒是未對是否公告這部分多做置喙。03/07 02:03
73F→:"又來了.又來了.又拿自己價值觀來戰了"<--這算敘述句吧?03/07 15:51
74F→:光看此句其實沒有任何攻擊性。03/07 15:52
75F→:(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03/07 15:54
76F→:這條如果擴大解釋為推文也位於文章內會好處理的多。03/07 15:55
77F→:物以類聚:原指性質相近的東西常聚集在一起。03/07 15:59
78F→:>後多比喻壞人互相勾結。03/07 15:59
79F→:看到物以類聚這名詞時就可以處置以避免紛爭了。03/07 16:00
81F推:看得出來情緒成分很重,可惜翻字典沒有攻擊性。03/07 16:04
83F推:不然就雙方都處置也是可以,依上面條文也可以兩方都處置03/07 16:07
85F→:那就兩方都處置吧^^03/07 16:08
88F→:我不太懂,討論有無攻擊性不是就是為了討論是否需要處置?03/07 16:11
89F→:現在不是在討論之後狀況發生該如何處理較好?03/07 16:12
90F→:不過如果字典裡面沒有,光靠版主主觀判斷該句有無攻擊性03/07 16:13
91F→:似乎又違背了小組長說不該主觀判斷的意思。03/07 16:13
99F→:我是覺得都在單一文章的推文進行討論還好啦。03/07 17:14
100F→:多辦個投票反而多好幾篇文章@@03/07 17:14
101F→:@rindler 以道德標準來說,那句話"或許有攻擊性"03/07 17:15
102F→:不過我主要是在討論之後如何處置,所以沒有佐證我就說03/07 17:16
103F→:那句沒有攻擊性。03/07 17:17
104F→:畢竟版主管版是需要統一標準且不帶主觀判斷。03/07 17:17
105F→:當然一般人行事是該以道德的高標準自持沒錯^^03/07 17:18
148F→:@mon大:組務有解釋,警告視為水桶之組成條件,所以應公告03/07 20:59
149F→:所以此案主要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而非代表水桶不需公告03/07 20:59
151F→:至於站規未詳定之部分..我問了法務站長可是他們沒回信@@03/07 21:00
152F→:雖然未回信是預料中的狀況啦= =03/07 21:01
161F→:我看到是寫"經公告方生效力"說@@03/07 21:07
163F→:原來是bm版的結論,沒權限看@@03/07 21:08
164F→:不過bm版的結論能不能視為"公告"其實似乎也有爭議性。03/07 21:08
166F→:畢竟一般使用者沒辦法看。03/07 21:09
174F推:@joh bm版有規定不得洩漏資訊給一般使用者得知喔@@?03/07 21:12
184F→:@joh 怎樣算太超過@@?03/07 21:15
194F→:嗯...如果ganbaday在about_life發言較不適當的話。03/07 21:18
198F→:其實joh在L_SecretGard跟catch發言似乎也不太適當03/07 21:19
204F→:畢竟兩個都是公職在身,要就都可以發言,要就都不行03/07 21:20
209F→:@joh 群組長的記律操守規範在哪?我去看一下。03/07 21:21
214F→:所以joh跟jobli小組長都是職業軍人啊?03/07 21:22
221F→:所為的群組長版是ablot_life還是另有隱版?03/07 21:24
225F→:我是覺得要就所有公務人員都不能說話,要就是都當使用者03/07 21:27
228F→:在發言。03/07 21:27
236F推:其實群組版只有兩位使用者抗議ganbaday不應發言......03/07 21:29
252F推:前任組長跑出來說話了@@03/07 21:34
258F→:@joh 我是指組務版跟catch版都不適合發言,非單指組務03/07 21:35
261F→:@要就等同而視全部禁止,要就當作以一般使用者身分發言03/07 21:36
280F→:要我說實話嘛..我個人評論,joh版友你有些評語未附理由03/07 21:39
281F→:卻下判斷,這樣以辯論來說讓人無法認同。03/07 21:39
296F→:@joh 說沒有比較參與我覺得有點不合邏輯...03/07 21:43
301F→:從catch版上的推文看來,其實joh小組長的參與很熱絡ˇˇ03/07 21:44
311F→:我覺得不要用"gan"群組長來做稱謂比較好,很像在罵人@@03/07 21:46
322F→:授權文件??? 私人信件公開與否只是看個人吧@@03/07 21:47
330F→:而不是現在變成組務被你弄的很混亂,你又說不到重點<--03/07 21:50
334F→:以上面這句來說好了,混亂是如何混亂,又是如何沒重點?03/07 21:50
336F→:我覺得詳細解釋清楚比只有下最後評語重要很多。03/07 21:51
342F→:很明顯你不瞭解組務的判決,建議你先回去看<----03/07 21:52
345F→:上面這句也是,究竟是哪邊沒看清楚指出來較好03/07 21:52
347F→:沒看清楚的部分再看10遍也很難看清楚。03/07 21:52
350F→:另外:提供不實資訊造成組務的無從判斷<---究竟哪邊有03/07 21:54
351F→:不實資訊?03/07 21:54
360F→:所以哪邊有不實資訊啊?偽證是很嚴重的指控喔.....03/07 21:56
365F→:vowpool偏心啦,我前面就說過這句話,群組長說的你就推!03/07 21:59
368F→:哪篇,我去看看@@03/07 22:00
370F→:需要小組長您特別指出,不然小弟天資駑鈍,找不到。03/07 22:00
372F→:我只是說笑的,別太在意XD03/07 22:01
374F→: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03/07 22:04
375F→: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03/07 22:04
376F→:如果提不出佐證會有點危險。03/07 22:05
378F→:說提供不實資訊只是有點危險啦。03/07 22:07
380F→:可是某種程度來說,小組是用"判決"二字,或許能當證據論03/07 22:07
382F→:如果是偽證就變成很嚴重的指控了。03/07 22:08
387F→:joh小組長,這是catch版的文章,不是小組版......03/07 22:10
388F→:還是小組長你是指這篇文章被轉到小組版了?03/07 22:11
396F→:@joh 另外,我自行創業,公司老闆應該會聽我的話.....03/07 22:16
403F→:講這種話是要比誰資產多誰說了算嗎= =?03/07 22:18
409F→:以條件論定,其實版主那時確實被霸凌無誤。03/07 22:21
412F→:當然,uyc以現在教育部的規定,也是被霸凌無誤。03/07 22:21
415F→:ganbaday,臉都腫了,別再打了,會出人命的@@03/07 22:22
419F→:@greensh 有人說做假、有人說做錯、有人說不應該那樣做03/07 22:26
420F→:也有人說她乾脆不要做比較好。03/07 22:26
421F→:依教育部定義是霸凌沒有問題。03/07 22:26
427F→:@ganbaday 後面幾句是說我,我就不想特別提出來鞭@@03/07 22:27
429F→:不然有失公正。03/07 22:28
431F→:扯工作主管什麼的我就覺得很莫名,董事長名片是值多少錢.03/07 22:29
438F→:@joh 你確定jobli對站規的解釋完全正確?03/07 22:30
440F→:@有問題就指出問題點大家討論比較恰當。03/07 22:31
442F→:@greensh 確實不是重點,所以我那時候沒有特別提出來。03/07 22:31
443F→:@greensh 我有去查原本提出霸凌定義的外國文獻,其實沒有03/07 22:31
444F→:定義的非常嚴格。03/07 22:32
451F→:@green 那時候無法用版規啊,因為多為小組長或受害人。03/07 22:40
453F→:@babaface 其實現在是有人挑起戰火所以被砲轟的狀態ˊˋ03/07 22:41
459F→:@babaface 一言難盡,最後是在請joh小組長評論前先說明03/07 22:50
460F→:理由這樣。03/07 22:50
462F→:@uyc ganbada在這邊不就版友身份嗎@@?03/07 22:50
463F→:頂多能說一群人討論法律問題時,職業法官話比較有份量@@03/07 22:52
472F→:一開始就很像法官評論,結果書記官說你是法官不準說XD03/07 22:54
473F→:然後書記官自己前面其實一直在評論 囧rz03/07 22:56
476F推:其實應該是法官自己要知道不能被同事跟輿論影響啦。03/07 22:57
523F→:情緒勒索似乎有點難客觀判斷,但交給版主判斷又怕被說03/08 00:36
524F→:過於主觀,有點難兩全。03/08 00:36
526F→:跟引戰比起來,情緒勒索就更模糊了ˊˋ03/08 00:39
661F推:joh連舉證責任都搞不清楚哪招啊= =03/10 21:34
662F→:搞不清楚舉證責任然後還指責別人最基本的東西都不理解...03/10 21:34
663F→:舉證責任似乎也是基本中的基本。03/10 21:35
664F→:真不知道joh大大現在在哪高就?月薪多少?03/10 21:39
687F→:真的這麼肯定收入比我高喔?03/10 23:12
688F→:那想必joh大大不是醫生舊是律師,不然就高階主管嘍?03/10 23:13
689F→:小弟做生意沒有薪轉,貼個目前的股票投資意思意思好了。03/10 23:15
690F→:http://ppt.cc/0QBq03/10 23:16
704F→:說論點能力我都懶得講了,一點證據都提不出來還想講論點03/13 10:55
705F→:至於投資,對帳單拿出來再說吧。03/13 10:56
706F→:沒要求你一定要跟我做同樣的方向,金額差不多就好。03/13 10:56
707F→:喜歡嗆社會資歷就拿點實力出來再回嘴。03/13 10:57
708F→:別跟我說你做空做期貨做選擇權,那些需要保留備用資金。03/13 10:58
709F→:備用資金有到也可以啦,我要求不多。有點實力就好。03/13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