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winterrain
作者 winterrain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57則
限定看板: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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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有趣03/08 22:21
1F推:裁處在行為"後"03/08 12:41
16F→:雞同鴨講國考板蠻多的 科科03/10 15:54
1F推:雖然是有效的買賣契約 但當事人已無給付義務 故金錢讓03/07 09:05
2F→:與欠缺給付目的 仍成立不當得利 參考266II03/07 09:06
3F推:266II意思是 無對待給付義務之契約不構成法律上原因03/07 09:40
4F推:相似的法條可參 民81603/07 09:43
5F推:能構成法律上之原因是因為有對待給付義務 和對方有沒有03/07 10:27
6F→:付黃金根本不是重點 參考373 37403/07 10:28
7F推:差不多:)03/07 11:25
6F推:樓上不知道 大陸民法落後我國許多嗎03/06 13:24
7F→:他們制定民法相關法律時 還會參考我國法律03/06 13:25
8F→:合同法 就是我們的契約阿XD03/06 13:25
9F→:大陸除民法外 還要制定合同法 是因為他們沒有民法統一03/06 13:28
10F→:法典 只好東一塊西一塊制定法律來補足03/06 13:29
14F推:合同法62是對於債務履行地不明的補充規範03/06 15:44
15F→:我國民法早已依種類之債或特定物之債可得出債務履行地03/06 15:45
16F→:參考民法314 其實很多東西我國已有規定03/06 15:46
17F→:也沒有什麼爭議 於考慮是否要參考對岸民法前 不如先好03/06 15:47
18F→:了解我國民法 不是看到我們沒有 就一定要把對岸的民法03/06 15:48
19F→:塞近來03/06 15:48
20F→:如果抱美日德立法例也還算了 至於抱對岸我想還差的遠03/06 15:50
1F推:老師的意思是 實務這樣解讀違反罪刑法定性及明確性03/02 09:16
1F推:法院組織法8302/18 20:23
6F→:可以看修法理由 其實法庭公開 判決書不公開反而才怪02/19 22:47
1F推:感覺有一屁股債等著他呢02/17 16:26
5F推:被騙的人都是這樣想的 難怪詐騙集團這麼好賺02/17 17:00
11F推:這判決真是經典XD 好像記者寫的02/16 11:19
12F→:我竟然把高分院的判決也看完了 鐺的好好笑02/16 11:40
13F→: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八五號02/16 12:29
15F推:檢索語詞直接輸入 地方法院判決字號就可查到相關判決02/16 14:23
30F推:P大誤解形式選擇自由說 官署有形式選擇自由 但並非官署02/16 12:41
31F→:說了算阿 當然還要輔以其他客觀情形來判斷 可參民9802/16 12:44
40F推:依促參法締結之通說是行政契阿02/16 14:32
41F→:法條寫適用民事法相關規定 是因為當時根本還沒定行程02/16 14:33
42F→:法阿 只好適用比較接近規範比較完善的民事法02/16 14:34
43F→:又國賠5也寫適用民法規定 但是其性質依然是公法02/16 14:35
44F→:再 如果本身就是私法的話 為何要再多此一舉寫出02/16 14:37
45F→:公司法 票據法 保險法就沒寫要適用民法02/16 14:38
46F→:最後通說認為 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有其界限 主要是在02/16 14:41
47F→:給付行政領域方有之 而營造物的出現 目的就是為了履行02/16 14:42
48F→:給付行政任務 所以在公營造物的利用關係 行政有形式選02/16 14:43
49F→:擇自由 其利用關係就同X大說的 可能是私法或公法利用02/16 14:44
50F→:P大一味認為公營造物利用關係必定為公法 也是X大指正之02/16 14:47
51F→:處02/16 14:47
52F→:而且p大忘了行為形式選擇自由 如立法者已有指示 基於02/16 14:50
53F→:依法行政要求 即應退讓 依促參法而締結契約 即無形式選02/16 14:52
54F→:擇自由之適用 其行為屬性須依該法規屬性而定02/16 14:52
55F→:P大拿促參法來反駁形式選擇自由 在前提上已有錯誤02/16 14:53
86F推:促參法公布即施行 行程法90年施行 發現關鍵了嗎02/17 00:51
87F→:我說了 依"法"行政 別跳針了02/17 00:53
88F→:你的前提錯誤 行為形式自由是立法者賦與空間才有的02/17 00:54
97F推:這樣阿 那立法者如何準用或適用一個尚未施行的法律?02/17 12:03
98F→:另促參法 那有賦予 官署形式選擇自由 沒有一條規定官署02/17 12:07
99F→:得訂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 建議P大多看看期刊文章02/17 12:10
100F→:所以ETC判決 學者才要大費周章解釋促參法性質 根本不在02/17 12:12
101F→: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的適用範圍 只有立法者為表態或02/17 12:14
102F→:有賦與行政機關選擇空間 才有討論行為形式選擇自由必要02/17 12:15
103F→:並非光抱著條文的立法理由望文生意 不顧前提就行02/17 12:16
104F→:小弟雖然公法不是很好 但這點知識還是有的02/17 12:21
125F→:突然發現p大是lawyer板戰神 呵呵 難怪02/21 16:45
6F推: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非親屬02/15 00:07
8F→:樓上搞錯了吧 沒收養是姻親 收養變血親02/15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