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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entaikanso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92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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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民法第77條但書。09/03 11:32
12F推: 就我的理解,民法第77條是原則性的規定,不會因為適09/04 19:00
13F→: 用第78條、第79條就「不適用」。09/04 19:00
14F→: 例如第77條但書的「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例外,最常舉09/04 19:01
15F→: 的例子之一就是學生去超商買午餐,如果按照你的「適09/04 19:02
16F→: 用第79條所以排除第77條」說法,那學生與超商間的買09/04 19:03
17F→: 賣契約必須要經過法代事前同意,不然超商店員就要去09/04 19:03
18F→: 詢問法代是否承認,不然買賣契約是效力未定?09/04 19:04
19F→: 所以從規範目的來看,第77條是保障限制行為人的原則09/04 19:05
20F→: 例外,而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雖然是特別規範,但其未09/04 19:05
21F→: 述及的部分,就要回歸到第77條來看。09/04 19:06
21F→: 這個不得記載事項是保護房客沒錯,但直接寫入租約滿09/03 11:40
22F→: 奇怪的,這條不得記載事項只是限制租約中不得約定「09/03 11:41
24F→: 若申報租屋致有納稅問題,應由房客負擔(或提高租金)09/03 11:42
25F→: 」。而且理論上這是房東的所得,本來就應該依法納稅09/03 11:43
26F→: 怎麼可能依法申報租屋,反而要吃上刑責?這跟詐欺罪09/03 11:43
27F→: 和背信罪的客觀要件也完全不符。09/03 11:43
5F→: 配偶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來才是遺產分09/02 21:08
11F→: 配的問題。 詳細配偶與其他繼承權人的分配比例請參考09/02 21:09
12F→: 民法第1144條。09/02 21:09
13F→: ...先把錢提出來也沒用,到時候還是要依法分配,如果09/02 21:11
14F→: 把錢提出來,可能還會有侵害繼承權的問題。09/02 21:12
17F→: 樓上,你講的根本不是法律上的解決方式。09/02 21:12
20F→: 如果有其他繼承權人,先把錢領走根本只是自找麻煩。09/02 21:14
21F→: 法律版不講法律上的解法,要說什麼?09/02 21:15
22F→: 數額龐大的話,建議那位朋友先去找律師規劃。有機會09/02 21:17
23F→: 訂立遺囑的話會更好,如果已經很不樂觀時。09/02 21:17
27F→: 是,但是在病危期間被繼承人的帳戶有提存的活動,先09/02 21:53
28F→: 不講將來繼承問題,還有可能被國稅局盯上查遺產稅。09/02 21:54
37F→: 這跟人去世與否一點關係都沒有,趁病危期間或剛過世09/03 10:18
38F→: 之後進行帳戶存款的移動,幾乎是未來侵害繼承權/遺產09/03 10:19
39F→: 分割訴訟的導火線,視情況甚至有侵占、偽造文書的刑09/03 10:20
40F→: 責。 最佳解法就是趁還有意識的時候依法寫遺囑。09/03 10:21
41F→: 地院民庭、簡易庭這些案子一大堆09/03 10:21
47F→: 說誰沒人性? 事實就是將帳戶內的款項提領出來,只會09/03 12:04
48F→: 造成其他繼承權人的懷疑,更不利於未來遺產分配溝通09/03 12:05
49F→: 而且實務,甚至新聞也有相關案件的報導。 而且我說的09/03 12:06
50F→: 是「視情況」,不要曲解他人意思。09/03 12:06
52F→: 都來法律版問了,自然要提供法律上的說明跟解法,不09/03 12:07
53F→: 然原PO朋友真照某些意見進行,只是陷自己於不利。09/03 12:10
76F→: 這跟人性有什麼關係,法律風險懂不懂?09/03 17:25
77F→: 光是本人病危/甫過世有提存帳戶行為,就有可能涉及刑09/03 17:26
78F→: 事罪名,構成要件一個蘿蔔一個坑,該當後跑都跑不掉09/03 17:26
79F→: 只怕那時候找上門的警察。09/03 17:28
80F→: 而且原PO本來只是在問遺產分配比例問題。根本不需要09/03 17:29
81F→: 「先把錢提出來」,怕糾紛,事先找律師,不幸身故後09/03 17:30
82F→: 立刻通知銀行鎖戶,遺產分配完之前誰都動不了。09/03 17:30
96F→: 刑法屌不屌?反正到時候被告、被法辦或跑法院的又不09/03 20:16
97F→: 是打打字的人,又何必在意這些呢?09/03 20:17
115F→: 講刑法就是嚇人,這心臟強度會不會太弱?09/03 21:10
117F→: 構成要件又不是夫妻帳戶,而是提領時有沒有涉及偽造09/03 21:11
118F→: 文書、侵占等罪名。09/03 21:11
119F→: 在本人病危時,除非生活所需的使用,根本不該進行大09/03 21:12
120F→: 量的帳戶提存行為,想辦法透過訂立遺囑進行財產分配09/03 21:13
121F→: 才是正途。09/03 21:13
122F→: 刑法也不會因為「很常見」就不成罪,在法律版,認為09/03 21:14
123F→: 不成罪,拿要件來檢驗證明論述如何?09/03 21:14
128F→: 原文是問:共同存款的帳戶會不會在未來被男方家人繼09/03 21:48
129F→: 承或爭奪,更在推文問配偶繼承權的比例。09/03 21:48
130F→: 所以最佳解就是趁還有可能性,請律師以遺囑方式規劃09/03 21:49
131F→: 未來財產分配,並提供法定的繼承遺產比例即可。09/03 21:49
132F→: 會涉及刑事責任的,就是在帳戶所有人病重/甫過世時,09/03 21:50
133F→: 不可能提存帳戶情況下所進行的資金轉移。09/03 21:51
134F→: 而這是因為有某人提出提款移轉的建議,而這個建議在09/03 21:52
135F→: 法律上很不妥當。刑法更沒辦法決定私人財產的歸屬。09/03 21:54
151F→: 事實上是女方的錢,但如果男方家人提告,等同要跑訴09/03 22:03
153F→: 訟程序...反正也不是給意見的人跑嘛。09/03 22:03
155F→: 女方如何證明是自己的錢,那是事實問題,從金流看啊09/03 22:04
156F→: 而且這在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候就會釐清了09/03 22:05
158F→: 如果人沒醒,那就是如a9301040大所說處理,我多說了09/03 22:06
171F→: 我比較想問怎麼會以為給網銀密碼等於可以任意處置...09/03 22:11
176F→: 降低訴訟風險不等於把女方的錢納入男方遺產,09/03 22:17
177F→: 你要不要先研究一下配偶一方死亡之後的財產分配步驟09/03 22:18
178F→: 做人別太鐵齒,這裡有些不是單純案例討論。09/03 22:19
179F→: 然後上面早有人說了,雖然是共同存款帳戶,但看來帳09/03 22:21
180F→: 戶所有人是先生,頂多是日常代理權,大數額的提領不09/03 22:22
181F→: 算在日常代理的範圍。09/03 22:22
188F→: ...好的法律人會告訴你,根本就不要進法院。09/03 22:45
189F→: 在移轉提領他人所有帳戶款項的時候,就會有訴訟風險09/03 22:47
190F→: 配偶一方死亡也不是立刻變遺產。09/03 22:48
193F→: 提領容易被告,避免被告是任何有良知的法律建議該考09/03 22:50
195F→: 慮的。 而且就算不提領,先生死後也不會立刻納入遺產09/03 22:51
197F→: 怎麼會以為現在不提領,先生死後就會立刻納入遺產?09/03 22:52
208F噓: 一直搬老師出來,又說自己的派別以人為優先,請教一09/03 23:01
209F→: 下依你的論述,先生往生後財產該怎麼處理?09/03 23:01
225F→: cvGG,你有學過身分法嗎?配偶一方死亡之後的財產分09/03 23:17
227F→: 配不會立刻進入遺產分割階段。09/03 23:17
232F→: ...不是,配偶一方死亡之後還不用舉證哪些是遺產。09/03 23:20
237F→: 依「配偶一方死亡之後的財產分配步驟」,先生死亡後09/03 23:23
239F→: 太太第一件事情絕對不是走遺產分割。09/03 23:23
281F推: cvGG的說法應該是丈夫身故後所有名下財產都進入遺產09/03 23:57
282F→: 分配,女方得要訴訟證明非遺產,故先移轉保全(有誤09/03 23:57
283F→: 請指正)。09/03 23:57
284F→: 問題是法律規定跟實務操作都不是這樣,漏了一大步。09/03 23:57
308F推: 完全不看法律風險,以為拿著東西就叫保障權益的建議09/10 11:46
309F→: 比較糟,反正到時候真被告、官司纏身的也不是給建議09/10 11:47
310F→: 的人。 財產規劃就是儘早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進行,過09/10 11:48
311F→: 世後只要立刻通知銀行鎖戶,沒有繼承人同意書等相關09/10 11:49
312F→: 文件,根本沒人拿得走。09/10 11:49
9F→: 採用如樓上催告的方式,去郵局寄存證信函,限定一個09/02 13:47
10F→: 時間(ex. 一週)請對方配合辦理過戶跟給付價金。09/02 13:48
11F→: 逾期仍然不履行,就可以去找其他買家了。09/02 13:49
5F→: http://bfy.tw/DkFl09/05 08:14
54F→: 另一個問題是,你會寄出存摺後去掛失,不就代表你也09/02 13:53
55F→: 知道有問題?09/02 13:54
56F→: 更何況你有沒有因此取得對價?09/02 13:55
74F→: 會通知你,就代表那個詐欺集團應該被抓到了,而詐欺09/02 17:04
75F→: 集團不可能只買你這一個人頭帳戶,警方偵查一定是把09/02 17:04
76F→: 所有相關人員都找出來問話。你的行為可能涉及幫助詐09/02 17:05
77F→: 欺,光是把存摺、金融卡寄給對方就該當客觀要件,你09/02 17:05
78F→: 會主張自己被騙,應該也知道這只能朝無故意主張。09/02 17:06
79F→: 你的戶頭沒有金流,不代表那個集團沒有騙到人。09/02 17:07
80F→: 而且這個很難主張中止未遂,頂多是準中止。09/02 17:08
81F→: 律師費比罰金還貴,但判罰等同有個前案紀錄,又不只09/02 17:09
82F→: 是律師費的問題。09/02 17:09
83F→: 然後要主張無故意也很困難,賣帳戶易涉詐欺一直有在09/02 17:11
84F→: 宣導,會怕,就去諮詢,覺得可信賴再委任律師。09/02 17:11
24F推: 也有可能是看到判決書有寫,就認為全都是法官的舉證09/01 23:21
25F→: 不是沒有判決書記載兩造主張,被記者當成法院認定的09/01 23:23
26F→: 情形發生。 而且最高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就把法院職09/01 23:23
27F→: 權調查限縮至對被告有利的部分,那時候還有老師難得09/01 23:24
28F→: 氣憤的投書一般媒體批評把法院變成被告辯護律師。09/01 23:24
5F推: 和解書其實就是一種和解契約,對方不依和解條件走,08/28 19:18
6F→: 就是違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08/28 19:19
7F→: 如果要告刑事,最好不要拖太久,相關監視畫面如果沒08/28 19:20
8F→: 保存,過幾個月是會洗掉的。08/28 19:20
9F→: 然後刑附民是刑事起訴之後就要提,不是判完才提08/28 19:21
17F→: 法律本來就只是一種遊戲規則而已啊,賴皮賴到底的人08/21 22:29
18F→: 的確可以說是無敵。 但也有別的作法。 然後更直接就08/21 22:29
19F→: 是做好預防措施。08/21 22:30
14F推: 拘提只是一種刑事訴訟上的強制處分,跟罪有何關係?08/20 01:12
15F→: 某U要不要拘提涉及刑法哪一條說一下?08/20 01:12
16F→: 建議原PO還是去說明一下,警方只是在盡查證義務,要08/20 01:12
17F→: 將所有關係人調查過才能明確說查無不法簽結吧。08/20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