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alami
作者 salami 在 PTT [ Sub_GOnlin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40則
限定看板:Sub_GOnline
看板排序:
全部JinYong11768WOW4371Gossiping2771Hearthstone2757Confucianism446Sub_GOnline440Magic352Boy-Girl249ONE_PIECE244Chan_Mou214nineinnings182LS_Badminton153B90205XXX119NTU103ComGame-Plan87B91205XXX63B89205XXX60Physics57ZooStudy57movie41HatePolitics38Teacher38ck52nd31637NTU_BOTDorm233ask30LifeSci_Work29CATCH26ChineseChess25DragonQuest24Storage_Zone23Kindaichi_Q22BabyMother20NTUacadem20historia19marriage19NTUcourse19Hunter18ASHS-95RN17B991010XX17Arti55_2T15GRE15IGuanTao15LifeSci_9314Lifeismoney13MRT13NARUTO13chatskill12Master_D12SYSOP12AOE10YOLO10C_Chat8LS_pingpong8LifeSci_927NTU_BOTDorm7TOEFL_iBT7WriteService7HSNU_9276BOTANY_945NTUCCG5StupidClown5AntiVirus4Fishouse864Food4Instant_Mess4Native4Pingpong4Taoism4car3HOT_Game3studyabroad3About_Life2AION2B88205XXX2BOTANY_932Emergency2FacebookBM2HSNU_10912HSNU_9212joke2Little-Games2MenTalk2NSYSU_MIS_982QIN2sinica2VideoCard2WomenTalk2BlizzHeroes1Buddhism1ck60th3071cksh80th3161cksh85th3171CT18th3441DoubleMajor1HK-movie1HSNU_8821kawaii1KS93-3161KS95-3181Math1NDMC-M1041NIU-ECE94b1NIUEE93a1NTUeducation1NTUmed961Odoko-juku1Old-Games1ONLINE1pharmacist1Philo-041Ptt-Charity1SCU_Chin96C1share1TCFSHvolley1TYJH_89_3261USC1WuFu-3121<< 收起看板(117)
38F推: 溝鼠? 不意外啊 小圈圈特製條款放他出來10/20 13:46
39F→: 當初永久水桶後馬上開分身 轉性發認真文10/20 13:47
40F→: 然後客製化假釋放出來...原本永桶了 假釋期間再犯該如何?10/20 13:48
41F→: 要檢舉或申訴 就照流程然後貼證據 比較實際10/20 13:49
42F→: 捲一堆幫護航的旁人進來沒意義 重點是有無事證 流程合規定10/20 13:49
43F→: 所以這篇到底後來怎麼了 事主沒照流程補資料 所以失效?10/20 13:51
44F推: XD 喔 標題寫了 檢舉後一定時間內沒補上資料10/20 13:54
45F→: 不過在這永遠封存一個 白癡 和 可資源回收物 的紀錄 爽XD10/20 13:55
46F→: 就不能像他以前那樣 說要「釋放文章空間」 把自己違規記錄10/20 13:55
47F→: 全部解M然後刪掉記錄了XDD10/20 13:55
26F推:如果我沒記錯分身犯版規判永久水桶 似乎是舊條文06/20 23:47
27F→:很久很久以前 曾經有過類似的版規條文 分身鬧版永久水桶06/20 23:48
28F→:也許在大貓任內調整過後就沒有了 其實後來犯這一條的人很少06/20 23:48
29F→:永桶多半是張爸文 不過對於分身水桶天數的部分06/20 23:49
30F→:其實算清楚改判就是了 畢竟當前版規在天數累計與加倍計算上06/20 23:50
31F→:的確相當複雜 你看相關討論串的水桶警告(同串,他串 的水桶06/20 23:51
32F→:只要超過十天以上的 版主幾乎都沒辦法一次算清06/20 23:51
33F→:常常要算來改去 而且天數又與前科有關 頗難計算06/20 23:52
34F→:天數部分我認為是可以好好算清的 甚至永桶也是能好好講的06/20 23:52
35F→:畢竟該條文很久沒用到 改動後也很少人犯 算錯願改情有可原06/20 23:53
36F推:補充一下 我查到了舊公告 WOW版 z-37-2-3906/20 23:58
37F→:的確有我所謂的 分身犯規直接永久的舊條文 但實際上06/20 23:59
38F→:z-37-2-1-1-2 可以看出 至少2012-1-29 分身部分已是新版規06/21 00:00
39F→:給大家參考一下 畢竟一年半以前就改了 只是很少用06/21 00:01
40F→:但其實也已經改了一年半 不算近期了06/21 00:01
41F推:結論是 1.推文中引用"警告不累積水桶"不成立06/21 04:14
42F→:2.第四個永久水桶沒有法源依據06/21 04:15
43F→:3.另外幾個實在很難算...有沒有人要幫忙重算06/21 04:15
44F→:說真的每次看版主水桶算半天修來改去 真的很...06/21 04:16
45F→:累..也很無奈...是否建議弄個比較好算的方式XDD06/21 04:17
5F推:說真的 關於第一條 這篇你的回應 根本失去重點06/21 03:54
6F→:你質疑的是 "執行板務失職牴觸群組規"06/21 03:55
7F→:但實際上 如果版主有在處理監控注意此事 並且給予說明回應06/21 03:56
8F→:你的問題在於 那條線位置不對 還是版主根本沒畫線?06/21 03:56
9F→:說真的邊界地帶與執行層面 本來有空間是由版主判定06/21 03:57
10F→:如你所舉之例 他版"有明確版規" 因此版主執行 或不執行06/21 03:58
11F→:但wow版並無此版規 是否可"建議"修改版規 以在執行面上更合06/21 03:58
12F→:於你所轉錄"色情文字皆一律禁止"之群組規定06/21 03:59
13F→:版主在執行上 也才於法有據 否則 版規若無此規定06/21 03:59
14F→:版主須"直接引用群組規定"來執行? 但界線與罰則如何定?06/21 04:00
15F→:個人認為 第一條若認為 "執行版務失職" 實際上最好是修版規06/21 04:01
16F→:讓版主執行版務時 於法有據 且此版規不牴觸群組規06/21 04:02
17F→:否則 版規若無規定相關事項 版主要如何"執行版務"06/21 04:02
18F→:版主又要如何"執行版務失職" 此時版主能做的 就是"引導風氣06/21 04:03
19F→:明顯的 第一次事件過後 相關推文已經減少 版主群也說明尺度06/21 04:04
20F→:關於第一點 真正該做的 是訂好版規 並以此執行06/21 04:04
21F→:否則 在無相關版規的情況下 版主也不可能憑空水桶劣退06/21 04:04
22F→:既然無版規 如何"執行水桶版務" 頂多是執行"引導風氣"版務06/21 04:05
23F→:至於"道德規範" 以及"態度" 那是全PTT與網路普遍都有的問題06/21 04:06
24F→:你質疑的應該是"失職" 這篇你關於第一條 說了很多題外話06/21 04:07
25F推:補充 wow版規只有 "18禁...惡意網頁連結" 並無色情文字條款06/21 04:10
44F推:上面的說法有問題06/21 03:46
45F→:所謂的跨項合併水桶 是指累計警告成為水桶06/21 03:47
46F→:但是直接水桶並非不能累計06/21 03:48
47F→:已經有一次水桶記錄的人 如果第二次判警告 第三次又警告06/21 03:48
48F→:那第二次與第三次 才有累計與否的問題06/21 03:48
49F→:但是實際上查詢版上的記錄 第二次之後 都是直接水桶06/21 03:49
50F→:因此第一次水桶 第二次水桶 第三次水桶06/21 03:49
51F→:彼此之間 沒有"警告不能跨項合併" 這個問題存在06/21 03:50
52F→:"我並無同一條的前科" 跟 "警告...無法跨項合併為水桶"06/21 03:51
53F→:因此不適用這一條 你頂多去申訴 "該次水桶是否成立"06/21 03:51
54F→:或"該次水桶是否該只判警告" 而不能引用"警告合併水桶"申訴06/21 03:52
17F推:這個問題其實以前有想過 如果是不服被水桶可以來"申訴"06/20 15:53
18F→:但是如果認為版主避開某些人不水桶 該如何申訴..06/20 15:53
19F推:看組規內容 申訴以違規水桶為主 檢舉以怠職或瀆職為主06/20 15:56
20F→:濫權 坦護...說真的沒有這些條目? 此外以版友角度來說..06/20 15:56
21F→:說袒護真的有點莫須有 以前的事件 幫修文等修文 然後桶對方06/20 15:57
22F→:把推文罵人的"神經病"刪掉 然後說沒有人身攻擊06/20 15:58
23F→:(當時PTT無修文記錄) 那種前因後果看多了 是認識的 算袒護06/20 15:58
24F→:這gun版友半路殺出..以版友角度他只是"站比較前面"06/20 15:59
25F→:說真的其實是你自己群嘲得太誇張了..06/20 16:00
26F→:你頂多討論版主是否執法界線不明或不公06/20 16:00
27F→:但檢舉中 似乎沒有"濫權,坦護"這些內容 以前我也研究一陣子06/20 16:01
28F→:比方說 無證據誣指別人是分身 算不算人身 算不算造謠06/20 16:02
29F→:你檢舉了 但是版主認為不是 這能怎樣申訴 至少不是濫權袒護06/20 16:03
30F→:除非是他沒有回應你的私信 頂多說他怠職 但也要有溝通記錄06/20 16:04
31F推:置底文章的推文 #1E1EBZxU 談到了"版主不想回"這件事情06/20 16:10
32F→:另外 關於"版主的判決" 置底文有提到濫權06/20 16:11
33F→:2.板主沒有依照板規及其他法規判決(=莫須有罪名、濫權)06/20 16:11
34F→:但這個"濫權"是用在"有判決"的前提之下 只是"沒有依照版規"06/20 16:12
35F→:#1DMPiMqh 參考一下..說真的用"濫權坦護"來"檢舉" 有點怪06/20 16:13
44F→:很顯然的 就是你寄信的時候沒有選擇寄件備份罷了06/20 23:32
45F→:所以你現在手上沒有記錄 但又不可能拉臉去要06/20 23:32
46F→:這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反正有寄信總是有地方找記錄06/20 23:33
47F→:但是你想申訴 就要附上該有的東西 沒有就想辦法生出來06/20 23:33
48F→:而不是一再的嘲諷提醒你缺東西的人 反正過不過都不是我痛06/20 23:33
55F→:你自己寫 "溝通紀錄 無" 可不是我寫的06/21 02:38
56F→:詳情自己看上篇文章 你自己寫的內容06/21 02:39
57F→:有時間寫一堆酸人 不如把自己的申訴文寫好06/21 02:40
58F→:而不是有證據 有溝通記錄 卻寫 "溝通記錄 無"06/21 02:40
59F→:再來跟別人說 我的申訴是"溝通記錄 有" 然後是你邏輯有問題06/21 02:41
60F→:明明有溝通記錄 卻寫無溝通記錄 這樣才是邏輯有問題06/21 02:41
61F推:此外 我還是覺得這篇檢舉有問題06/21 03:23
62F→:假設如你所說 檢舉以後版主無回應 就代表判決"無罪"06/21 03:23
63F→:那能夠"申訴"的 只有被判決(被水桶或懲處)的"當事人"06/21 03:24
64F→:所以顯然不是申訴 因為申訴只有被判決無罪的當事人能來申訴06/21 03:24
65F推:所以你的是檢舉 但是檢舉以後沒回應 應該是檢舉"怠職"06/21 03:26
66F→:而不是把沒回應 擅自解釋為 "版主已判決 認定無罪"06/21 03:27
67F→:版主不回應->檢舉怠職 版主有回應未依規定判決->濫權06/21 03:28
68F→:畢竟版主根本沒有回應你 你又怎麼會知道 版主判決無罪?06/21 03:29
69F→:另外 你推文提到 版主"於答辯時"說明判無罪06/21 03:30
70F→:那表示 在你檢舉的時候 版主並未判決(也並未回應)06/21 03:30
71F→:如果認為 "版主有回應未依規定判決" 結果回應卻是在檢舉後06/21 03:32
72F→:這件事情根本不成立 不能拿後面答辯的部分 當成你前面申訴06/21 03:32
73F→:的理由06/21 03:32
74F→:最後 推文中提到 主要對象是"g版友" 這也不成立06/21 03:34
75F→:在小組版檢舉 是針對版主 但是對於g版友的檢舉 應該在版上06/21 03:34
76F→:因此你推文口誤 實際上 就算小組長判定檢舉成立06/21 03:34
77F→:那也只代表 負責判決的版主濫權(你檢舉的是版主濫權)06/21 03:35
78F→:實際上 對於g版友的判決 還是得回到wow版 由該版版主版規判06/21 03:35
79F→:同時相關版主應該避嫌 由其他版主判 但你三個都檢舉了06/21 03:36
80F→:所以 就算小組檢舉濫權通過 g版友是否違規 該由誰判?06/21 03:36
81F推:算了 超複雜的 腦袋都要打結了 ~_~06/21 03:39
82F推:讓小組長去頭痛吧XDDDD 累死了06/21 03:40
6F→:有語版主溝通的文章嗎06/20 15:41
7F→:如果是期限判定錯誤 這與版主溝通即可處理了 是否有先溝通06/20 15:42
8F→:期限判定 通常溝通後版主改判即可 除非溝通後仍意見不合06/20 15:43
9F推:五.2.(2) 必須先跟板主溝通, 五.2.(3) 附上溝通過程、06/20 15:45
10F→:如果你有私信給版主溝通 應該有你發出的私信記錄06/20 15:46
11F→:說真的我不相信你有先溝通過..看板主第二行推文的反應就知06/20 15:47
12F→:如果你有把這篇檢舉文章的"事由內容"寄給版主 "事先溝通"過06/20 15:48
13F→:版主早就回你推文然後改判不是嗎? 這申訴明顯程序不合06/20 15:49
23F→:我只是提出 程序上需要有記錄 通常是提供寄件備份06/20 23:29
24F→:當然沒必要提供給我 有的話看小組申訴要求你怎樣附上06/20 23:29
25F→:你就應該要附上 不然程序上直接就不合了06/20 23:29
26F→:提醒你程序 你就要覺得別人再抓你辮子 順便嘲諷 怪誰呢06/20 23:30
27F→:有寄信 就會有寄件備份 申訴時就應該要附上 這是程序06/20 23:31
28F→:你強調你有 又不提出 跟我沒關係 但程序就不合 申訴怎過?06/20 23:31
29F推:你自己寫 "溝通紀錄 無" 可不是我寫的06/21 02:38
30F→:這五個字應該不需要邏輯課就能看懂06/21 02:38
31F→:"小組長如覺得有需要私信記錄自然會請我或板主提供,"06/21 02:42
32F→:這件事情也是錯的 申訴的時候就要附上溝通記錄06/21 02:43
33F→:附給我也沒有用 但是沒有附上就是不合流程06/21 02:43
34F→:實際上不合申訴流程 小組長可以不受理 對方更不用答辯06/21 02:44
35F推:並不是答辯 就是溝通證據06/21 02:52
36F→:2.(2) 2.(3) 寫得很清楚了 要三天和溝通記錄06/21 02:53
37F→:程序不對 申訴如果不成立 根本不需要受理 也無須答辯06/21 02:54
2F→:這算是畫蛇添足了 就讓小組長判斷吧06/20 15:41
37F推:問題是 向版主檢舉時 你引用的是版規 還是組規?06/20 15:34
38F推:根據你公開發言的部分 你檢舉得是意淫等等的"道德問題"06/20 15:36
39F→:另外就是版友與版主對這件事情的"態度" 此外則是"版規"06/20 15:37
40F→:"道德問題"與"態度" 並不成為版主的責任06/20 15:37
41F→:此外 像版主檢舉 你引用的若是版規 版主當然就版規判定06/20 15:38
42F→:但若你檢舉時引用的是"版規" 過來這邊改用"組規"檢舉"失職"06/20 15:38
43F→:似乎程序上是有問題的 你跟版主說A不對 卻來檢舉B06/20 15:39
44F→:你與版主溝通時 是否有明確告知B組規 半路殺出等於無先溝通06/20 15:40
45F→:說真的在你發出的公開言論中 並無引用過"戰略高手組規"06/20 15:51
46F→:不知你與版主溝通過程中 是否引用過"組規" 並且版主不聽?06/20 15:51
68F推:討論就討論 偏要說人是找辮子抓 = =06/20 23:28
34F推:三犯=畢業 已經多少年了..從我開始看wow版就是這樣了..12/25 01:07
35F→:頂多是細部的描述要怎樣去"重新解釋" 但為了幾個案子12/25 01:07
36F→:就要去"重新闡述"原本的法條..實在是很奇怪12/25 01:08
37F→:第四點簡單的說就是減刑 不去推翻過去的判決12/25 01:09
38F→:然後針對特定時段 或特定事件 的處罰進行減刑或緩刑12/25 01:09
39F→:基本上我認為這部分比較實際 畢竟這次就是為了這個大案12/25 01:10
40F→:前前後後的水桶而處理 但是為了要挽救他們 一是重寫版規12/25 01:10
41F→:二又要考慮溯及既往 三又去細分連續犯 現在又要去重新定義12/25 01:11
42F→:三犯=永桶...難道新上任就一定要把前面執行多年的判例習慣12/25 01:12
43F→:全部抓起來重新審視描述定義...這樣只會累了自己 混了目的12/25 01:12
44F→:如果能就小組長第四點提議的"減(緩)刑條例"12/25 01:13
45F→:倒不如訂定"因此案而被水桶或警告者 全以緩刑處理 如三月內12/25 01:14
46F→:無犯任何版規 則OOXXOOXX 如犯版規 則此減(緩)刑無效"12/25 01:14
47F→:畢竟現在法務給了定義 小組長也給了建議 這樣做也許不錯12/25 01:15
49F推:樓上如果照你說的 那這些大板的永桶 都沒有根據了12/25 14:51
73F推:要推翻錯誤的政策或規定很合理 但無限上綱不如直接上訴站長12/26 11:22
74F→:反正小組長 組長 法務 說出來的話都有質疑的空間12/26 11:23
75F→:現在為了這個案子 連以前的板主 wow版以外的版規 都要捲入12/26 11:24
76F→:"永桶絕對不是一個版主該有的權力" 這程度也放太大了吧12/26 11:24
77F→:如果要對PTT站規或者法務有建議 可以上更高層級12/26 11:25
78F→:這邊只能照規定為依歸來討論 無限上綱不如自己架個站12/26 11:25
166F推:"把新板主的努力全部歸零" "做這麼多=白做" 我倒覺得未必12/25 01:45
167F→:如果就是想改判 本來就是得走可行的管道 又不是說了就算12/25 01:46
168F→:頂多就是因為 一開始不懂法務的細節 所以選擇了不通的路12/25 01:47
169F→:今天法務回應 所推論結果 表示這作法不行 並非法務有錯吧12/25 01:47
170F→:相反的 知道哪條路不行 同時也知道可行的方式12/25 01:48
175F→:法務本人沒什麼了不起 重點是法務的身份與立場12/25 14:52
176F→:就像總統候選人未必都很了不起 但身份上就得視同總統保護之12/25 14:52
177F→:我想這是公民常備的知識12/25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