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ping2001
作者 ping2001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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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第二次鑑定出來不利,就應該聲請由其他鑑定單位鑑定或者11/30 22:32
14F→: 自行提出其他鑑定單位的鑑定資料。土地鑑價能做鑑定的很11/30 22:32
15F→: 多11/30 22:32
83F→: 如果父母經濟能力許可及想要孫子,或許可以考慮代為繳納09/10 20:35
84F→: 貸款,然後看貸款餘額多少,請他過持分給你父母,這樣以09/10 20:35
85F→: 後房子他也難出售。如果他還有顧慮,也可以再約定,將來09/10 20:35
86F→: 你父母持分部份,等孫子成年或結婚過戶給孫子。這或許是09/10 20:35
87F→: 個方式。當然是在你們沒有撕破臉下。09/10 20:35
75F→: 1.對方有利證據,就是房屋稅義務人,為何他會為房屋稅義07/17 20:20
76F→: 務人。2.你們有利證據,可能有人證。而100年國有財產局07/17 20:20
77F→: 與你們訂租約也是對你們有利。如果對方為房屋所有人應該07/17 20:20
78F→: 是對方承租。如果因繼承問題,對方說你們自行承租,那至07/17 20:20
79F→: 少也是否該減少租金。因為如依照對方說法以前租金包含房07/17 20:21
80F→: 屋與土地,現在已查明土地已非對方所有07/17 20:21
3F→:如雙方沒特別約定,請參民法472。ex:b死亡,或房屋超過06/27 23:50
4F→:折舊年限,或b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他人06/27 23:50
125F→:二個是不同終止事由,開徵地價稅,土地變更為非耕地03/17 19:25
126F→:地主可依三七五條例17條第1項第五款終止,佃農相對可要求03/17 19:26
127F→:公告現值減除土增稅三分之一補償03/17 19:26
128F→:租額超過二年沒繳納,地主可依17條第1項第3款終止,不過03/17 19:27
129F→:終止前應先催告才合法,沒繳納趕快去繳,或寄存證請地主03/17 19:28
130F→:收,不收逕行提存法院03/17 19:29
182F→:如有因分家而嗣後分耕,並各自交租之事實,則可主張分耕03/19 20:36
183F→:分耕佃農與出租人各自發生租賃關係,故他承租人消極不耕03/19 20:37
184F→:做,與他承租人無涉。03/19 20:37
185F→:另17條第4款要不可抗力因素繼續一年以上不耕作,故如有03/19 20:38
186F→:因休耕或水源等問題,應可認屬非抗力因素。且該地已變更03/19 20:39
187F→:非耕地,如先變更為非耕地,地主應不可再主張承租人不耕03/19 20:40
188F→:作。03/19 20:40
189F→:農作物範圍其實很寬,地瓜葉也算是農作物03/19 20:41
24F推:以原審案號及股別遞或寄至最高院即可09/21 17:25
14F→:2/2後是否有結算或拿錢過04/26 21:21
9F→:這種通常找有經驗的代書合作,會比較快點04/26 21:22
28F→:1.你們可能為建物第一次權利登記所有權人,所以一三樓03/28 16:10
29F→:建物只有一張權狀。2.公寓大樓買賣,通常都是依建物坪數03/28 16:11
30F→:出價,各樓層土地持分差距應該不大。3.找出買賣契約03/28 16:12
31F→:如果委託仲介,也可以找仲介或代書,當時買賣真意為何03/28 16:12
32F→:是否完全沒提到土地持分部分。5.如對方明知買到三樓持分03/28 16:13
33F→:那應該會找三樓要租金之類的.6.不過說回來,還是你們的03/28 16:14
34F→:疏忽,對方如果要求不高,和解賠一點,不然土地價高,還03/28 16:15
35F→:是找律師處理吧03/28 16:16
14F→:不知三方關係為何,不過乙方出售時,已知有裝潢費支出,12/18 22:17
15F→:仍售予信義是否隱含包括裝潢在內12/18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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