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法借貸與請求返還之問題

看板LAW作者 (ㄎㄎㄎ)時間10年前 (2014/06/27 22:21),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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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關於民法第470條規定之問題 如果A將土地(無償)借貸予B,讓B可以在該土地上蓋房子,而之後B的確蓋了房子。 想請教A是否有權請求返還土地? 經過"相當時期"的定義是甚麼? B蓋了房子還有可能 推定 "使用完畢"嗎? 如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定期期限,而隨時請求返還, 借用人可以如何主張維護自己損失之權益? 民法第470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感謝各位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4.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3878894.A.5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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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同意使用,跟一般借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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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當初怎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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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雙方沒特別約定,請參民法472。ex:b死亡,或房屋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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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年限,或b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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