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orisis
作者 orisis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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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推: 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翻案機會很低,把律師費省下來吧11/08 18:07
7F→:屋主及仲介都被起訴,屋主另一名房仲認罪判比較輕,七個月06/29 16:42
8F→:沒認罪才被判比較重06/29 16:43
2F→:先告刑事再說,法院已有案例。02/22 12:12
5F→:試試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作為答辯方法...10/20 20:24
6F→:另外,試著想一下違規勸導替代開單是不是都是圖利?10/20 20:27
1F→:就是將具體、物理的遺棄,修正為抽象的、情狀的遺棄罪,02/16 21:28
2F→:原始用語比較是空間式(Ort),修正改為抽象的例如(Stelle02/16 21:29
3F→: Zustand),連動詞都從具體的離開,改為比較訥關描述的「02/16 21:30
4F→:陷於困境」,其實德國法的用語比較像「拋棄罪」,我國法的02/16 21:31
5F→:用語比較傳神,因為「遺留不顧亦是拋棄」。02/16 21:32
12F推: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一個難解的謎...08/31 22:58
6F推:原則上不可能,因為每個檢察官都有自己的「庭期」,就跟醫07/15 11:39
7F→:生看診一樣,除非他另有上午的庭期,還是建議寫狀子問問看07/15 11:40
2F推:向檢察官說服:他說我爸是畜生,我就是畜生生的,也算罵我07/02 18:49
3F→:畜生,所以我才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提起告訴合法...07/02 18:50
1F推:其實不用出庭,問一下學生家長案子的案號,然後寫一個意見06/24 10:10
2F→:陳述狀跟承辦法官表明就好了。06/24 10:11
101F推:裁量資料的蒐集還是儘量多一點,其他的交給少年調查官跟06/25 20:22
102F→:法官去評價吧,大家不會希望在資料不全的情況下做出判斷吧.06/25 20:23
5F→:應以101.3.16的裁定送達後未上訴之時間為本判決確定時06/23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