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然侮辱罪+刑事訴訟法55條
大大先進們,小小末學又來問問題咯......
公然侮辱罪是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想問說,
1.在公共場所:
(1)先說好不要管有沒有人會把乙當瘋子,以下:
甲養了一條毛髮整齊純色又聽話從不亂吠的愛犬。
甲把狗當兒子看待,眾所週知且為乙確知。
乙跑去對狗大喊:狔這隻畜牲、賤狗、惡犬、廢渣、癩癘狗......
甲從旁聽到。
(2)承上,但乙是對著甲狂罵:你的狗是......(同上)+沒家教
如此一來乙會有什麼民刑事責任?
2.甲父、乙子都是正常成年人,
丙去對乙狂罵:你爸甲是個畜牲、敗類、人渣、廢物......
這很標準的一定有犯到公然侮辱罪,
但是乙是否有告訴權?
我心想,
1.
(1)不論人多麼愛狗,狗在法律上就是狗,
所以對狗罵是一定不會構成此罪。刑事方面不會有問題。
另外民事方面,能否以184或195或其他類似侵權行為來求償呢?
184的話我實在不曉得怎樣算是侵權行為,所以無從思考,
195的話則像是一身專屬權,甲能不能凹說依據愛狗人士習慣,
把狗當兒子完全合理,所以罵狗就像罵其兒子一樣,
他乃狗的法代,有代狗提告的權利?
我是想不透從法來論這樣求償會有理由,不過是想說,
這樣一來乙法律上是不是不用付出任何代價?感情上覺得怪怪的
(2)講到沒家教,這就與甲有涉咯,因為要負責教狗的當然是甲,
我猜不論學說和實務都不認為會到達公然侮辱有罪的程度,因為扯得有點遠。
不過不要去論達到有罪判決,只論法理來說,應該算有公然侮辱到甲咯。
2.獨立告訴權是配偶或法代才有的,
我在想說,這能不能算是對乙的公然侮辱?
對一般人來說,父親是個畜牲、敗類、人渣、廢物,
也可以說是對他本人造成羞恥感、受辱感,
所以對乙也可以算是構成了公然侮辱罪,所以乙也有告訴權,
不必回家跟甲說爸,丙罵你,我超不爽請你告他。乙自己就可以告咯!
當然甲或甲的配偶也有告訴權,不過會想像競合只有一個公然侮辱罪。
不過我對這到底是根本就只有一個公然侮辱罪,
或者是兩個然後競合成一個公然侮辱罪沒有把握...所以不知道乙究竟能否提告。
補充問一條刑事訴訟法55條I項: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
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
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
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
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最後這兩句我感到比較奇怪,要是應陳明住居所之人,
在法院所在地既無住居所或事務所,
也沒有認識的人(或者說認識的人中沒有人願意代收),
那麼該怎麼辦?
因為法條是說"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那麼比方被告、被害人等等在法院所在地就是找不到人可以代收,那怎麼辦呢?
上網查了一下,說最後兩句是指具保人為送達代收人...
可是交保是拿錢去保,具保人也不一定在當地吧?
何況要交保,記得也是案件要到一定程度比方說101條規定的狀況才會要交保。
所以可能根本沒有具保人存在,具保人也不一定就在當地有住居事務所吧?
還是說是小小不了解後面兩句規範的範圍,或者不懂具保人是什麼,是以才會有困擾?
舉個誇張點的例子,台北某甲某日到墾丁玩,被某乙發現他在沙灘撿了1000元並侵占之,
並當場錄下整個過程向屏東地檢署告發,而且屏東地檢署當時恰好閒著沒事,
也就受理並且起訴了。
這個案子,犯的罪好輕而且撿的錢也不多,沒有要甲交保;
而某甲生活圈很小,在屏東全無親友,那麼甲要怎麼陳明收受送達人、地?
嗚嗚,順便拜託大大,小小上次問的問題,有沒有大大也注意到了,
可以幫小小看看一下的嗎?不然可是真的好傷心哪,都不知如何是好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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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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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大大說明...另外想請問大大對其他可也有研究?幫幫小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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