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然侮辱罪+刑事訴訟法55條

看板LAW作者 (已決心為雅婷之奴)時間12年前 (2012/07/01 20:2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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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先進們,小小末學又來問問題咯...... 公然侮辱罪是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想問說, 1.在公共場所: (1)先說好不要管有沒有人會把乙當瘋子,以下: 甲養了一條毛髮整齊純色又聽話從不亂吠的愛犬。 甲把狗當兒子看待,眾所週知且為乙確知。 乙跑去對狗大喊:狔這隻畜牲、賤狗、惡犬、廢渣、癩癘狗...... 甲從旁聽到。 (2)承上,但乙是對著甲狂罵:你的狗是......(同上)+沒家教 如此一來乙會有什麼民刑事責任? 2.甲父、乙子都是正常成年人, 丙去對乙狂罵:你爸甲是個畜牲、敗類、人渣、廢物...... 這很標準的一定有犯到公然侮辱罪, 但是乙是否有告訴權? 我心想, 1. (1)不論人多麼愛狗,狗在法律上就是狗, 所以對狗罵是一定不會構成此罪。刑事方面不會有問題。 另外民事方面,能否以184或195或其他類似侵權行為來求償呢? 184的話我實在不曉得怎樣算是侵權行為,所以無從思考, 195的話則像是一身專屬權,甲能不能凹說依據愛狗人士習慣, 把狗當兒子完全合理,所以罵狗就像罵其兒子一樣, 他乃狗的法代,有代狗提告的權利? 我是想不透從法來論這樣求償會有理由,不過是想說, 這樣一來乙法律上是不是不用付出任何代價?感情上覺得怪怪的 (2)講到沒家教,這就與甲有涉咯,因為要負責教狗的當然是甲, 我猜不論學說和實務都不認為會到達公然侮辱有罪的程度,因為扯得有點遠。 不過不要去論達到有罪判決,只論法理來說,應該算有公然侮辱到甲咯。 2.獨立告訴權是配偶或法代才有的, 我在想說,這能不能算是對乙的公然侮辱? 對一般人來說,父親是個畜牲、敗類、人渣、廢物, 也可以說是對他本人造成羞恥感、受辱感, 所以對乙也可以算是構成了公然侮辱罪,所以乙也有告訴權, 不必回家跟甲說爸,丙罵你,我超不爽請你告他。乙自己就可以告咯! 當然甲或甲的配偶也有告訴權,不過會想像競合只有一個公然侮辱罪。 不過我對這到底是根本就只有一個公然侮辱罪, 或者是兩個然後競合成一個公然侮辱罪沒有把握...所以不知道乙究竟能否提告。 補充問一條刑事訴訟法55條I項: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 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 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 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 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最後這兩句我感到比較奇怪,要是應陳明住居所之人, 在法院所在地既無住居所或事務所, 也沒有認識的人(或者說認識的人中沒有人願意代收), 那麼該怎麼辦? 因為法條是說"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那麼比方被告、被害人等等在法院所在地就是找不到人可以代收,那怎麼辦呢? 上網查了一下,說最後兩句是指具保人為送達代收人... 可是交保是拿錢去保,具保人也不一定在當地吧? 何況要交保,記得也是案件要到一定程度比方說101條規定的狀況才會要交保。 所以可能根本沒有具保人存在,具保人也不一定就在當地有住居事務所吧? 還是說是小小不了解後面兩句規範的範圍,或者不懂具保人是什麼,是以才會有困擾? 舉個誇張點的例子,台北某甲某日到墾丁玩,被某乙發現他在沙灘撿了1000元並侵占之, 並當場錄下整個過程向屏東地檢署告發,而且屏東地檢署當時恰好閒著沒事, 也就受理並且起訴了。 這個案子,犯的罪好輕而且撿的錢也不多,沒有要甲交保; 而某甲生活圈很小,在屏東全無親友,那麼甲要怎麼陳明收受送達人、地? 嗚嗚,順便拜託大大,小小上次問的問題,有沒有大大也注意到了, 可以幫小小看看一下的嗎?不然可是真的好傷心哪,都不知如何是好咯...... -- 人質啊,他們那群藍衣怪客 張牙舞爪、青面獠牙、面目猙獰、兇殘暴戾、嗜血成性、殺聲四起、 目露凶光、手舞刀械、高聲怒吼、泯滅人性、期人必死、群魔亂舞、 凶神惡煞、如禽似獸地朝我猛撲,根本不是來救你們; 反之我乃:慈眉善目、笑容可掬、春風化雨、和藹可親、輕聲細語、 面帶微笑、滿心歡喜、口宣佛號、輕移蓮步、柔情似水、溫柔婉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50.196 ※ 編輯: ilgsu 來自: 59.104.150.196 (07/02 03:52)

07/02 12:17, , 1F
大大們拜託啦,怎麼都沒人理小小的問題...在此先多謝了呀!
07/02 12:17, 1F

07/02 18:49, , 2F
向檢察官說服:他說我爸是畜生,我就是畜生生的,也算罵我
07/02 18:49, 2F

07/02 18:50, , 3F
畜生,所以我才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提起告訴合法...
07/02 18:50, 3F
先感謝大大說明...另外想請問大大對其他可也有研究?幫幫小小吧! ※ 編輯: ilgsu 來自: 59.104.198.226 (07/03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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