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NVK
作者 NVK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36則
限定看板:LAW
看板排序:
全部PACERS2970Warfare1043Mix_Match939NBA853TOEIC325car315TKU_Talk293RealPlaying272DummyHistory266feminine_sex236movie224Army-Sir200Cavaliers174Salary148WOW143LAW136MdnCNhistory119DC90PttLifeLaw85Suit_Style78iOS67fashion61EAseries46Stock42LeBronJames40CarShop36Paradox31Jeans30Mancare29dictionary27FinalFantasy27TamShui27Tech_Job20Bucks19Master_D19Eng-Class18Virgo18UTAH-JAZZ16army_58-1T13NBAEasyChat13SnipeCompany13Shooter-game12StarCraft11Militarylife10Thunder10WomenTalk10Fantasy9Steam9Jeremy_Lin8MiamiHeat8nb-shopping8NBAGAME8Pistons8hair_loss7intltrade7Nets7Notebook7Paul_53-2T6PC_Shopping6ChungLi5cookclub5Depstore5Kings5PeopleSeries5TuTsau5Coffee4ForeignEX4Gossiping4MenTalk4Printer_scan4Spurs4tax4TKU-Strategy4VideoCard4Wizards4Audiophile3NetRumor3Scenarist3TFG01KONG3WarCraft3Zombie3AboutBoards2BioHazard2Celtics2cksh80th3072FITNESS2Hawks2Mavericks2Oh-Jesus2Raptors2SlamDunk2study2Tea2Actuary1Anti-ramp1APH1AU_Talk1Bank_Service1BLAZERS1CareerPlan1CCSH_86_3121CCSH_89_3171CHSH-3191CHSH_98_3201ck50th3231CMS_99_S3G1Comic1couple1Crowd1CSMU-AIS981CT18th3441eSports1Gintama1HCHS603121Hornets1Horror1HSNU_8541JH30th3061jhs_30_51JohnnyDepp1joke1KS92-3171Marketing1MKSH-95-61NCHU-VM88A1NCKU_ME98C1NDHU-His1001NDHU-His_WB1NDHU-phy951NIUECE911NTUSG1NUTN-CL1011NYUST1NYUST98_MBA1NYUST99_FING1Orl-Magic1Paul_53-1T1Road_Running1Romances1SET1sex1shoes1Sub_DigiTech1TCFSH70th3091TigerBlue1YZU_EE95B1<< 收起看板(146)
9F→:好奇問一下,是預官嗎?02/21 13:09
13F→:建議事主自己性格先改一下吧,你主動挑釁他人還想找把柄提告05/19 19:58
14F→:司法資源真的不是這樣用的05/19 19:58
14F推:這篇樓上幾位專業的回答都很讚,推01/23 21:42
64F→:爛總統的外交政策 就...一樣沒事啊 XD01/05 23:16
7F→:本案是陳桑告壹周刊,並不是陳因為疑似嫖妓被告,你一整個搞錯11/23 15:48
8F→:諷刺的是陳如果不理會壹週刊,司法單位便不會介入「追真相」11/23 15:50
9F→:但陳要選議員,這會影響選情,他必然得澄清,關鍵在他選擇了11/23 15:51
10F→:告壹周刊。 讓他再選一次,他應該和老婆出面激昂反擊幾下就好11/23 15:52
11F推:對這案我比較不懂的是: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11/23 16:01
12F→: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11/23 16:02
13F→:即便週刊說的是事實,這也影響到陳的名譽,而此事又與公益有11/23 16:03
14F→:何干? 這也讓我聯想到週刊亂爆藝人八卦料和公益何干 ~11/23 16:04
18F→:http://udn.com/NEWS/OPINION/X2/5977526.shtml11/23 16:37
19F→:馬上去google一下 ~ 感謝指出關鍵盲點!11/23 16:37
20F→:貼錯篇了~ 那則說法只會讓我覺得新聞自由解釋力真強11/23 16:40
21F→:http://tinyurl.com/24x4udo 應該是這篇才對11/23 16:40
22F→:所以在民事上,若爆料屬實,內容屬私德或公益還有區分嗎?11/23 16:42
28F→:我跟樓上有同樣的疑問11/27 17:42
4F→:提出最後四句有點沒必要 =.=10/04 06:17
8F推:如遊戲id為個人名譽之延伸,那網路空間上的虛擬id是否比照辦理?03/15 14:09
13F→:to tomchow76:1.我所在意的是,若虛擬id無法讓人聯想其真實身分03/15 18:52
14F→:之狀態. 這樣告的成嗎 2.你指的ptt上面罵人都可以告了,是基於03/15 18:52
15F→:ptt上面"罵一個無法聯想到被罵者id與其真實身分,告發成立"03/15 18:53
16F→:這樣的案例分享,還是說因為那些告成的例子中,文章內或辱罵詞語03/15 18:54
17F→:包含了對被罵者ID與真實身分之聯繫線索,才成立. 這有所不同03/15 18:54
18F→:3.我知道警方有能力查虛擬id,對此並沒有過懷疑.03/15 18:56
19F→:4.ChrisBear所分享的案例似乎是,即令id <=> 真實身分 ,不產生03/15 18:56
20F→:聯繫,id本身亦存在"個人法益". 故,污辱虛擬id照樣有可能成罪,03/15 18:58
21F→:即使此id不與任何真實對象產生聯繫.我所關注的是這方面的實務.03/15 18:59
22F→:忘了跟原PO說,對. 攜帶證據到警局報案即可.03/15 22:58
34F→:就提告來說,你的確只要蒐證有人攻擊你的id就能告.03/16 22:23
35F→:我只在意這方面的實際案例除了C桑分享的兩款以外,還有無更多,03/16 22:24
36F→:是否已成慣例. 因為虛擬id<=>真實身分在不少相關討論中,都有把03/16 22:25
37F→:虛擬id需令此虛擬空間之瀏覽者,得以透過此空間任何資訊,推測03/16 22:27
38F→:該id指向某真實身分,方能構成有力的犯罪基礎.03/16 22:28
39F→:此外,我覺得你誤會我的著眼點. 我指的"讓人聯想"並非你所解讀03/16 22:30
40F→:的"是否聯想對方是人"這點. 而是,某id在網路上被公然污辱,若03/16 22:32
41F→:旁人無法從此網路空間之所有資訊(不限於攻擊者的發話內容,也包03/16 22:33
42F→:括其他資訊) 在"正常聯想下"推測出被攻擊id之真實身分,那是否03/16 22:34
43F→:污辱者依然違法? 請注意,我對此也有疑惑,並無定見,別太敏感 :)03/16 22:40
44F→:to tom桑. 以下是我搜尋到的某些例子:03/16 22:49
45F→:http://tinyurl.com/ydpmu4c ; http://tinyurl.com/yd7gxrb03/16 22:51
46F→:http://tinyurl.com/yb47aoz (這篇是論文)03/16 23:10
47F→:http://tinyurl.com/ykj55ur & http://tinyurl.com/yzyupt303/16 23:11
48F→:(兩則是同件事,f4女網路罵人. 刑事不成立,民事成立)03/16 23:12
49F→:懶的再舉了,總之我覺得目前的觀點是 "看判你的法官怎麼想"03/16 23:13
50F→:就我的例子來說,你所謂的"id和真實身分有無直接關聯亦不重要"03/16 23:14
51F→:個人認為只能算是一種可能性而非定論. 那麼,您的想法呢?03/16 23:16
52F→:希望除了武斷與不友善的語氣之外,你"也"能提出已成定論的理由~03/16 23:20
66F→:我們真的沒有交集...你依舊沒搞懂我的意思.03/17 17:56
67F→:我的疑惑不在於我對虛擬id是否有人格權,名譽權等法益有"定見"03/17 17:57
68F→:恰好相反的是,我想知道這方面有無"定論". 我發問並不期待指定03/17 17:58
69F→:版友能回應我. 但你第一次對我的推文回應,語意頗為武斷.並要求03/17 17:59
70F→:我"還有意見的話,就提出實例" 這感覺讓人覺得你並非真的對自己03/17 18:00
71F→:所言有依據,更重要的是,你若有瀏覽我提供的連結(或自己google)03/17 18:01
72F→:便應該知道關於"虛擬id是否具有人格法益"這點,目前雖有判例,03/17 18:01
73F→:但無定論.不少同為律師之評論者亦認為尚不存在,故我才說看法官03/17 18:02
74F→:以我提供的f4女星網路污辱版友兩則link為例,她在刑事上就無罪.03/17 18:03
75F→:但我們能用一則兩則,或多則判例來否定或肯定什麼嗎?03/17 18:04
76F→:我認為還不能.至少目前這方面並沒有定論. 這是我的觀察,而你03/17 18:05
77F→:最初回應的肯定語氣並不能反駁此觀察. 我只想提出這點而已.03/17 18:05
78F→:---此外,您所言的#1BNUp14u這篇文章,我早看過了(還推文參與哩)03/17 18:08
79F→:而這篇文章直到最後都沒有提出定論,並且多數版友也認為虛擬id03/17 18:08
80F→:是否應擴大延伸至具備人格法益,存在灰色地帶. 還是你只看最後03/17 18:09
81F→:一位c版友的回覆呢? (他也只是認為"該"擴大而已,而非已擴大)03/17 18:10
82F→:至於您的發言,只能說我對一個似乎也沒提出證據以支持其定論的03/17 18:13
83F→:版友,對我說"還有意見的話,就提出實例". 感到有些不適罷了 :(03/17 18:14
84F→:ps:雖然如此,在找資料過程中,更讓我確定了這方面處於"未定論"03/17 19:54
85F→:狀態.如果沒有你的相激,我將無法有此理解,故依然想和您說聲謝~03/17 19:56
87F→:有. 可參閱上述推文中的link. 不過並不清楚一點就是,那些判例03/19 01:12
88F→:中,虛擬id<=>現實身分的聯繫程度到哪. 之前著名的是某人在03/19 01:13
89F→:蕃薯藤撰文對王建民提出建議,三位球迷觀文後不滿,對此人(id)03/19 01:14
90F→:在網路上公然污辱. 被判刑確定,但得到緩刑. 我找不到的是,原告03/19 01:15
91F→:最初在蕃薯藤此網上發文,點選id是否可看到原告真實資料,或是03/19 01:16
92F→:此原告是否在該網為著名寫手,而使得其id具有相當程度聯繫.03/19 01:16
93F→:link在此: http://tinyurl.com/ych57bm , 請版友們參考03/19 01:18
94F→:附帶一提,這篇判例同時對於之前另外某篇討論,"如何判定悔意"03/19 01:18
95F→:有所涉及. 注意此案中,法官是如何感受三名被告的"悔意" XD03/19 01:20
26F→:如果對悔意的情緒解釋為:後悔曾做過某事. 那這樣的意義就有限.03/12 21:27
27F→:因為這種後悔有可能基於恐懼受處罰,亦有可能是認知自己做錯了.03/12 21:27
28F→:但無論如何,我認為很難去定義是"對當事人與社會最正面"的悔意03/12 21:28
29F→: ^^^^"什麼"是03/12 21:29
30F→:悔意可以展現在希望受懲罰,也可以展現在希望縮短受罰,做些自認03/12 21:33
31F→:更能替過去所為加以補償之努力. 在兩者皆發自真心的前提下,03/12 21:33
32F→:要對其進行悔意程度高下之判,是有難度的.03/12 21:34
33F→:又,自願受罰不要求減刑,個人認為僅能作為一種意志表徵.03/12 21:39
34F→:與悔意有無不具同質性. 因為反過來說,也可能出現一個不後悔03/12 21:39
35F→:所為,不覺得有錯,卻決定完全接受法律裁決,從容面對的例子.03/12 21:40
36F→: 悔意 => 甘受罰 , 甘受罰 => 悔意. 似乎皆不存在必然關係.03/12 21:42
37F→:個人對悔意的想像是: 一個犯罪的人,若能讓其有機會選擇重來03/12 21:47
38F→:一遍,在不考慮法律因素的前提下,他選擇不做過去曾做過的錯事.03/12 21:48
39F→:但這想像的問題在於:如何確認? 事實上,這也是辨識悔意的難題.03/12 21:54
42F→:樓上是指我對悔意的定義很難在現實中"被法官"清楚分辨?03/13 01:48
43F→:還是指原PO所言的"是否該取消悔意因素的法律影響力"一說?03/13 01:48
61F→:嗯嗯,你提出的意義是否能進一步解讀為實務上"判斷悔意的依據"?03/14 19:54
62F→:也就是法官據以估量犯人是否有悔意與其程度的基準(實務上) ?03/14 19:56
67F推:我的疑惑僅為"基於認同的確認問句",我的意思是,上述您的說法03/14 22:17
68F→:與其說是"悔意在減刑中的意義",是否用"悔意在減刑中的判斷標準03/14 22:17
69F→:",更為精準? 因為你前述的幾個遞移關係: xxx > yyy > zzz >...03/14 22:17
70F→:似乎比較接近一種觀察標準,而非意義.我不清楚法律能否對"悔意"03/14 22:19
71F→:有無,與其程度下定義,故有此惑. 但出發點基於認同您的標準.03/14 22:20
72F→:至於您最後四句推文,坦白說我在當中由於並未看到一點關鍵,所以03/14 22:24
73F→:無法有所感想. 關鍵便是,這段話中的"未遂",是假定行為者理解or03/14 22:24
74F→:不理解自己所為"觸法"後的下場. (是否包含行為者對法律的考量)03/14 22:24
75F推:總之,若討論焦點為實務上怎麼界定悔意與其程度,我完全同意您.03/14 22:28
80F推:了解,感謝回應,真的頗有助益. :)03/15 00:11
2F推:解釋的很透徹,推. 我在想如果該案的律師是公派的,是否能有同樣02/16 02:47
3F→:效果.02/16 02:47
7F→:同意樓上的建議02/15 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