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mp3密錄不能當證據??法官:因侵犯隱私!消失

看板LAW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2/15 12:07),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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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co19851128 (彥仔~)》之銘言: : 本案檢察官起訴事實是以被告甲係參選民國 : 97年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候選人。因該次選 : 舉當有案外人乙表態參選,選情甚為緊繃, : 被告甲為求在該次選舉中能順利當選連任, : 竟以買票之方式爭取有選舉權人之支持。 : 而檢察官所憑以起訴之證據則有扣案mp3播放器 : 與錄意拷貝光碟片及錄音譯文,扣案錄影拷貝 : 光碟片與翻拍照片,及以上開錄音光碟與錄影光碟 : 所製作之同步影、音光碟片等 : 其中扣案mp3播放器與錄音烤貝光碟片及錄音譯文, : 即證人c就被告甲到場後與證人d之對話內容部份所為 : 之錄音。法院以該錄音純屬他人非公開之談話, : 而非證人c自己與他人之非公開談話,復因證人c錄音 : 當時並未經談話人二人之同意,且證人c亦非基於舉發 : 被告甲賄選之犯行,而自行錄音搜證。故證人c所為 : 上開錄音行為,顯非適法,足以侵害被告甲依憲法 : 第12條所應受保障秘密通訊自由,而否定上開錄音 : 之證據能力。 : 原po:這篇新聞很怪,那意思是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 那怎麼樣才算合法取得的證據? 這個案子好像是江連福案。 江連福案一審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1號)是認定該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不過二審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1412號就不是這樣看,雖然結果還是無 罪。 肆、本院認定被告甲○○被訴投票行賄罪應為無罪判決之理由 一、本院本案認定經由證人C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提出, 而經檢察官扣案之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在證人 庚○○上開住處內所錄得之轉拷錄影光碟片及翻拍照片,以 及MP3播放器暨以該播放器內建硬碟所轉拷之錄音光碟片 及其譯文,均具證據能力,其理由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程序所為通訊監察處分之取證行為,具有對人 民隱私權等基本權干預之性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此取 證行為,設有程序規範與限制,俾使實施刑事追訴程序之 公務員有法可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從事刑事追訴 之公務員違反取證規範,從抑制違法偵查之觀點衡量,如 不分情節,均容許該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作為證據使用並不 適當,固有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之問題。惟此「證據排除 原則」之適用,應僅限於有國家機關行為介入之對於人民 之監聽行為而言;私人監聽之行為,並無公權力介入,則 不與焉。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 法目的者,不罰」之規範目的,通訊之一方私自錄音之取 證行為,如非出於不法目的,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 違法之事由,且因屬通訊一方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所實施 之作為,並無國家機關行為之介入,當非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所規範之行為,要無先聲請令狀許可之問題,自亦不發 生有類似公務員違法偵查取得證據之情形,其所取得之證 據應有證據能力(參原審卷二第二八頁所附最高法院九十 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六○號刑事判決理由)。 (二)本案由證人C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提出,而經檢察 官扣案之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在證人庚○○   上開住處內所錄得之轉拷錄影光碟片及翻拍照片,以及M P3播放器暨以該播放器內建硬碟所轉拷之錄音光碟片及 其譯文,檢察官已主張均有證據能力。被告甲○○部分所 否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但基於下列理由,本院認上開    錄影光碟片及錄音光碟片,係證人庚○○與C1為取得被    告甲○○方面確曾交付五萬元給證人庚○○之證據之目的   所攝錄,就此曾經交付五萬元之事實部分,屬合法之取證 行為,所轉拷之錄影光碟片及錄音光碟片未經變造,應具 證據能力。...... (2)........................證人庚○○係與被告甲○○對 話之人,證人C1亦有在場發言,此部分錄音在未經變造 (此部分另如後述),且被告甲○○亦係在自由意志為陳 述之情形下,自亦堪認有證據能力。 (三)...但被告甲○○既未否認勘驗譯文內容關於其口述部分, 確係經其本人口述之事實,嗣後亦未能提出證據足堪認定 有其質疑之上開情形存在,且上開錄影、錄音復經臺中市 警察局刑警大隊依據上開錄音光碟與錄影光碟片製作成同 步影、音光碟片可資印證,審酌上開各情,被告甲○○及 其選任辯護人以上開情詞辯稱上開錄影、錄音光碟有經變 造而不具證據能力乙節,為本院本案所不採取。本院本案 認由證人C1所提出,而經檢察官扣案之於九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下午,在證人庚○○上開住處內所錄得之轉拷 錄影光碟片及翻拍照片,以及MP3播放器暨以該播放器 內建硬碟所轉拷之錄音光碟片及其譯文,均具證據能力。 證人C提供的mp3雖然有去頭去尾,刪減檔案部分不相干內容,但是並沒有變造 偽造,而且錄音內容參照錄影畫面,被告亦不否認檔案內談話內容是真實且確 實是出自自己的嘴巴,更何況,證人C也有交談,屬於通信之一方,所以不算是 非法錄音,所提供的MP3錄音具有證據能力。 無罪的理由是,當天被告是不是真的要賄選,從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及被告的 辯詞,無法毫無疑問的確認為犯罪,依罪疑為輕的法律原則,判決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68.68 ※ 編輯: proletariat 來自: 219.71.68.68 (02/15 12:11)

02/15 13:59, , 1F
好文推推
02/15 13:59, 1F

02/16 02:47, , 2F
解釋的很透徹,推. 我在想如果該案的律師是公派的,是否能有同樣
02/16 02:47, 2F

02/16 02:47, , 3F
效果.
02/16 02:47, 3F

02/18 09:41, , 4F
謝謝大大的解釋^^
02/18 09:41, 4F
文章代碼(AID): #1BUCY10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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