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milu0213
作者 milu0213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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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在原假設中,南中國具有山東半島(山東半島在黃河以南03/16 12:58
6F→: ),是否只靠南中國與南韓就有能力將封鎖蘇俄勢力,避03/16 12:59
7F→: 免蘇俄勢力進入太平洋?03/16 12:59
11F推: 史實上日本戰敗後,臺灣也不是馬上光復,而是由日本繼02/17 08:47
12F→: 續統治到十月。有沒有可能發生外力事件,導致日本統治02/17 08:47
13F→: 時期延長?02/17 08:48
14F→: 例如:國共內戰提早爆發,導致國共雙方都無力接受臺灣02/17 08:49
2F推: 感謝你的回應!如果民意機關要常常討論領土邊界問題的01/25 07:54
3F→: 話,是否有可能讓國民更容易意識到領土邊界問題,進而01/25 07:54
4F→: 影響國家認同(無論是強化、弱化、替換)?01/25 07:55
5F推: 像是印度憲法規定領土由議會依法變更,因此議會會討論01/25 08:03
6F推: 邊界、邦劃分問題,也因此此一問題在民間很有熱度,這01/25 08:05
7F→: 點會不會是造成印度民族主義興起的原因之一(或至少互01/25 08:05
8F→: 為因果)?01/25 08:05
16F→: 回chungrew:列舉方式可參考1936年五五憲草第四條的列01/23 14:41
18F→: 舉方式,只列舉各省名稱,對爭議領土沒有多加論述01/23 14:41
38F→: 再回chungrew: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所稱「不適用憲法第01/23 15:12
39F→: 四條」,指的是憲法第四條後段「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01/23 15:12
40F→: 不得變更之。」,並不包含前段的部分,這點可參考200001/23 15:13
41F→: 年、2005年的修憲資料01/23 15:13
44F→: 回moslaa:我也同意《五五憲草》本身沒有規範力,不過01/23 15:30
45F→: 我也可以理解談疆域問題時會提《五五憲草》的做法。從01/23 15:31
46F→: 法解釋的角度來說,有一種解釋方式就是參考相關法理、01/23 15:32
47F→: 立法資料,而《五五憲草》為立法院在1936年時通過,被01/23 15:32
48F→: 拿來當解釋疆域範圍的參考資料並不奇怪。就像在解釋勞01/23 15:33
49F→: 動契約的試用期問題時,由於我國當前並無規定試用期的01/23 15:34
50F→: 有效法律,因此司法實務上就會以1936年由立法院通過但01/23 15:34
51F→: 從未實施的《勞動契約法》第6條為法理去做相關判斷。01/23 15:35
52F→: 回Fmant :感謝你提到外蒙古,我原本以為會沒人對外蒙01/23 15:41
53F→: 古感興趣。如果依上述假設,你覺得在1953年廢除中蘇友01/23 15:42
54F→: 好條約後,中華民國政府會如何在憲法明文不包含外蒙古01/23 15:43
55F→: 的情況下不承認外蒙古獨立?還是你會認為以chungrew大01/23 15:43
56F→: 提及的解釋方式解套即可?01/23 15:43
70F→: 再回moslaa:01/23 16:21
71F→: 1. 法理、立法資料就是僅供法院參考的參考資料,沒有約01/23 16:22
72F→: 束力,也非唯一解釋方式。司法院不拿五五憲草來解釋並01/23 16:22
73F→: 不奇怪,但有人拿五五憲草來解釋也不奇怪。01/23 16:22
74F→: 2. 在憲法與草案都對相同事項有規定時,司法機關仍可拿01/23 16:22
75F→: 草案來解釋,例如釋字第14號。01/23 16:22
76F→: 3. 我國勞動主管機關向來認為《勞動契約法》已被《勞動01/23 16:23
77F→: 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及相關命令與行政函釋所取代,但01/23 16:23
79F→: 司法機關還是可以拿《勞動契約法》的規定做解釋。01/23 16:23
87F→: 回moslaa:這方面的問題我沒有想的很清楚,我只是覺得01/23 16:40
88F→: 拿或不拿五五憲草來解釋都有其道理。就我自己的看法來01/23 16:41
89F→: 說,我當然是希望釋憲機關可以說清楚,至少能讓法律工01/23 16:41
90F→: 作者有清楚的適用依據,而非每個人各吹各的調01/23 16:41
7F→: 回zeumax:原po所問的是反攻大陸後,臺灣還會不會有獨01/20 12:35
8F→: 立的聲音。對於某些掌握機會的政治人物來說,反攻大陸01/20 12:36
9F→: 後,確實就有了一個更大發揮的政治舞臺,他有可能不會01/20 12:36
10F→: 希望臺獨。但對於其他人來說,成為中國一部分所得的好01/20 12:36
11F→: 處很小,與喪失主導權而損失的利益相比,不成比例。因01/20 12:37
12F→: 此,在制度上如果不對臺灣傾斜,保證臺灣人對ROC有一定01/20 12:37
13F→: 程度的主導權的話,我想還是會興起臺灣獨立的聲音。01/20 12:38
59F推: 從契約的角度來說,波蘭要拿歐盟補助款,本來就要遵守01/14 13:42
60F→: 歐盟規則;既然波蘭現政權無意遵守歐盟重視的價值,補01/14 13:42
61F→: 助款被取消也不奇怪。好奇怪為什麼樓上一堆人認為歐盟01/14 13:42
62F→: 有問題,說的好像西歐國家就是該付波蘭補助款,不付就01/14 13:42
63F→: 是要脅?01/14 13:42
75F推: 考量波蘭、俄羅斯之間在地緣政治上的利益衝突,要俄羅01/14 17:34
76F→: 斯與波蘭合作並不容易。我是覺得,國家與國家之間就像01/14 17:34
77F→: 人與人之間,合則來,不合則去。如果波蘭認為保守價值01/14 17:34
78F→: 比歐盟價值更重要的話,讓波蘭離開對雙方都好。另外,01/14 17:34
79F→: 如果歐盟真的對波蘭採取比較退讓的態度,會傳達出「會01/14 17:34
80F→: 吵的孩子有糖吃」的訊號,這會提高治理風險。01/14 17:34
120F推: 合作有多種層次。成為歐盟一員畢竟是個高度合作、深度01/15 14:13
121F→: 整合的模式,自然會產生比較多的權利與義務。如果對於01/15 14:13
122F→: 波蘭來說,遵守歐盟價值、歐盟規範有困難的話,理當考01/15 14:13
123F→: 慮與歐盟採行其他合作模式。不該一邊享受歐盟成員國的01/15 14:13
124F→: 好處(補助款),一邊又不願意承擔歐盟成員國的義務(01/15 14:13
125F→: 遵守歐盟法律、歐盟價值)01/15 14:13
134F推: 同意樓上z大見解。另一方面,波蘭最大的問題不在於履不01/15 14:59
135F→: 履行歐盟法規(雖然不履行問題也很大),而在於波蘭憲01/15 14:59
136F→: 法法庭否認歐盟法規的效力,而且用的理由還是歐盟法規01/15 14:59
137F→: 牴觸波蘭憲法,而不用該歐盟法規違背其他歐盟法規或歐01/15 14:59
138F→: 盟價值之類的理由。波蘭憲法法庭把波蘭法置於歐盟法規01/15 14:59
139F→: 之上的做法,無異於公然否定「歐盟法至上」原則。除非01/15 14:59
140F→: 歐盟願自廢武功,廢棄「歐盟法至上」原則,不然只是扣01/15 14:59
141F→: 補助款已經很客氣了01/15 14:59
143F推: 回Samar大:印象中,波蘭的防禦責任是基於北約的合作框01/15 18:20
144F→: 架而非歐盟的框架,也就是說歐盟並沒有要求波蘭承擔對01/15 18:20
145F→: 俄的防禦責任(如有誤,請賜教)。因此,歐盟對波蘭的01/15 18:20
146F→: 補助款並非波蘭提供軍事防禦的對價。01/15 18:20
1F推: 日本只是添頭的意思是說,中國本身有效抗戰與否,不影響12/13 22:31
2F→: 歐戰發生,更不會影響二戰後局勢嗎?12/13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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