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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mkim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42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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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蔡總統,還在「朕即國家」?
[ NTU ]179 留言, 推噓總分: +13
作者: YumingHuang - 發表於 2018/05/21 11:48(7年前)
3Fkimkim: 辛苦了。http://www.storm.mg/article/40602205/21 14:25
9Fkimkim: 教育部不就寫了是正當法律程序嗎 就是一般法律原則05/21 17:50
10Fkimkim: 這件事我好像在哪邊就回過你了 還問過你難道認為台大05/21 17:51
11Fkimkim: 可以不受一般法律原則的限制嗎?05/21 17:51
12Fkimkim: 而且回到源頭你不是主張教育部根本不能審查只能聘任嗎05/21 17:53
13Fkimkim: 那你何必關心他用甚麼法? 反正按你見解通通違背大學法啊05/21 17:53
14Fkimkim: 就算台大違背憲法違背遴選規則違背法令違背一般法律原則05/21 17:55
15Fkimkim: 教育部都只能吞下去發聘書啊05/21 17:55
23Fkimkim: 其實並不是,很多人直覺將遴選和政治上的選舉類比05/21 21:00
24Fkimkim: 認為教育部應該跟中選會一樣,只能依據遴選結果發聘書05/21 21:01
25Fkimkim: 其他候選人有爭議只能循類似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程序處理05/21 21:01
26Fkimkim: 然而遴選本質上就不等同於民主原則底下的選舉05/21 21:02
27Fkimkim: 光遴選委員的組成就不是所謂單純的學生與教師代表05/21 21:02
28Fkimkim: 其組成分子反而比較類似專家學者。然後在機關定位上05/21 21:03
29Fkimkim: 中選會只是單純的選務機關,當然只能公告選舉結果不能審查05/21 21:03
30Fkimkim: 然而教育部在定位上還是台大的上級機關,本來就有監督的權05/21 21:04
31Fkimkim: 限,只是受限於大學自治,不能再就人選進行妥適性審查05/21 21:04
32Fkimkim: 而只能就遴選之程序及候選人之資格進行適法性審查05/21 21:05
33Fkimkim: p.s實際上在大學法修法前,教育部因為對數人選有圈選權05/21 21:06
34Fkimkim: 故就其圈選權之行使就是妥當性的考量,修法則將此部分拿掉05/21 21:06
35Fkimkim: 使教育部對校長人選之妥當性監督接近消除,取而代之的是05/21 21:07
36Fkimkim: 在遴選會上可以有官派代表數名,但因為名額不多,故比較05/21 21:07
37Fkimkim: 修法前後教育部能行使妥當性監督實質上是大大限縮了05/21 21:08
43Fkimkim: 我不直接回答你的問題,我問題給你自己思考05/21 21:11
45Fkimkim: 1.修法前教育部可不可以認為遴選程序違法通通不圈選?05/21 21:12
48Fkimkim: 2.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何者應該受教育部較高程度的監督?05/21 21:12
65Fkimkim: 恩,講得那麼義憤填膺,想必現在私立大學一定沒有大學自治05/21 21:48
66Fkimkim: 教育部委員才幾個人,可以頂得過私立大學的核准聘任權嗎05/21 21:49
67Fkimkim: 然後你們精妙的法律解釋導出教育部對公立大學的控制比私立05/21 21:50
68Fkimkim: 大學還要低,我看應該是私立大學可以去聲請釋憲了05/21 21:51
69Fkimkim: 直接告訴各位,我的結論就是教育部對公立大學的控制是事前05/21 21:52
70Fkimkim: 委員參與(妥當性)+事後適法性監督,對私立大學只有事後適05/21 21:52
71Fkimkim: 法性監督。05/21 21:52
72Fkimkim: 你們要堅持教育部對公立大學只有事前派任幾位遴選委員之權05/21 21:54
73Fkimkim: 事後只能乖乖當橡皮圖章接受不論合法與否的遴選結果05/21 21:54
74Fkimkim: 那就隨你們的便吧05/21 21:54
77Fkimkim: 回樓上,那是另一個議題,簡單來說,對遴選會的適法性審查05/21 22:02
78Fkimkim: 不外乎是針對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及遴選程序是否合法05/21 22:03
79Fkimkim: 而這邊的合法是指法令及一般法律原則,因為台大也是機關05/21 22:04
80Fkimkim: 該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一樣都不能少,這對所有程序參與者05/21 22:04
81Fkimkim: 包括其他候選人而言才是一個適正的程序。所以話說回頭,05/21 22:05
82Fkimkim: 教育部本次要求台大重啟遴選的理由就是其程序不符正當法律05/21 22:05
83Fkimkim: 的要求,所以形式觀察其理由是沒有逸脫適法性審查的範圍05/21 22:06
84Fkimkim: 至於實質上其認為未揭露獨董資訊為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05/21 22:06
85Fkimkim: 由究竟是不是站得住腳,這當然會有不同看法,畢竟法令就這05/21 22:07
86Fkimkim: 塊沒有訂得那麼明確,所以還是回到最終有權認定者對於正當05/21 22:07
87Fkimkim: 法律程序要求及內涵之認定標準,當然這裡指的最終有權者是05/21 22:08
88Fkimkim: 法院。教育部雖然還是可以就其法律確信去作出判斷,但這判05/21 22:09
90Fkimkim: 斷結果最終要禁得起法院檢驗。05/21 22:09
91Fkimkim: 他的公文是主打獨董資訊未於遴選程序揭露05/21 22:09
99Fkimkim: 如果我們肯認教育部對遴選結果有適法性監督權限的看法05/21 22:12
102Fkimkim: 那麼其權限之行使勢必會導致所謂校務延宕或侵犯大學"自主"05/21 22:13
103Fkimkim: 然而教育部並不是法外機關,他的權限行使同樣必須合法,05/21 22:14
105Fkimkim: 也同樣必須通過監察院及法院的檢視,所以我不認為這會是05/21 22:14
106Fkimkim: 個問題。05/21 22:14
111Fkimkim: 簡單回應:1.要把公私立大學的教育部適法性監督權都拿掉也05/21 23:34
112Fkimkim: 不是不能討論,只是這是立法論的層次,再者全部拿掉意味05/21 23:35
113Fkimkim: 過程中出現再荒謬的事情教育部都只能聘任或同意聘任,這05/21 23:35
114Fkimkim: 其實是把爭議程序往後延,而相對來看等爭議校長已經上任05/21 23:36
115Fkimkim: 再來司法決定剝奪其資格,對於大學運作是否比較好,其實也05/21 23:36
116Fkimkim: 值得懷疑。所以這兩者之間還需要更精密的討論與評估,很難05/21 23:37
117Fkimkim: 斷言哪一種規範模式一定比較好。或者也可以有第三種折衷05/21 23:37
118Fkimkim: 模式,就是明定教育部得審查的項目,非明列項目不得審查05/21 23:38
119Fkimkim: 2.那個立法沿革的新聞連結其實把記者主觀評價部份去掉05/21 23:39
120Fkimkim: 和我講的並沒有矛盾,當初立法就是要拿掉教育部事後的妥當05/21 23:39
121Fkimkim: 性決定權(多選一),但對於適法性審查並沒有論及,而論諸實05/21 23:40
122Fkimkim: 際在私立大學都可以進行事後適法性審查的前提下,沒有道理05/21 23:40
123Fkimkim: 公立大學就不行,除非你要認為現行法對於私立大學的部分就05/21 23:41
124Fkimkim: 已經違反大學自治了05/21 23:41
125Fkimkim: 3.回復M大,教育部的做法我並不完全贊同,像違法兼職這塊05/21 23:42
126Fkimkim: 其實涉及妥當性審查,因為並無明文規定違法兼職者就不得參05/21 23:43
127Fkimkim: 與大學校長遴選,不過因為教育部公文就違法兼職這塊也是05/21 23:43
128Fkimkim: "提醒"在重啟遴選時要注意,並沒有直接否定管的候選資格05/21 23:44
129Fkimkim: 所以算是畫蛇添足打擦邊球,沒有必要但寫進去尚未至違反05/21 23:45
130Fkimkim: 監督界線的程度05/21 23:45
141Fkimkim: 你們兩位都是熟面孔了,以上的爭議我們應該在別篇都討論05/22 07:59
142Fkimkim: 過了吧,我實在懶得針對你們重複的問題回應好幾次05/22 07:59
144Fkimkim: 台大要堅持之前不是應該先盤點清楚本件的法律爭議到底05/22 10:13
145Fkimkim: 有哪些?是否站得住腳?到目前為止我看到的資訊似乎台大校方05/22 10:14
146Fkimkim: 對此點是很漠視的,還是台大校方認為即使法律上站不住腳05/22 10:14
147Fkimkim: 還是要堅持?05/22 10:15
151Fkimkim: 相信我,就算法院判出來了也說服不了你XD05/22 10:29
152Fkimkim: 上法院我非常支持,請台大或管趕快行動,不要只會喊話。05/22 10:31
155Fkimkim: 教育部要告什麼?如果她可以為適法性監督,他就可以直接依05/22 10:42
156Fkimkim: 其職權發函(不論你覺得是不是處分),所以提告沒有權利保護05/22 10:43
157Fkimkim: 必要。如果他根本只能當橡皮圖章聘任,那提告是要告什麼05/22 10:43
158Fkimkim: 根本當事人不適格05/22 10:44
160Fkimkim: 教育部"會"怎麼做我不知道,畢竟我不是教育部內部人05/22 12:12
161Fkimkim: 如果是問我教育部"應該"怎麼做,我認為站在教育部立場會05/22 12:13
162Fkimkim: 認為台大未依其公文重啟遴選有怠忽執行職務的問題,是可以05/22 12:13
163Fkimkim: 函送監察院處理05/22 12:13
167Fkimkim: 你這推論我實在是不知怎麼連結出來的,與法律問題也無關05/22 12:15
168Fkimkim: 恕我不回應05/22 12:15
174Fkimkim: 你上面這番話讓我深深感到我在浪費我的時間跟你對話05/22 13:36
175Fkimkim: 你可以不贊同別人的看法,但不要無視別人的說法05/22 13:37
176Fkimkim: 你的一番話讓我這整篇寫這麼多都等於放水流05/22 13:37
177Fkimkim: 我想我們以後就互相無視好了,別浪費時間05/22 13:39
[新聞] 管中閔520通牒沒人理 吳茂昆譏:公文又沒
[ NTU ]52 留言, 推噓總分: +22
作者: taxuan - 發表於 2018/05/21 12:53(7年前)
47Fkimkim: 管爺可以提課與義務之訴(如認屬行政處分)或一般給付訴訟05/21 23:51
48Fkimkim: (如不認為是行政處分),不受有無收到公文之影響05/21 23:51
Fw: [轉錄] 蔡總統,還在「朕即國家」?
[ NTU ]80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YumingHuang - 發表於 2018/05/18 16:26(7年前)
3Fkimkim: 陳大律師這篇文真是不忍卒睹,連吐槽都懶了,理律這麼多05/18 17:02
4Fkimkim: 優秀律師,發文前不能先多讓幾個人看過嗎05/18 17:02
15Fkimkim: 這篇的關鍵詞是用選票讓民進黨下台吧,才不是法律的部分05/19 14:58
20Fkimkim: 有這麼公然違法監委一定會辦的,現在還好幾個監委是馬時代05/19 20:10
21Fkimkim: 就提名的05/19 20:10
22Fkimkim: 事實上這就是個爭議問題,沒有(PTT)輿論想的那麼單純05/19 20:11
29Fkimkim: 所謂公然違法應該是指教育部只能當橡皮圖章接受遴選會決定05/19 21:07
30Fkimkim: 而卻沒接受這件事吧? 如果這件事如PTT講的這麼簡單明確05/19 21:07
31Fkimkim: 監委的糾正會來的非常快你放心 "公然違法"嘛~05/19 21:08
34Fkimkim: 不過很可惜沒有一個監委(不分誰提名)有做出這種判斷05/19 21:10
36Fkimkim: 顯然這答案不是PTT輿論認為的那麼簡單明瞭05/19 21:10
38Fkimkim: 所以教育部對台大遴選決定的界線,答案就呼之欲出了啊05/19 22:05
39Fkimkim: 適法性監督。不是橡皮圖章,也不是可憑單純喜好就拒絕。05/19 22:06
44Fkimkim: 陽明大學.內政部長.教育部長是方的圓的扁的到底跟台大遴選05/20 20:48
45Fkimkim: 程序合不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有甚麼關聯?拉一堆人事物出來05/20 20:48
46Fkimkim: 對法律爭點的釐清一點幫助也沒有,最多只會有大家都犯錯的05/20 20:49
47Fkimkim: 結論而已。05/20 20:50
60Fkimkim: 我前面已經寫了懶得吐槽這篇文,為了避免自打臉只好略過05/20 23:20
61Fkimkim: 你這個問題,其實這件事姑婆勇有回應了,他回應完呂也沒坑05/20 23:21
62Fkimkim: 聲,應該是知道自己光看文字有多瞎了05/20 23:21
63Fkimkim: 喔對了管到底是不是被針對老實說我沒有意見,就算被針對05/20 23:23
64Fkimkim: 也是整個程序有問題才有辦法針對,這件事早在教育部介入前05/20 23:23
65Fkimkim: 就有一些台大教授在質疑了,教育部不處理違法問題就是換去05/20 23:24
66Fkimkim: 面對另一群人質疑你怠於處理違法問題而已05/20 23:24
78Fkimkim: 又來沒有不聘任的權力了Zzz...05/21 08:11
79Fkimkim: 你去找找看法界贊成這種說法的有幾個,大概就陳長文呂秀蓮05/21 08:14
80Fkimkim: 李念祖陳淳文(不確定?)05/21 08:16
81Fkimkim: 絕大部分都是採適法性監督的立場,你要採極少數說也可以啦05/21 08:17
Re: [轉錄] 蔡總統,還在「朕即國家」?
[ NTU ]16 留言, 推噓總分: -5
作者: PJEZ - 發表於 2018/05/19 19:26(7年前)
3Fkimkim: 您哪位啊?05/19 20:07
Re: [轉錄] 法學院教授及校友發起台大校長重選連署
[ NTU ]23 留言, 推噓總分: +7
作者: kusowan - 發表於 2018/05/17 16:14(7年前)
19Fkimkim: 樓上XD 在人氣這麼低的版面還要洗推噓文 太費工了05/18 15:28
[討論] 11位民進黨臺北市最佳人選(黃暐瀚版)消失
[ HatePolitics ]31 留言, 推噓總分: +8
作者: diefishfish - 發表於 2018/05/18 14:18(7年前)
7Fkimkim: 還有一個可能,水牛伯05/18 14:25
[轉錄] 法學院教授及校友發起台大校長重選連署
[ NTU ]106 留言, 推噓總分: +7
作者: ptt888 - 發表於 2018/05/17 12:31(7年前)
30Fkimkim: 推05/17 13:46
59Fkimkim: 這名單只是連署發起人,連署名單還有很多知名的法律系教授05/17 16:02
Re: [校園] 不把事情弄的很複雜理由站不住腳的連署已刪文
[ NTU ]242 留言, 推噓總分: +3
作者: kimkim - 發表於 2018/05/14 19:02(7年前)
46Fkimkim: 其實即便今天蔡明興不是遴委,光管的台哥大獨董現職沒有05/14 22:33
47Fkimkim: 在程序中揭露,我都認為是程序中重大資訊缺漏而應重開05/14 22:33
48Fkimkim: 更何況這個資訊還牽扯是否構成利益迴避問題05/14 22:34
51Fkimkim: 這又回到法條論了,建議先看完查理思的文章。05/14 22:36
52Fkimkim: 倘若教育部有權監督(不論是適法性甚至妥當性監督)05/14 22:36
54Fkimkim: 那麼遴選程序如有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的情事,當然都是違法05/14 22:37
55Fkimkim: 這裡的違法是指違反一般法律原則,不限於特定法條05/14 22:37
56Fkimkim: 因為正當法律程序無法百分之百具體化成法條05/14 22:38
59Fkimkim: 獨董董事關係非遴選辦法所明定的迴避事由,故是否須迴避05/14 22:40
60Fkimkim: 須就個案具體認定,現在的問題就是管是獨董這件事沒在05/14 22:40
61Fkimkim: 程序中階露,導致遴選會及其他候選人根本沒機會去爭執05/14 22:40
63Fkimkim: 你可以參考一下查理思文章第14頁最上面的三個括號內容05/14 22:41
64Fkimkim: 你搞錯了,"現職"是被推薦人表格中本來就應填載的項目05/14 22:42
65Fkimkim: 候選人也應就該記載內容屬實簽名,現在就是表格內容漏載05/14 22:42
67Fkimkim: 管的台哥大獨董現職,管顯然也簽名了但沒說,台大校方05/14 22:43
69Fkimkim: 也沒說,蔡明興也沒說。所以理論上其他程序參與者都不知道05/14 22:43
71Fkimkim: 只要是合理懷疑都須揭露不等於明定該揭露的東西可以不揭露05/14 22:44
147Fkimkim: 我先去睡了,謝謝大家今晚理性的討論,晚安05/15 00:07
178Fkimkim: 管漏填的是有高報酬收入的現職,這不需要知道誰是遴委05/15 11:21
179Fkimkim: 就該自行揭露了05/15 11:21
182Fkimkim: 我沒有變喔,一直都是主張現職就是要揭露,經歷比較有討論05/15 11:34
183Fkimkim: 空間要揭露到多細,但如果未揭露的經歷顯然與遴選委員會有05/15 11:34
184Fkimkim: 利害關係者(未必到迴避程度),也應該揭露05/15 11:35
187Fkimkim: 不講高報酬等一下就會有人來凹榮譽職未填是不是也構成瑕疵05/15 11:41
188Fkimkim: 之類的,所以我是把標準設定在非榮譽職或無給職的現職都要05/15 11:42
189Fkimkim: 至於特別強調高報酬的意思是說這項現職沒填很難說是沒影響05/15 11:43
191Fkimkim: 現在就是針對正當法律程序中的資訊揭露義務在討論啊05/15 11:44
193Fkimkim: 揭露要揭露到甚麼程度當然都可以討論,要堅持現職可以隨便05/15 11:45
194Fkimkim: 填的我最後也只能尊重,但我不認為法院會採這麼寬鬆的標準05/15 11:45
195Fkimkim: 就是了,畢竟這涉及整個遴選程序的公正性05/15 11:46
197Fkimkim: 講到這邊就可以打住了,因為陷入這樣揭露是否足夠的爭執05/15 11:47
198Fkimkim: 這種爭執不會有結論的,最後就是法院說了算05/15 11:47
202Fkimkim: 我那一句有特別強調"經歷" 經歷和現職有本質不同我想應該05/15 11:49
203Fkimkim: 可以理解吧05/15 11:49
209Fkimkim: 只要是法律問題到最後不都是法院說了算?05/15 14:29
210Fkimkim: 不然哪個人敢跳出來說法院要被他講的內容拘束?05/15 14:30
216Fkimkim: 正當法律程序裡的資訊揭露義務這篇連結的文章就寫了05/15 17:54
217Fkimkim: 當然那是篇化名的沒錯啦。不過關於這項義務書中很多啦05/15 17:55
218Fkimkim: 真的想了解的就自己去翻行政法教科書吧05/15 17:56
219Fkimkim: 我想應該不會連引用比例原則這種東西都要引據吧QQ05/15 17:57
224Fkimkim: "法定認有偏頗之事實不過是由遴委迴避"這句我看不出是怎麼05/15 23:27
225Fkimkim: 推出後面那句結論的??05/15 23:27
226Fkimkim: 法定有偏頗之事實如果沒有迴避,結論就是無法補正的重大05/15 23:28
227Fkimkim: 瑕疵啊。相較於資訊揭露,你在程序中有揭露就沒事,遴委還05/15 23:28
228Fkimkim: 可以不用迴避(因為不是列舉的當然迴避事由),只是沒揭露05/15 23:29
229Fkimkim: 結果一樣是無法事後補正的重大瑕疵而已05/15 23:29
233Fkimkim: 法定的揭露需要有偏頗德具體事實? 誰說的?05/16 19:44
234Fkimkim: 法律程序中應該揭露的東西可多了,不是只有限於跟迴避有關05/16 19:45
235Fkimkim: 的事實才需要揭露05/16 19:45
Re: [校園] 不把事情弄的很複雜理由站不住腳的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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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0312 - 發表於 2018/05/11 03:48(7年前)
21Fkimkim: 這篇文章還是沒有針對教育部的核心論點處理05/11 09:40
22Fkimkim: 教育部的核心問題是獨董這件事沒有揭露於遴選程序05/11 09:40
24Fkimkim: 導致是否須迴避"遴選會""無從審認"05/11 09:41
25Fkimkim: 所以教育部其實沒有跨過遴選會自行認定是否應迴避05/11 09:41
27Fkimkim: 而是在指摘遴選程序沒有揭露以致沒有審認這件事05/11 09:42
30Fkimkim: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12836905/11 09:43
31Fkimkim: 請仔細讀報導的最後一段就知道了05/11 09:44
37Fkimkim: 表是不是候選人自己寫的會影響這件事沒揭露的事實嗎?05/11 10:08
39Fkimkim: 據報導,教育部的公文主旨就是要確立程序對每個參與者05/11 10:09
40Fkimkim: 的公正性05/11 10:09
44Fkimkim: 陽明老實說我不清楚他的事實是不是完全一樣05/11 10:11
47Fkimkim: 如果完全雷同要比照辦理我覺得很合理啊05/11 10:11
48Fkimkim: 假設陽明案例與台大案例完全雷同 教育部只處理台大沒處理05/11 10:12
49Fkimkim: 陽明,那是教育部自己在處理上的不當差別待遇05/11 10:13
51Fkimkim: 但這跟處理台大的正確與否一點關係都沒有05/11 10:13
56Fkimkim: 那你可以去質疑教育部為何只針對台大,我完全沒意見05/11 10:14
58Fkimkim: 但拉陽明救援沒有辦法改變台大遴選程序有瑕疵的事實05/11 10:15
60Fkimkim: 又來自己造法了,這我實在講到懶得講了05/11 10:15
63Fkimkim: 我才懶得護航教育部,教育部弄那些兼職啥的我根本不贊成05/11 10:16
67Fkimkim: 我只認為教育部指摘台大遴選程序這點是對的05/11 10:17
68Fkimkim: 其他教育部的作為我可不幫他背書05/11 10:17
70Fkimkim: 此項程序瑕疵違法事後追認解決,因為無法事後驗證其影響05/11 10:17
72Fkimkim: 程度,故不是多數決認為沒問題就沒問題05/11 10:18
74Fkimkim: "無法"事後追認解決 補漏字05/11 10:19
80Fkimkim: 上法院認證這就不用特別提出來講了 法院要審查沒人可拒絕05/11 10:23
83Fkimkim: 連署就是意見表達,台大如果採認連署意見那就沒有爭議可言05/11 10:24
85Fkimkim: 沒有爭議可言當然就不會也不能上法院啦05/11 10:24
86Fkimkim: 我覺得大家對上法院都有莫名的信心XD我也是樂觀其成05/11 10:25
88Fkimkim: 讓法院來釐清適法性監督的界線我也覺得很好05/11 10:25
93Fkimkim: 就是正當法律程序啊,如果一定要法條那就是行程法第4條05/11 10:28
94Fkimkim: 但這種一般法律原則有無明文一點都不重要05/11 10:28
96Fkimkim: 明文當然是最明確的判準我同意,但不等於一般法律原則的05/11 10:28
97Fkimkim: 違背可以無視05/11 10:28
99Fkimkim: 靠北邊走都出來了,何必動怒呢(笑)05/11 10:29
102Fkimkim: 我認為他指摘程序是對的,多講兼職那塊是畫蛇添足05/11 10:30
103Fkimkim: 不過據報導也沒有把兼職當成發回事由,只是要求要注意05/11 10:30
104Fkimkim: 勉強還算可以接受05/11 10:30
107Fkimkim: 我都尊重大家各自的意見表達啊,討論不就是溝通罷了05/11 10:31
108Fkimkim: 也沒有一定誰要說服誰05/11 10:31
112Fkimkim: 即便法院判決出來都不見得能說服誰了,也只是最終裁斷罷了05/11 10:32
121Fkimkim: 沒關係啦,該講的都差不多了,沒辦法互相說服也OK05/11 10:34
124Fkimkim: 我只希望法院不要用不是行政處分程序駁回,不然沒完沒了05/11 10:35
125Fkimkim: 雖然我個人覺得還真的不是行政處分就是了...05/11 10:35
127Fkimkim: 每個人的發言用詞都是代表自己的討論水準,自己選擇囉05/11 10:36
129Fkimkim: 不理就沒校長啊,更何況是不是行政處分本來就有爭議05/11 10:37
130Fkimkim: 我是認為台大如果不認同教育部公文,該提的救濟還是要做05/11 10:38
134Fkimkim: 不宜放著不管05/11 10:38
135Fkimkim: 那位ICE兄,如果真有興趣建議可以看一下公法學者的文章05/11 10:39
136Fkimkim: 我一點都不認為持瑕疵論者的說法只能被當廢話05/11 10:40
138Fkimkim: 我在這討論串前面不遠還有一篇文,下面還有附一篇學者文章05/11 10:41
141Fkimkim: 建議ICE兄如果有興趣可以先看看Y05/11 10:42
144Fkimkim: 我個人當然看過很多篇,只是沒那個精力每篇回而已05/11 10:43
146Fkimkim: 而且有些批評教育部的文章看法跟我一致,我也不用反駁吧05/11 10:44
148Fkimkim: 批評兼職部分的我大致都同意,因為就算違法兼職那也不是05/11 10:47
149Fkimkim: 教育部該審查的部分,那涉及當選人適任的問題,非候選資格05/11 10:48
151Fkimkim: 或遴選程序合法性的問題05/11 10:48
152Fkimkim: 教育部當然可以管兼職,但不是在是否聘任的決定中納入考量05/11 10:49
156Fkimkim: 教育部的意思應該是給時間讓台大自行重啟遴選程序以解決05/11 10:51
162Fkimkim: 瑕疵問題,但台大只開個會決議毫無疑義就丟回去了05/11 10:52
164Fkimkim: 所以也只能發公文請其重啟啦05/11 10:52
167Fkimkim: 應該是說要揭露"現職",只是剛好未揭露的管現職是獨董而已05/11 10:53
168Fkimkim: 論文抄襲違法兼職都是我不贊同的部分,這我沒意見05/11 10:54
173Fkimkim: 不會有法規去規定要揭露現職,因為遴選委員不知候選人現職05/11 10:54
178Fkimkim: 那還選個X啊,這種常識性的東西不需要特別定也不會有人05/11 10:55
180Fkimkim: 覺得可以都不用寫05/11 10:55
181Fkimkim: 現在未揭露的現職是獨董,一個有領取相當報酬的職位05/11 10:56
183Fkimkim: 可不是甚麼榮譽職或無給職,領這麼多報酬的現職可以不揭露05/11 10:56
186Fkimkim: 你是遴選委員或其他候選人不覺得有瑕疵嗎05/11 10:57
189Fkimkim: 獨董和董事關係是否須迴避,容有不同見解,但因為沒揭露05/11 10:57
191Fkimkim: 在程序上根本沒機會讓程序參與者表示意見05/11 10:58
192Fkimkim: 現職欄是候選人表格中的項目,領取那麼高報酬的現職可不填05/11 10:59
195Fkimkim: 那我建議乾脆不要填表格,也不用讓遴選委員知道候選人資料05/11 10:59
197Fkimkim: OK的,那我尊重你的看法啊,只是我不認同現職只要填所謂05/11 11:00
200Fkimkim: 最主要的,我認為至少你可以從中收取報酬的都該填05/11 11:00
201Fkimkim: 利益來源本來就應該是是否適任的重要考量05/11 11:00
206Fkimkim: 不要再繞回來規定了,就說我認同用一般法律原則處理05/11 11:02
207Fkimkim: 你不認同,一定要很具體的規定,那OK,就表達清楚了05/11 11:02
208Fkimkim: 不要再一直繞相同問題,沒有意義05/11 11:02
209Fkimkim: 事後無法補正的原因我前面有提,請自行爬推文或前文,謝啦05/11 11:03
213Fkimkim: 我認為重要資訊沒揭露且致使是否構成迴避事由違反05/11 11:05
214Fkimkim: 無法討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不須具體規定,講清楚了05/11 11:05
215Fkimkim: 第一個"違反"是多的,請自行省略05/11 11:06
221Fkimkim: 相關事項遴選會有議決當然遴選會為準,但你遴選時就是沒05/11 11:11
225Fkimkim: 資訊故未處理管蔡是否構成迴避,事後針對這種無法回復的05/11 11:12
226Fkimkim: 瑕疵自己決議"毫無疑義",這完全就只是不願面對程序瑕疵05/11 11:12
228Fkimkim: 的作法及態度05/11 11:12
231Fkimkim: 那看你對程序正義的價值擺在哪個位置,就我認為程序正義05/11 11:13
233Fkimkim: 是法治國家的基石,沒有程序正義何來實體(遴選結果)之正義05/11 11:14
234Fkimkim: 如果要討論法律問題我建議還是引些法律專業人士的說法或05/11 11:15
236Fkimkim: 文章吧,純粹的新聞觀點或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看法看看就好05/11 11:15
246Fkimkim: 所以選輸了的人都不可以爭執程序有問題?!05/11 11:17
252Fkimkim: 又繞回來了(累),你如果不同意一般法律原則的違反是違法05/11 11:19
253Fkimkim: 那我也只能尊重,就這樣,不要一直打轉同一件事05/11 11:19
263Fkimkim: 1.揭露現職不是單純為了討論有無構成迴避,現職同樣也是05/11 11:26
264Fkimkim: 遴選委員評判候選人是否適任的重要資訊05/11 11:26
265Fkimkim: 2.遴選規定有一項"有事實足認..."的迴避補遺條款05/11 11:27
267Fkimkim: 我一直強調獨董董事是否構成迴避事由容有不同見解05/11 11:27
269Fkimkim: 但因為程序中未揭露獨董資訊,導致程序參與者沒機會去討論05/11 11:28
270Fkimkim: 這件事情05/11 11:28
271Fkimkim: 現職獨董適不適任台大校長是遴選委員要去決定的05/11 11:28
272Fkimkim: 這本來就是適任性的問題,只是沒提供足夠資訊讓委員判斷05/11 11:29
284Fkimkim: 有沒有好處很難說,所以讓遴選會決議去認定05/11 11:37
287Fkimkim: 要隨意舉例的話也可以說可能蔡對管核薪結果不爽05/11 11:37
289Fkimkim: 所以希望她趕快當選就會辭任。當然這是胡亂舉例不要認真啦05/11 11:38
290Fkimkim: 我的重點是說這兩人的身分關係究竟該不該迴避,該由遴選會05/11 11:38
293Fkimkim: 議決,就算認為沒爭議也至少要在程序進行時即讓程序參與之05/11 11:39
295Fkimkim: 成員(包括遴委及候選人)知悉,不然有人覺得不公也沒機會05/11 11:39
299Fkimkim: 在會議中表達意見05/11 11:39
301Fkimkim: 我沒有特別怪管沒揭露喔,沒揭露這件事是客觀事實05/11 11:40
303Fkimkim: 我沒有討論歸責性的問題,我只說這個闕漏會讓程序有瑕疵05/11 11:40
306Fkimkim: 獨董董事的身分關係構不構成具體事實就是要讓遴選會去認定05/11 11:43
307Fkimkim: 不是我們自己去判斷是不是構成具體事實05/11 11:44
Re: [校園] 不把事情弄的很複雜理由站不住腳的連署已刪文
[ NTU ]157 留言, 推噓總分: +12
作者: kimkim - 發表於 2018/05/10 14:20(7年前)
56Fkimkim: 我個人是認為遴選會有權決定是否須迴避 除非是明定應迴避05/10 18:51
57Fkimkim: 之人 才會沒有決議之空間05/10 18:51
58Fkimkim: ex.論文指導師生關係05/10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