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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stfor48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3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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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 今年保險法我看我幫忙的讀書會的考生,確實分數偏低,12/29 12:16
25F→: 但也有人沒看過文章,單純論述保22條跟127條就拿到16分12/29 12:17
26F→: 所以沒看過文章沒寫到特殊見解還是可以拿到6成以上分數12/29 12:17
27F→: 與其一直怪罪獨門,不如好好想想自己的論點是不是一眼12/29 12:18
28F→: 就被看破其實你沒實力。12/29 12:18
30F→: 拿9分的直接寫116條討論停效效力,後面127都一樣。12/29 12:37
31F→: 細問一下原因,9分以下的幾乎看到題目直覺就是停效11612/29 12:40
32F→: 高分的人就是會覺得以題目提示可能沒有停效,就去找條12/29 12:41
33F→: 文了。12/29 12:42
42F→: 律師考試已經不是唸完就會上了,而是要融會貫通加以利12/29 13:39
43F→: 用,你討論標準差1分只會變成循環論證,49分?48分?4712/29 13:39
46F→: 分?12/29 13:41
47F→: 如果還要吵老師為何給9分跟8分,我覺得沒啥意義12/29 13:41
56F→: 同樣標準套到會計師考試不也一樣,59分難道比60分還差12/29 14:20
57F→: 但為了弄出門檻所以未達60分就是不及格,我想他也弄不12/29 14:21
58F→: 出H大能接受的具體理由吧12/29 14:21
80F→: 我學弟也沒寫到往取之債阿,更何況往取之債根本是民法12/29 15:57
81F→: 基本觀念了,稍微研究一下保險法就知道考試趨勢大概如12/29 15:58
82F→: 何,如果說考到法條本沒附上就叫暗器的話,等你考上執12/29 15:58
83F→: 業就會發生,怎麼每個案件看起來都像暗器,考古題怎都12/29 15:59
84F→: 沒有?12/29 15:59
88F→: 這邊就必須說解題也是需要技巧的,不知道老師想要什麼12/29 17:43
89F→: 但可以寫的像老師想要的答案,我都會教讀書會的人這些12/29 17:43
90F→: 技巧12/29 17:44
92F→: 也不用酸他只剩錯字可抓,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多少斤兩了12/29 17:45
93F→: 你可以捫心自問一下,你真的敢把自己寫的答案拿出來給12/29 17:47
94F→: 別人說這是正解嗎?12/29 17:48
35F→: 如果沒有國文的話我會同意廢除400分門檻,因為當年我就12/28 14:54
36F→: 是靠國文接近70分考上的,另外放棄低報酬率的公法跟民12/28 14:55
37F→: 法12/28 14:55
73F→: BEBI倒是說了一個比例制的大問題,這幾年考試一直以來12/29 00:41
74F→: 都有考上的人隔年裸考還願,甚至也有即使沒準備的人也12/29 00:42
75F→: 會報名考試當提早還願以求隔年有好運的情形,導致沒40012/29 00:44
76F→: 分限制之前年年報考人數持續破紀錄的情形發生12/29 00:44
77F→: 或許最沒爭議的方式是直接宣布每年只錄取前幾百名這樣12/29 00:47
78F→: 但國文沒廢考之前,我仍然覺得400分不能廢除12/29 00:48
129F→: R大很理性在跟你討論了吧,你一直扯既得利益有的沒的,12/29 17:40
130F→: 到底是誰沒邏輯不理性阿?更何況你對於所有不利於你的12/29 17:41
131F→: 變數都把它歸類於異常數據,你的統計結果也沒客觀到哪12/29 17:41
132F→: 不是嗎?12/29 17:41
60F推: 個人認為制度需要改變,例如刑事應擴大認罪協商的適用11/12 19:38
61F→: 現行需要透過公訴、偵查、主任檢察官甚至被害人同意,11/12 19:39
62F→: 使得快速解決刑事案件的方法反而變得很麻煩>11/12 19:39
63F→: 另外卷證的電子檔應該也要互通,法助的工作也事半功倍11/12 19:43
64F→: 總之還有很多啦~做過助理就會知道怎樣改最好,但老闆根11/12 19:44
65F→: 本不會來聽助理的意見。11/12 19:44
26F推: 我記得協調性好一點的人比較容易跳得遠,試試跳遠前手09/06 01:23
27F→: 先向前方伸直,蹲下去的時候手擺到後方45度角,腳跟不09/06 01:25
28F→: 貼地(離地1點點),然後就可以準備噴出去了09/06 01:26
29F→: 抓不到FU的話手可以多擺動幾下。09/06 01:26
34F推:推你的毅力@@01/30 00:18
10F推:我是覺得,甲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因為甲是"出賣"08/14 15:37
11F→:沒有因為物之性質所取消的可能性,乙ㄧ定符合民182I08/14 15:38
12F→:所以甲不可以向乙主張,又這題選項最適答案就是A08/14 15:39
13F→:所以選A。08/14 15:39
14F→:如果不採類推適用說,則ABCD全都是錯的了08/14 15:40
16F推:打太快沒注意到打錯了囧 直接適用才對08/14 16:01
81F推:跟函覆完全無關,但是可以救濟~不過99.9%不會成功07/03 23:18
13F推:這題就是在考實務與學說的差別吧~明顯學者出題@@06/25 22:22
2F推:1. 185-3之成立,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05/15 01:37
3F→: 客觀上,完全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05/15 01:38
4F→: 惟主觀上,甲對於被下迷藥而致不能安全駕駛的事實並05/15 01:39
5F→: 無認知,欠缺構成要件故意。05/15 01:39
6F→:結論:不構成本罪。05/15 01:40
7F→:SHIT,忘了空格= =05/15 01:41
1F推:1. 你爭點討論錯了 2. 爭點有討論,但概念完全錯誤05/13 13:48
2F→:3. 定性一開始就錯了,後面方向全偏掉。05/13 13:48
5F推:我覺得提示蠻清楚了,而且我帶讀書會也不喜歡給伸手牌05/13 18:49
6F→:答案,如果你只要final answer,拿本選擇題題庫就好了05/13 18:51
7F→:其實1. 也不一定是業務侵占啦~我沒有否定他的答案05/13 18:52
8F→:但是推論過程沒辦法說服我,少提了ㄧ些關鍵字就是了05/13 18:53
27F推:我覺得樓上的緊急避難需要再回去翻一下05/13 23:04
28F→:g大的審查蠻順的,只是最後衡平結論怪怪的而已05/13 23:05
54F推:指教太沉重了,我剛還以為我緊急避難沒學好重翻一下,只05/14 23:09
55F→:是基本原理操作一下的答案,我覺得你翻書應該就會看到了05/14 23:09
58F推:但是本題的問題,用你的語言應該是優越利益原則才對05/15 01:54
59F→:相當性原則根本不是討論重點。05/15 01:54
60F→:因為本題早就符合相當性原則的要件了05/15 01:56
61F→:我比較推撲撲的書,因為比較有邏輯,缺點是內心話有點多05/15 01:59
62F→:不過OS部分不要看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XD05/15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