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關於刑法的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ptomas)時間12年前 (2013/05/14 23:41),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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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y111101 ()》之銘言: : 案例情形這樣的 : 有一人在開車上路前被下了迷藥 : 但是下的藥量沒有很多 : 開車上路後依照慣例的發生意外 : 事後證明行為人發生意外時並未精神完全喪失 : 這樣行為人是可以免責還是減輕其刑呢??? : 原因階段無故意或過失 個人思考如下 (一)185-3 1.刑事政策學 2.客觀可罰性要件,獨立於犯罪論3階以外 只要客觀成立即成罪,不問主觀 3.雖無故意過失,仍成立本罪 (二)發生意外???(單純撞到電杆or撞到人??) 1.單純撞到電杆 a.客觀:電杆喪失功能 b.主觀:非故意 c.354只罰故意 d.構成要件不該當,不再討論2.3階 2.撞到人 a.客觀:傷害 b.主觀:如開車過程中有意識到精神不濟 有所不能,必須放棄,仍勉強開車=過失 c.違法性 d.284+19I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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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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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5-3之成立,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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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完全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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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主觀上,甲對於被下迷藥而致不能安全駕駛的事實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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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認知,欠缺構成要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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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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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T,忘了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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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有無處罰過失犯??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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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abite5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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