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刑法 行政法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ptomas)時間12年前 (2013/05/13 02:19), 編輯推噓14(1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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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li012140 (mike)》之銘言: : 1.計程車司機載客 發現前一位乘客忘了拿走的手機 雨傘 收為己用 何罪? : 想法 侵占遺失物非業務侵占 保管乘客遺忘物非其業務 : 2.甲乙溺水 丙丟一救生圈 近救生圈之甲先拿救生圈 乙打昏甲搶救生圈致甲溺斃 何罪? : 想法 殺人 不能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符利益衡量) : 問題是 : 無期待可能 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 : 或 : 無期待可能 避難過當得免除其刑? : 3.行政法 考試科目更改之定性 有無信保適用? : 如今年調查局 刑總改刑法+刑訴 法警增考體能 : 想法 考試規則效力對外 為法規命令 有信保適用 需有過度期 : 以上 謝謝 個人思考如下 一 (一)不成立335 1.335 構成要件客體必須有一定的支配權 2.手機 雨傘 已完全脫離乘客的 支配範圍了 (根本不知手機 雨傘 在何處了) (二)不成立336II 1.業務:利用業務過程完成侵占行為 有業務身分 2.但336之成立 必須以335為前提 335不成立 336無以附麗 (三)成立337 =================================================== 二 (一)構成要件 1.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2.客觀構成要件:甲死亡 3.271 (二)違法性 1.24=避難意思+避難情狀 2.甲有避難意思+避難情狀 3.法益衡平:為救自己生命 犧牲甲生命 手段目的具有實質相當性 4.24 阻卻違法 ========================================== 三 國考考試科目更改 有無信保之適用 (一)信保之意涵 公法重要原則 / 憲法層次 / 法治國 (二)考試科目之法律性質    1.職權命令: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 細節性 技術性 次要事項 2.考試科目之訂定 係為執行考選部 法定職權 所為細節性 技術性 次要事項 縱因此對人民產生影響 尚非憲法不許 3.考試科目為職權命令 (三)有關職權命令之信保 現行並無專法明文 僅臚列於相關大法官解釋 1.行政法規之信保方式 A.訂定過渡期間條款 B.採取合理補救措施 2.依題意 有關考試科目之變更 為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期損失 宜採 訂定過渡期間 以為考生之信賴保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34.56

05/13 13:48, , 1F
1. 你爭點討論錯了 2. 爭點有討論,但概念完全錯誤
05/13 13:48, 1F

05/13 13:48, , 2F
3. 定性一開始就錯了,後面方向全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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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4:03, , 3F
請教樓上~可以聽聽第1題你認為成立業務侵占的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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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7:12, , 4F
1F錯在哪也沒說,不如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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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8:49, , 5F
我覺得提示蠻清楚了,而且我帶讀書會也不喜歡給伸手牌
05/13 18:49, 5F

05/13 18:51, , 6F
答案,如果你只要final answer,拿本選擇題題庫就好了
05/13 18:51, 6F

05/13 18:52, , 7F
其實1. 也不一定是業務侵占啦~我沒有否定他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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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8:53, , 8F
但是推論過程沒辦法說服我,少提了ㄧ些關鍵字就是了
05/13 18:53, 8F

05/13 19:12, , 9F
考試科目的定性??? 難道是150?? 也要要送立院備查??
05/13 19:12, 9F

05/13 20:28, , 10F
申論本來就沒標準答案,我比較好奇的是2的概念是錯在哪
05/13 20:28, 10F

05/13 21:39, , 11F
第2題,主客觀審查順序顛倒,同樣的生命法益,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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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1:40, , 12F
是不會過的,手段目的相當性不是用在這裡
05/13 21:40, 12F

05/13 22:07, , 13F
有規定 一定要先審客觀嗎? 那未遂犯的審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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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09, , 14F
手段目的關聯性 難道只能用在 304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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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09, , 15F
手段目的關聯性的上位概念 就是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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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11, , 16F
法益衡平 仍應作有利行為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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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44, , 17F
是沒有規定~但沒有老師教你既遂犯是先審客觀再主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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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45, , 18F
還是你有看過有哪本參考書OR解題書上既遂犯是先主觀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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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46, , 19F
客觀的?不過若你要獨創自己的見解也是可以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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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49, , 20F
衡平性的所採的利益權衡理論下的行為相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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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51, , 21F
通常是用在通過了利益權衡理論後~再審查其相當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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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53, , 22F
縱始保護利益遠大於犧牲利益~在一種社會的評價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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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因為你的手段和目的~而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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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2:59, , 24F
雖然通過比例原則的手段適當性及必要性,但還是會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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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3:01, , 25F
衡平性的下位概念~"行為相當性"再用社會上的評價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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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3:01, , 26F
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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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3:04, , 27F
我覺得樓上的緊急避難需要再回去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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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3:05, , 28F
g大的審查蠻順的,只是最後衡平結論怪怪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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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3:07, , 29F
那樓上可不可以指教一下小弟呢?謝謝
05/13 23:07, 29F

05/13 23:14, , 30F
對了~樓上你還沒說為什麼第1題在上一篇的推文是業務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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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3:15, , 31F
占,而不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我很想聽聽你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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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3:16, , 32F
那我剛剛緊急避難也麻煩你指教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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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3:59, , 33F
1.同~沒意見 2.緊急不適要求衡平性(利益衡量),應該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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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01, , 34F
3.科目變更是事實行為還是規則變更??若是規則變更已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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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15, , 35F
可是 你都已經知道是既遂了 幹嘛回頭審 案子(心證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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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17, , 36F
先決定既未遂 再來審 構成要件?? 邏輯上好像不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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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19, , 37F
先審主觀 或客觀 只會影響 方便性 並不會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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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21, , 38F
通常發生一個案件~~一定是客觀上出現某個事實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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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22, , 39F
然後我們才會再去調查~行為是否是故意還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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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24, , 40F
而未遂犯先主再客的原因是因為,在發生一個案件你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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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25, , 41F
客觀後~客觀要件不該當~然後再審主觀。那你再另開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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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25, , 42F
審查未遂犯的標題後~若又從客觀上開始審~然後又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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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26, , 43F
那不是一直循環下去嗎?所以在審未遂犯的時後~才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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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27, , 44F
接從主觀開始再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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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28, , 45F
未遂要先主後客,過失要先客後主,既遂好像沒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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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34, , 46F
既遂犯先客再主,老師說過這已是刑法解題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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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35, , 47F
所以沒有特別去強調~但因為未遂犯較特別~跟一般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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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35, , 48F
方式不一樣~所以才會強調未遂犯要先主觀再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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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37, , 49F
未遂是主有客沒有,過失是客有主沒有,先討論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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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50, , 50F
嗯~~下次先審客觀 分數上比較保險 昨天寫這篇沒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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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客後主是因為大家比較偏向客觀來論犯罪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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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53, , 52F
TJQAZ大 我昨天在定 考試科目 的法律性質 也不全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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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00:54, , 53F
你說的 事實行為 我覺得好像也OK 可以請另開一篇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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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3:09, , 54F
指教太沉重了,我剛還以為我緊急避難沒學好重翻一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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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3:09, , 55F
是基本原理操作一下的答案,我覺得你翻書應該就會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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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3:16, , 56F
可能我念的東西你沒念過~你可以去翻翻李允呈的刑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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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3:25, , 57F
而且也有不少學者提出"行為相當性原則"的概念~非少數
05/14 23:25, 57F

05/15 01:54, , 58F
但是本題的問題,用你的語言應該是優越利益原則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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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01:54, , 59F
相當性原則根本不是討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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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01:56, , 60F
因為本題早就符合相當性原則的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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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 01:59, , 61F
我比較推撲撲的書,因為比較有邏輯,缺點是內心話有點多
05/15 01:59, 61F

05/15 01:59, , 62F
不過OS部分不要看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XD
05/15 01:59, 62F

05/15 08:13, , 63F
我又說沒本題會用到行為相當性原則,我只是解釋而已。
05/15 08:13, 63F

05/15 08:16, , 64F
你自己重看ㄧ次推文。
05/15 08:16, 64F

10/11 22:38, , 65F
其實1. 也不一定是業 https://daxiv.com
10/11 22:38, 65F
文章代碼(AID): #1HZzqvJf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HZzqvJf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