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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ventis 在 PTT [ Policy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87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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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大概先要做出本國聖手, 專治難症, 之類的招牌再來一刀8位09/06 20:02
12F→:數的童話故事......09/06 20:02
1F→:不過其實可以兩種作法並行,不過待遇本身歸市場管多一些,政08/31 04:03
2F→:府能控制的是一些"形式上"的勞動條件限制,不過一來是勞檢08/31 04:04
3F→:沒有足夠的人力做起來,二來配上互踢皮球的伎倆,下場可能是08/31 04:04
4F→:評鑑項目多一個大項,再加上必定可預期的陽奉陰違,這部分的08/31 04:07
5F→:管制效用最多是聊勝於無.另一個人數方面的問題相比來說一08/31 04:08
6F→:操作下去就明顯會有數字(至少拿牌人數)的增加,未必對問題08/31 04:09
7F→:有多少貢獻但往往上位者重視的是這些東西.08/31 04:11
19F→:放寬人數不至於會完全無濟於事,只是要放寬到什麼程度,我記09/10 11:49
20F→:得權力論理講的話讓我心有戚戚焉,其實資方很蠢,只要釋出一09/10 11:49
21F→:點小利小惠就可以平撫大部分的不滿卻不願意. 在現況如果二09/10 11:50
22F→:法並行就是同時嚴重劣化醫師的談判競爭力(因為某方面可以09/10 11:50
23F→:來的人變多),同時實際上執業環境也有所改善(可能是一點點)09/10 11:51
24F→:它雖然不能到位到讓人滿意,但對反抗意識或對現況不滿的殺09/10 11:51
25F→:傷力無與倫比.因為有意見的要嘛退場要嘛就是沒時間表示意09/10 11:52
26F→:見.至於實際執照那是結果而已,這兩種作法有互相影響的可能09/10 11:53
27F→:性本身並非絕對不能相容,討論時沒有必要隱去這點.雖然這點09/10 11:53
28F→:對在場內的人並非有利就是.09/10 11:53
1F→:脫下白袍要勇氣,真要這樣講還不如說以醫學系的天才,就算賣08/30 08:01
2F→:雞排炸得都比別人好吃,但是有多少會去賣雞排?08/30 08:01
3F→:不過要放寬到能具有前文的效果,要到有流浪醫師危機的情況08/30 08:03
4F→:還算差不多. 跨業絕對不是問題,不過就像等公車,跳得越晚,08/30 08:04
5F→:包袱越重,不然現在健保爛環境爛喊得這麼爽,不要說跨業了,08/30 08:06
6F→:光是要跨國就不知道聽過多少牢騷了,本質上跟"工程師賣雞排08/30 08:06
7F→:"是差不多程度的無病呻吟,聽得很爽很多,但是"萬人發聲,(謎08/30 08:07
8F→:)人響應"......(默)08/30 08:07
9F→:醫美的殺傷力只是移轉門檻相比起來小到可以忽略,就像開診08/30 11:06
10F→:所兼賣健康食品,推廣順勢療法(謎)的東西一樣,心理防線轉一08/30 11:07
11F→:轉就上了.08/30 11:07
12F→:快的大概只需要開一次同學會就可以搞定......(逃)08/30 11:08
24F→:那個......牙醫自己單獨一軌,不會流來流去0.0"........09/10 11:48
33F→:去刑比較容易在「事實上」做, 明文化的話就算真的五大都空07/10 18:02
34F→:了我看還是有難度.07/10 18:02
35F→:所謂的事實上做,讓法務部仿照不能安全駕駛,就醫療過失的過07/10 18:03
36F→:失概念,配合檢察體系定出一個類似的解釋做為辦案參考,就可07/10 18:04
37F→:能有機會達成一部分的訴求目的.07/10 18:05
38F→:其實也不是沒類似內規,檢察官相驗遇到醫糾幾乎都送醫審會,07/10 18:06
39F→:也是經過檢察體系內部統合出來的,也確實有了醫審會建議後,07/10 18:07
40F→:對實務也有所改善,所以說現實上倒不是不能做,但是要期待修07/10 18:08
41F→:法,難度就高多了.07/10 18:08
42F→:畢竟「事實上」的處理法,是留著一種「反正要辦還是可以辦07/10 18:09
43F→:」的無所謂心態,但其實一旦操作的慣行,這種東西才會變成現07/10 18:10
44F→:實,才比較有機會操作成為法律.07/10 18:10
3F→:人力這件事情不可逆,新型態醫療服務已經坐大,這塊餅開出來06/29 13:09
4F→:就沒有回頭路,人力出口增加,除非總量管制能跟得上,不過國06/29 13:10
5F→:內醫學教育的資源能量還是有限,放人進來是可預見的.06/29 13:11
6F→:總量管制下雖不見得到一個蘿蔔一個坑,但差距也不會大到哪06/29 13:13
7F→:.而今五大皆空寂,都跑哪裡去?06/29 13:14
8F→:除非那些花俏的新型態醫療服務回規正軌(不過這是不太可能06/29 13:16
9F→:的,看那精美的收益,那已經是在做醫療以外的附加價值了),否06/29 13:17
10F→:則人力這塊本身的缺口是板上釘釘的事.06/29 13:17
17F→:只是看比例原則用的審查基準為何而已,用嚴格的話鐵定違憲,02/02 05:57
18F→:不過很難期待大法官對這種輕微的干預用這麼嚴格的標準,特02/02 05:58
19F→:別在現任大法官多數傾向保守的情況下,欠缺期待可能.02/02 05:59
20F→:這跟死刑完全是不同的議題,這類問題是國家對人民自害/自冒02/02 06:02
21F→:風險行為的限制可能性及其界限.02/02 06:03
22F→:至於安樂死與這個問題仍有差距,因為這裡被介入的是加工行02/02 06:05
23F→:為,而不是該本人的自害行為.而且要注意的是,在現行法,加工02/02 06:06
24F→:自殺/重傷有刑法的介入,但加工輕傷可沒有........(默)02/02 06:07
30F→:比例原則的操作點就是憲法第23條的"所必要者",大法官在操02/04 04:28
31F→:作比例原則引用的就是23條如J436:"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之02/04 04:29
32F→:比例原則",同時23條的"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是形式法律保02/04 04:30
33F→:留原則的宣示.至於是否通過,不是只有顯失均衡而已,而是受02/04 04:31
34F→:到審查基準的影響而有寬嚴不一的差別.02/04 04:32
36F→:我有寫從嚴審查嗎? 我只寫了用嚴格審查的話鐵定違憲而已.02/04 13:11
37F→:我還寫了欠缺期待可能呢:)))02/04 13:12
38F→:至於如何選擇,就不在這邊上永遠上不完的課了.02/04 13:14
39F→:安全帶就像安全帽一樣,主要是私益,而且是個人自己的私益,02/04 13:21
40F→:國家到底可不可以用「作之君,作之師」的家父長式心態干預02/04 13:25
41F→:其實是質的問題,而不是量的問題.02/04 13:26
62F→:真的要類比你看J666,逼出8份根本支持以比例原則做掉該秩序02/05 08:26
63F→:罰的協同意見書,就知道這個問題有得爭,但連上一屆大法官都02/05 08:28
64F→:幹不掉把風俗的東西丟掉,這一任更保守的大法官群就更不可02/05 08:29
65F→:能了. 至於從嚴的不只人身自由,如結社自由之核心(J644)02/05 08:36
66F→:,雖然大法官"最龜毛"的多與人身自由相關,但其他自由權被剝02/05 08:44
67F→:到一定程度時也不遑多讓,直接認為這個只受憲22保障的自由02/05 08:45
68F→:只受寬鬆的審查標準未免速斷.02/05 08:45
77F→:國家的保護義務是一度擴張又收縮的議題;至於基本權社會化02/06 14:35
78F→:只是在權利本身有外部效應的情形下當然的結果,並不是一種02/06 14:36
79F→:"現象";這樣的應用法只是說文解字,相去不可以道里計.02/06 14:37
80F→:其實連安全帽都還沒有人正式的去踩他一次,有些議題其實發02/06 14:38
81F→:動者是很小心的,諸如同志婚姻,親屬相姦與通姦,認真來說死02/06 14:39
82F→:刑的合憲爭議(這算已經ko了)等;畢竟一解釋就是白紙黑字有02/06 14:41
83F→:所本,誰都不想當罪人.02/06 14:41
87F→:何苦找人麻煩是現實問題,不過到底該不該當合不合憲,是討論02/07 13:34
88F→:問題,兩者還是有所差異的:)02/07 13:34
90F→:施主,您著相了,阿彌陀佛,善哉善哉~02/08 11:42
92F→:"這版最後就會被人說不講現實就是嘴砲",知道在討論什麼即02/09 03:10
93F→:可,嘴砲不嘴砲,甘卿底事?02/09 03:10
95F→:佛曰:不可說。02/10 10:40
97F→:經上說:不要把你們的珍珠丟在豬前,恐怕他踐踏了珍珠,轉02/14 13:01
98F→:過來咬你們。 我信服這個,也沒拿珍珠被豬咬的好習慣:)02/14 13:02
102F→:當成珍珠用便是珍珠,當作頑石丟便是頑石,任君自取.02/15 08:34
103F→:附帶一提,一般引陽明先生不會用經上說,並且於全集,靜心錄02/15 08:50
104F→:中,答問有言:問:自來先儒皆以學問思辯屬知,而以篤行屬行02/15 08:51
105F→:,分明是兩截事。今先生獨謂知行合一,不能無疑。陽明即答02/15 08:52
106F→:曰:此事吾已言之屢屢。凡謂之行者,只是著實去做這件事。02/15 08:53
107F→:若著實做學問思辯的工夫,則學問思辯亦便是行矣。學是學問02/15 08:53
108F→:做這件事,問是問做這件事,思辯是思辯做這件事,則行亦便02/15 08:54
109F→:行亦便是學問思辯矣。02/15 08:55
110F→:"怎麼推都不可能從嚴解釋違憲",從干預的程度一般不會預期02/15 08:56
111F→:應該賦予違憲的結果,不過這是先畫靶再射箭的做法;單從根源02/15 08:59
112F→:上說,光是23條的那四點,在這種家父長式立法就不好通過了.02/15 09:00
113F→:更何況這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從政治上考量就注定02/15 09:05
114F→:對這種雞毛蒜皮的法律,釋憲主體只會從人民發動;從人民發動02/15 09:06
115F→:是不懂法的不符成本,懂法的還沒解釋就會先上報.........02/15 09:07
129F→:大般涅槃經,世尊若未生時有生者,云何於今乃名為生.若未生02/16 13:01
130F→:時無生者,何故不說虛空為生.佛言:善哉善哉.善男子,不生生02/16 13:02
131F→:不可說,生生亦不可說,生不生亦不可說,不生不生亦不可說,生02/16 13:03
132F→:亦不可說,不生亦不可說,有因緣故亦可得說. 此處與法喜無關02/16 13:05
133F→:至於知了要不要言看問的人是什麼心態,為問而問我不言,至於02/16 13:06
134F→:境界,我也沒必要向人交代何種境界,您的問題答案都在推文中02/16 13:07
135F→:故作不解而強自追問,談亦無益,我是不費這個時間精力的:)02/16 13:07
136F→:尤其"公"益和保護"人民"這個人數上的差別要提醒您注意一下02/16 13:10
137F→:這裡如果沒有注意到規範的個人性而直接上升到公益,只不過02/16 13:12
138F→:是一個乞題的公益;我國不少法規,之所以偏離規範本旨而該當02/16 13:16
139F→:所謂"惡法",這種被誤解甚至被惡用的"公益",當稱罪魁禍首.02/16 13:16
5F→:這個問題其實中性到得不出本篇的結論,而這個問題試圖藉著12/05 11:05
6F→:間接(indirect approach)的優惠來達成公共政策以避免其效12/05 11:06
7F→:應,也就是提問的distortions,事實上是掩耳盜鈴的作法,如投12/05 11:07
8F→:票結果所示. 而且這個作法還同時牽涉到了醫療保健政策與勞12/05 11:08
9F→:工政策, 一面倒的結果根本不用懷疑. 而且網頁裡也有短評明12/05 11:10
10F→:確表示distortion未必就是問題,"many of the distortions12/05 11:10
11F→:are good.", 並同時也有教授表示有其他替代的作法可以 "12/05 11:12
12F→:remove distortions and provide better health care12/05 11:12
13F→:incentives." 顯見要立基在這個問題的共識上推導其他醫療12/05 11:13
14F→:政策的失敗, 恐怕遠的不只一點兩點:)12/05 11:13
28F→:如果要談現象直接就現象立論, 假設並建模驗證就好, 無須訴12/06 01:11
29F→:諸這群教授,無甚意義,畢竟是個很糟的問題,加上過遠的推論.12/06 01:11
30F→:尤其需進一步注意到教授們的comment是沒有進一步投票的:)12/06 01:13
31F→:因此, 論者本身的解讀, 多過於原投票本身的意義.12/06 01:14
49F→:如果單純對於現況不滿意,建議早早跳出來做醫美,別在躺在醫10/02 16:10
50F→:學中心等死了. ^^再10/02 16:11
5F→:這麼容易告到醫生賠三十年?......想太多了Orz.....10/02 16:04
6F→:且不提院所 vs. 病人約9:1的勝率, 以撞死人約200萬的價碼,10/02 16:05
7F→:那種十幾二十年破千萬的都是鳳毛麟角的個案.10/02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