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sfskuld
作者 bsfskuld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41則
限定看板:LAW
看板排序:
3F→:可以處理的手法有很多 不要用那麼危險的 找個律師吧09/13 03:55
1F推:銀行不是本條所稱請求權人,銀行能玩這條是因為代位09/05 17:52
21F噓:任何人有帶東西檢察官就要心靈感應用處是什麼?09/05 17:16
1F→:時間點有問題,依你文章所說,台新訴請採分別財產制並代04/08 13:04
2F→:位是在二月,你父死亡在三月,若死前即改採分別財產制完04/08 13:05
3F→:成,你引用的判決主張就不適用。先搞清楚你父死亡當時的04/08 13:06
4F→:財產制是不是已經改分別財產制再說吧04/08 13:06
4F噓:自己短時間內不斷回自己文,擺明洗文章數或亂板,還不桶?02/18 19:54
8F→:使用竊盜不是竊盜罪,結案01/11 19:45
2F→:上面那個是獨立呼吸說,雖然不是現在的通說,但那是判例01/03 17:28
3F→:判例很重要,不過我採通說就是了。謝謝C大的補充01/03 17:29
4F→: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我覺得超重要,現在銀行流行大招1023+12/29 12:13
5F→:1030-1,讓你一人倒等於兩人慘,不能不慎12/29 12:13
29F推:真正的肇事責任版友判斷不了,這會影響賠償責任的比重,11/30 03:13
30F→:請自行去跟警方洽詢鑑定管道。又賠償不是隨便喊價,沒工11/30 03:14
31F→:作卻要求賠償工資的確不合理,法律上也不用賠,但若實際11/30 03:15
32F→:上對方的確有在工作(沒人說退休的不能又去工作),那只能11/30 03:16
33F→:請你認命賠償了。反正原則是,賠償實際真正的損失,對方11/30 03:17
34F→:願意少計真是佛心別討價還價,多計就一個混蛋請力爭到底11/30 03:18
3F推:1.口頭有法律效力,你還是不信我也沒辦法;2.你就死命堅11/30 03:06
4F→:持沒有同意續約,他拿得出證據再來討論,拿不出來就揚言11/30 03:06
5F→:一起去跟消保官喝下午茶。如果對方真拿得出證據你就認命11/30 03:07
6F→:,拿不出來就是你贏,消保官跟法官通常是偏向消費者的11/30 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