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拋棄繼承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別財產制)

看板LAW作者 ( )時間12年前 (2012/04/07 11:30),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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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我是不是可以這樣主張就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上字第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255號 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 1005條、第1030條之l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除離婚外,夫 妻一方死亡亦屬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之原因之一,惟此夫妻 一方死亡時,僅生存一方配偶得取得對死亡一方配偶之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死亡一方配偶並無法取得對生存一方 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蓋因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 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係於一方配偶死亡時「同時」發生,而該死亡之配偶之 權利能力於死亡時即「同時」消滅,即無配偶剩餘財產分 配請求權,該死亡之配偶無法為繼承之主體,即其債權人 或繼承人亦無從為代位或繼承。換言之,修正後民法第10 30條之l所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繼承,應係指夫妻一 方死亡時,由生存一方配偶取得對死亡一方配偶之剩餘財 產分配請求權後,該生存一方配偶嗣後又死亡或夫妻兩造 係離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64 號裁判參照)。次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定債務人怠於行 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 其權利之先決條件,須債務人果有此權利,且在可以行使 之狀態,始有債權人代位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65年臺上 字第381號判例亦可資參照。 ※ 引述《moka0720 ( )》之銘言: : 各位先進 以下是我目前面臨一個很淒慘的問題 : 先父剛過世 留下數筆債務 金額不明 對象不明 目前知道的銀行有三間 : 知道的金額有近70萬 有動作的銀行是台新 約欠二十幾萬 : 先父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只有一台十年cefiro國產車,與幾張零股, : 母親名下有一棟位於高雄價值一百多萬老公寓,無現金或其他動產, : 台新銀行於二月底時原本要向法院訴請夫妻分別財產制,以代位求償, : 母親不懂法律, 又怕我們子女對父親意見更深, 所以把法院通知起訴書藏起 : 我們發現時已經是三月底父親過世後, 所以也沒上家事調解 : 父親三月底時意外過世,請問是否仍能告媽媽要分配那間房子? : 即便我們決定要放棄繼承?因為爸爸外面債務狀況很亂.又沒有任何遺產, : 所以我們全都拋棄繼承,那間房子其實沒啥經濟價值,但媽媽情感上割捨不下, : 請問放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幫助嗎?房子是婚後購買, 母親幫傭及當保母把我們一手帶大 : 父親已多年未拿錢回家, 且死亡時發現與另一小吃部酒女同居, : 對方也親口承認與父親有染, (我有當面錄音, 且對方也在檢察官面前承認與父親同居) : 在這樣情形下, 要我們拿錢出來解決父親債務實在多有不願 : 只是捨不得一手拉拔我和妹妹長大的媽媽 : 詢問過幾位代書與律師 但答案莫衷一是 : 有查到一些網路說法 也有說"銀行討債新招!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http://elawer.pixnet.net/blog/post/8875318-%E9%8A%80%E8%A1%8C%E8%A8%8E%E5%82%B5%E6%96%B0%E6%8B%9B!%E4%BB%A3%E4%BD%8D%E8%AB%8B%E6%B1%82%E5%A4%AB%E5%A6%BB%E5%89%A9%E9%A4%98%E8%B2%A1%E7%94%A2%E5%88%86%E9%85%8D : 但也有說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人死亡~其未取得請求權~是其繼承人無法代位主張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255號) : http://tw.myblog.yahoo.com/jw!Uqhr60yeEQAD_DjP42Leelcj/article?mid=173 : 不知道哪個才是對的 : 我們無力負擔律師費 所以本來想先詢問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 : 但得到的答案也不一樣 : 所以想問問看有沒有人能肯定告訴我 : 媽媽的老屋是否會被銀行拍賣 追討呢? : 一邊忙喪事(前天才剛過頭七) 一邊又要擔心傷透心的媽媽 : 還要面對台新銀行的騷擾 : 哀 真的不行 : 我只好選擇用我自己意外險的保險金來還台新銀行了 : 好痛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05.4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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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點有問題,依你文章所說,台新訴請採分別財產制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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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是在二月,你父死亡在三月,若死前即改採分別財產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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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你引用的判決主張就不適用。先搞清楚你父死亡當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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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制是不是已經改分別財產制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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